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离职管理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除了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规定常见于《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本文仅以《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为基础,就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讲解、以供用人单位、劳动者参考、学习。
01 如何理解《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进行了程序性规定,该条与第三十八条的立法目的、适用前提及法律后果并不相同,且该两个条款之间并不构成条件关系,是可以相互独立适用的。
对于第三十七条的理解,实践中将该种情形理解为“预告解除”、“劳动者自愿辞职”或是“任意解除”等,其立法目的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择业自由权利。
这种情形下劳动者单方离职多数原因还是劳动者自身基于更换工作、更换工作城市、回家创业或工作等原因,主动向用人单位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考量用人单位是否存在过错行为,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也不需要劳动者说明离职理由。仅需要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就发生了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故而,此情形的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的法定程序和要求进行。
①时间上:
劳动者应提前30日、试用期内提前3日。
对时间上进行规定要求,一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离职岗位需要安排其他劳动者进行工作交接、熟悉。
二是,从立法上对于保障、维护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需要,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后的相关附随义务进行了规定。
②形式上:
劳动者对于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解除。
该书面形式的通知可以作为发生争议时的重要证据使用,也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在离职合规管理上的依据。
试用期内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者可以书面通知解除,也可以口头通知解除。
02 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反悔的,用人单位如何处理?
实践中,经常会有劳动者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30日内反悔,又想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的情形发生。
此时,用人单位或是劳动者都应该知道,劳动者行使单方解除权在性质上属于形成权。
通俗讲就是,这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并不需要用人单位同意,只需要劳动者的解除通知到达用人单位时就发生劳动合同解除的效力。
所以,劳动者依据第三十七条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收到该通知后,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产生,不存在反悔撤回或是撤销的效力。
当劳动者反悔后,若用人单位愿意留用该劳动者的,则需要在30日到期后,及时与劳动者再次签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切忌出现不表态或是让劳动者延续之前的工作,这样若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则会面临双倍工资的风险。
若用人单位无疑留用劳动者,应明确告知该劳动者因其单方解除行为,30日到期时办理相关离职手续。
03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果?
劳动者未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则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的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实践中,多数裁判观点均认可,虽劳动者未按照法律规定的时间提前30日通知,但该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是有效的,达到了使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消灭的目的。
此时,若劳动者的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向用人单位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对于损失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举证难度较大,胜诉率并不是很高。
用人单位应通过内部的规章制度及相应的合规管理,对劳动者上述行为加以规范管理,并对损失数额的确定,能够提供合法、有据的材料加以证明,以便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
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解与实操注意事项
作者:张岳昆来源:律师哥

前言 离职管理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解除,除了可以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外,法律也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