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代持,是目前较为普遍的一种持股方式,但股权代持所产生的税收问题实务中一直都有诸多争议。今天我们探讨的是股权代持关系中的“股息红利”应如何缴税?
我们举例说明,假设A公司有股东甲(显名股东)、股东乙(隐名股东)、股东丙,年底分别给股东派发股息红利100万元。股东甲、股东乙要如何纳税?
01
结论一:如果显名股东甲是自然人,而隐名股东乙也是自然人的情况下,甲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乙不纳税。
代持 | 股东类型 | 税目 | 税率 | 税收 |
显名股东甲 | 自然人 | 股息、红利所得 | 20% | 100*20%=20 |
隐名股东乙 | 自然人 | - | 不征税 | 0 |
乙实收红利 | 100-20=80 | |||
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显名股东甲需要缴纳20%的所得税。但显名股东认为自己仅是名义上的,因股权代持下产生的分红、股权转让,实际权利义务的承担者应该是隐名股东,应当依照税法上的“实质课税原则”,由隐名股东交税更为妥当呢?官方答复:商业上虽是一件事,但税务上却是两件事!
根据厦税函〔2020〕125号规定,显名股东作为公司登记在册的股东,可以行使股东权利,是符合税法规定的转让股权和取得投资收益的纳税人,其取得股息红利所得、股权转让所得,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八条“股东或者发起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出资”,明确了行政管理的方式是要求股东以自己的名义出资。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二十五条的相关规定,仅说明人民法院认可代持合同具有法律效力,规范的是代持当事人内部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属于对《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中关于股东出资规定的调整或变化。所以结论是:股权代持关系中,显名股东是税法上的纳税义务主体。
显名股东将取得的税后股息红利所得,转付给隐名股东(自然人),厦税函〔2020〕125号认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种个人所得【(一)工资、薪金所得;(二)劳务报酬所得;(三)稿酬所得;(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五)经营所得;(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七)财产租赁所得;(八)财产转让所得;(九)偶然所得】”,所以不征税。
延伸假设:
1、如果A公司是上市公司或挂牌,那么显名股东甲个人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其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对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如果A公司为外商投资企业,显名股东甲是外籍个人股东,那么甲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可以适用免税政策。尽管《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在第14条提出:取消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但是,目前尚未见到废止财税字[1994]20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出台。目前咨询厦门地税局,仍可享受免税优惠。当然,部分省份如湖北已经出台了《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股息红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取消该优惠措施。
02
结论二:如果显名股东甲是自然人,而隐名股东乙是企业的情况下,甲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乙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代持 | 股东类型 | 税目 | 税率 | 税收 |
显名股东甲 | 自然人 | 股息、红利所得 | 20% | 100*20%=20 |
隐名股东乙 | 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25% | 80*25%=20 |
乙实收红利 | 100-20-20=60 | |||
如前所述,显名股东甲是纳税主体,需要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显名股东甲将股息红利转付给隐名股东企业时,隐名股东乙要交税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免缴企业所得税。A公司毫无疑问是居民企业,所以乙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应为免税收入。官方回复:想多了!
根据厦税函〔2020〕125号规定,“其基于股权代持关系取得的所得,不符合股息、红利所得的定义,税法也未规定可以“穿透”作为隐名股东(企业)取得权益性投资收益对其免税,不属于不征税收入或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因此,对于隐名股东乙公司来说,要交税,更悲催的是同一笔股息红利要双重征税。
03
结论三:如果显名股东甲是企业,而隐名股东乙是自然人的情况下,甲免税,乙不征税。
代持 | 股东类型 | 税目 | 税率 | 税收 |
显名股东甲 | 企业 | 免税 | 0 | 0 |
隐名股东乙 | 自然人 | 不征税 | 0 | |
乙实收红利 | 100 | |||
显名股东是纳税主体这个逻辑仍然没变,但为何自然人需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而企业则无需缴纳呢?上文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作为免税收入”,这里就派上用场了。显名股东甲将股息红利转付给隐名股东乙自然人时,因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九种个人所得,所以不征税。乙实收红利100万元,竟然是0税赋。
实务中,很多企业都大而化之的认为“股息红利免税”,事实上是否免税要看是否符合三个特定条件,否则很容易入坑:1、居民企业之间;2、直接投资;3、持有时间。
首先强调“居民企业”,实务中经常发现有企业将从合伙企业取得股息、红利作为免税收入,由于合伙企业不是居民企业,因此该股息、红利不能免税。
其次强调“直接投资”,举例说明,例如母公司会下设一个投资子公司,再通过投资子公司去投资股票,会计上可能存在穿透核算的方式,将投资子公司投资情况记到了母公司账上,而在涉税处理时,很容易误将母公司会计账上的“股息红利”的投资收益直接享受了税收优惠,业务与税务上的脱节直接导致涉税风险的产生。
第三强调“时间”,如果是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超过12个月的,取得的股息红利也是免税的,如果不足12个月的,那就不属于免税的股息红利。
04
结论四:如果显名股东甲是企业,而隐名股东乙也是企业的情况下,甲免税,乙缴纳企业所得税。
代持 | 股东类型 | 税目 | 税率 | 税收 |
显名股东甲 | 企业 | 免税 | 0 | 0万 |
隐名股东乙 | 企业 | 企业所得税 | 25% | 100*25%=25 |
乙实收红利 | 100-0-25=75 | |||
前文所述,显名股东甲从A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显名股东将股息红利转付给隐名股东时,隐名股东乙公司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虽然都是同一笔股息红利,但厦税函〔2020〕125号文件认为,甲、乙虽然都为居民企业,但其之间系代持关系,并不是股权投资关系,无法穿透认定为股息红利,所以甲将A公司的股息红利转付乙的收入不属于免税收入,应按规定计征企业所得税。
总结:股权代持中由于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身份的不同,所承担的税赋成本也不相同,同一笔100万的股息红利,竟可能有40万的差距。
| 隐名股东 | 排列组合 | 身份 | 金额 |
乙实收红利 | 显名股东甲 | 自然人 | 80万 |
隐名股东乙 | 自然人 | ||
乙实收红利 | 显名股东甲 | 自然人 | 60万 |
隐名股东乙 | 企业 | ||
乙实收红利 | 显名股东甲 | 企业 | 100万 |
隐名股东乙 | 自然人 | ||
乙实收红利 | 显名股东甲 | 企业 | 75万 |
隐名股东乙 | 企业 |
因此,最大的税,不是增值税、所得税,而是智商税,建议企业主们要根据公司的商业目标和业务类型,从税收优化的角度进行股权架构顶层设计。
法律依据:
1、《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20%。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号)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5、《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深化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13]6号)
6、《关于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5)101号)
7、《关于继续实施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2019年第78号公告)
8、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1994〕20号)
9、《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市十三届政协四次会议第1112号提案办理情况答复的函》(厦税函〔2020〕125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