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控必备之公司法小知识 第二十二期
股权赠与是否能够撤销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法律风险分析
四、解决方案
一、案例
2009年6月,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以205万元向乙转让其在A公司13.66%的股权,2010年12月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2012年11月,甲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将在A公司拥有的所有股权于2010年12月转到乙名下,承诺不再收回。
2014年10月,甲向乙发送通知书,要求乙支付A公司13.66%的股权转让款,乙一直未付。甲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解除甲与乙于2009年6月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判令乙返还甲A公司13.66%的股权。
经审理,法院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本案中,2009年6月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已在工商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甲多次表示将A公司的全部股份无偿赠与给乙,从未提及13.66%的股份转让需支付对价。此外,甲在2012年11月承诺书中承诺将在A公司拥有的所有股份于2010年12月转到乙名下,应理解为甲在全部股权转让后作了一个承诺,A公司的股权已经全部转给乙,完成全部股权转让的时间是2010年12月,从此不再收回。由此可以推断出甲于2009年6月转让给乙13.66%的股权是赠与行为。
鉴于该赠与行为已履行完毕,甲无权撤销。
三、法律风险分析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赠与合同订立后,受赠人被登记于股东名册的,其即具有股东身份,可以视为股权权利发生转移,赠与人不得再撤销赠与。
四、解决方案
受赠人在无违法违约的情况下为避免赠与人行使撤销权,需要在与赠与人达成赠与协议后,应及时对赠与协议进行公证,或将自己的名字记载于公司章程或股东名册,另还需及时办理变更登记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股权赠与是否能够撤销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企业风控必备之公司法小知识 第二十二期 股权赠与是否能够撤销 一、案例 二、法院判决的法律和事实依据 三、法律风险分析 四、解决方案 一、案例 2009年6月,甲与乙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一份,约定甲以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