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拒赔,投保人诉赔能否获支持?近日,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认为顺风车拼单并未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判决由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赔偿责任,赔偿原告3.05万元。
基本案情
邓某名下有一辆渝A牌照小轿车,平时车辆交由丈夫杨某使用,并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商业险。2023年6月,杨某在四川省广安市通过某顺风车平台发布订单,当天中午接到两名顺风车乘客,目的地为重庆市铜梁区,车费合计108.1元。
当天13时29分,杨某驾驶涉案车辆在高速公路上行驶,与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追尾,造成车上乘客一死、一重伤。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主要责任。
之后,邓某向某保险公司提出理赔,某保险公司以涉案车辆投保时登记的使用性质为非营运,事故发生时该车存在非法营运行为为由拒绝赔付。无奈之下,邓某遂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审理认为,杨某通过顺风车网络平台发布行程并接送乘客,没有在一天内或长期超过合理次数的进行顺风车拼单行为,其本质系平摊出行成本而非谋利,故应当严格区别于以谋利为目的“黑车载客”行为。因此,杨某系合理范围内对车辆的合理使用,未使被保险机动车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交警部门亦未认定杨某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故某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成立,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原告邓某支付机动车损失保险金、车上人员责任险保险金,合计3.05万元。
综上,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随着互联网的不断发展,共享并盘活闲置资源的思想深入人心。顺风车拼单出行就是这种思想影响下的产物。车主通过网络将闲置的座位共享给有需要的、顺路的乘客,以共同分摊、降低出行成本。但顺风车拼单因易与“黑车载客”混淆,且有以谋利为目的、涉嫌非法营运的可能。对两者进行区分,则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综合认定。
尤其需注意的是,当顺风车拼单行为涉嫌谋利为目的(即黑车载客)时,可能存在改变车辆性质,使被保险机动车发生危险的程度显著增加,若发生侵权,保险公司则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拒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重庆市规范私人小客车合乘出行暂行规定》【渝府办发 [2016] 269号】第七条规定:“合乘不属于道路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顺风车”发生事故,保险公司应该理赔吗?
作者:程杨 唐大为来源:重庆合川法院

私家车“跑”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以车辆存在非法营运行为拒赔,投保人诉赔能否获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