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时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将劳动者派驻其他地方工作的情形。这样就出现了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问题。那么这种情况下,如果出现了劳动争议应该由哪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呢?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管辖机构,该约定有效吗?
好吧,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劳动仲裁的管辖问题。
1劳动仲裁管辖机构的确定
假设用人单位所在地为A地,劳动合同履行地为B地,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调解办案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的确定规则如下(为方便表述,下图中的仲裁机构均指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由上图可以看出,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都有管辖权。当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不一致时,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劳动争议发生时,如果用人单位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了,而劳动者也在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了,那么应由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如果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经常发生变化,产生多个仲裁委员会拥有管辖权的,那么由先受理的仲裁委员会管辖。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先受理的,并不能够对抗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优先管辖权。也就是说,如果用人单位先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起仲裁,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之后,劳动者又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提起仲裁的,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也会将案件移送至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这样的规定,主要是为了降低劳动者作为弱势一方的维权成本。
2 约定管辖的效力
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仲裁机构的,那么约定有效吗?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约定管辖是否有效,取决于约定的仲裁机构是否属于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体如下:
根据法律的规定,劳动争议只有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管辖权。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仲裁机构,既不属于用人单位所在地又不属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那么约定是无效的。也就是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在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范围内进行约定。
但是由于劳动合同履行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具有优先管辖权,即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由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分别向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依然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从这个层面上来说,《劳动合同》对于劳动争议管辖的约定,并没有实质作用。同时也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制度注重于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
最后,对于上述“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履行地”法律是这样规定的:
用人单位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用人单位未经注册、登记的,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主管部门所在地为用人单位所在地。
劳动合同履行地,为劳动者实际工作场所地。
劳动仲裁到底由谁管辖?
作者:荀思虑来源:树人(北京)律师事务所

随着公司经营规模的扩大和发展,时常会出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将劳动者派驻其他地方工作的情形。这样就出现了用人单位所在地和劳动合同实际履行地不一致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