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共有股权分割对象的范围界定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之一。

前言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一直是离婚案件中的焦点之一。随着社会财富的日益多元化,夫妻共同财产也呈现出多样性,从传统的房产、存款到现在的各种形式的投资、各类理财产品;从有形化、无形化到虚拟化……在离婚诉讼中,处理离婚财产纠纷的财产问题也日渐复杂,夫妻共有股权纠纷便是当下较为难以解决的问题之一。
依据现有法律,我们可以简单梳理,属于夫妻共有股权有以下几种情形: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共同财产投资或买卖受让的股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将其共同所有的财产用来投资成立公司或者买受股权,所得股权,因其财产来源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时间也是在婚后,所以这种股权自然就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然而,对于夫妻共同投资获得的股权,通常情况下,会存在由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持股,即在公司的工商登记上只有夫或妻一人的姓名,但这并不影响夫妻共有股权的性质,在分割时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2.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继承或受赠而获得的股权
(1)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由夫妻中的一方继承或受赠与所得的股权,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表示只归夫妻双方中的一人所有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3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股权而不能作为夫妻共有股权予以分割;(2)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只归一方的,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4项的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而非夫妻个人股权。(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明确赠与双方的股权,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
3.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
我国《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夫妻法定财产制,还规定了夫妻约定财产制。若夫妻二人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的股权,那么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应认定为夫妻共有股权。
4.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的股权,婚姻关系期间取得的股权收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故该股权收益属于一方在婚后以个人财产投资而取得的收益,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那么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对象是股权,还是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呢?本文结合股权的性质,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规定,就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对象略表拙见。
Part 1 股权的性质
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股权的获得,因设立公司出资而直接原始取得股权;或因受让股权而间接获得,或因继承或赠与而继受取得公司股权。
从股权的性质上来讲,一方面股权是一种身份权,股权的持有与股东身份的存在不可分离,基于该身份享有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权的受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取得,股权的转让意味着股东身份的丧失。另一方面股权是一种财产性质的权利,体现在股东投资入股主要目的是为了实现财产的利益扩大化,是为了获得财产利益。股权比例的大小,直接影响股东对公司的话语权和控制权,同时也是股东分红比例的依据。
理论法学上,对于股权的性质,主要有“所有权说”、“债权说”、“社员权说”和“独立的民事权利说”等诸多观点[1]。《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依法享有股权和其他投资性权利。也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立了股权是一种投资性权利,为一种独立的民事权利。
Part 2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律规定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1950年的《婚姻法》没有具体规定,1980年的《婚姻法》第13条第1款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该条仅是原则上规定了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并未具体列举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17条[2]第18条,不仅明确列举了共同财产的范围,还同时列举了个人财产的范围。随着近年来家庭财产投资形式日趋多元化,股票、证券、期货等投资产生的收益不能完全囊括在“生产、经营的收益”范围内,2021年《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3]在《婚姻法》第17条第2项“生产、经营的收益”基础上,增加规定了“投资收益”,便是对当前社会财富多样性现象的针对性回应,明确了投资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也即正面回应股权作为一种投资,其相应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
这里,我们理解夫妻共同财产,一方面要注意夫妻共同财产取得的时间,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同时,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尚需正确理解“所得”,即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共同所得,也包括夫或妻一方所得。“所得”所针对的是财产权利,而不是强调实际对财产取得占有。如夫或妻中奖所得的财产,离婚时可能权利人并未实际占有,但这些未实际控制、占有的财产仍应认定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可见,夫妻共同财产是对财产权利的共有。
如上所言,对于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对象,是股权本身,还是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部分?本文拙见,比较认同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对象应该是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而不是股权本身。
1.从法律规定上来看,夫妻对股权的共有是对其对应财产价值的共有。
回顾婚姻法相关制度的规定,《婚姻法》第17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生产、经营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11条第1项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021年《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2项“生产、经营、投资收益”,明确股权这种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此可见,历来婚姻法制度上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生产、经营、投资的所得收益,即对应的财产权利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其中并不包括所对应的身份权。
2.从性质上看, 股权兼具人身性和财产性,而夫妻共同财产仅有财产性。
股权是一种兼具人身权和财产权的综合性权利,如知情权、质询权、表决权、提案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诉讼权等。股东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主要是通过有效的表决形成决议,促使公司良性经营进而实现持续盈利,最终实现各股东财产利益的最大化。
而股东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投资,以一方名义成为股东,那么该股东依法享有股东权,即包括财产权又包括人身权, 但股东的配偶并不能因出资款为夫妻共同所有,而主张股东专有的权利,如要求召开股东大会、表决权、在股东会决议上签字、当公司连续多年盈利但不分红时,登记股东的配偶也无权直接要求分红,亦无权要求公司收购其股权等等。
但该股东因此获得的投资收益,经过转化成为其婚后所得财产,如分红后所得的财产收益或股权转让后的收益等,非股东一方可依法直接对该部分财产权利进行主张分割。
对涉及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部分,如何分割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对此亦做了相关规定。
就本条解释而言,即使夫妻双方就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非股东一方也并非当然取得公司股东地位,其是否能享有股权对应的身份权,亦受《公司法》第7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中关于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非股东一方只有在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后,因受让股权成为股东,从而才享有股权对应的身份权,行使股东享有的参与公司经营管理、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如果不满足《公司法》规定的股权转让条件,非股东一方配偶并不能当然成为股东,即股东的身份权并不当然获得,而只能对转让出资所得的财产进行主张分割。
正是基于股权的双重性质,夫妻共有股权的分割所涉法律关系并不单一,即涉及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关系,亦因股权的身份属性,涉及到夫妻双方或一方与公司、其他股东之间的法律关系。在解决此类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纠纷中,将夫妻共有股权分割的对象界定为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综合运用《民法典婚姻编》、《公司法》、甚至《证券法》等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面保护了非股东配偶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共有的财产权利,不因股权无法转让受到损害;另一方面也是在商事领域内,保护其他股东和第三方对工商登记公示信息的信赖利益,维护交易安全和稳定。妥善梳理股权所涉的各种关系,确定股权对应的财产价值,也易于股权的分割和后续执行。
注释
[1]李建伟主编:《公司法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1 年版,第124 页。
[2]《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3]2021年《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4]《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 150页。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并且其他股东均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议材料,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6]《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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