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合同诈骗罪大数据报告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254份合同诈骗罪裁判文书,从诈骗方式、犯罪数额、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数据来源于威科先行,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域内的254份合同诈骗罪裁判文书,从诈骗方式、犯罪数额、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合同诈骗罪的部分审判规律, 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 被告人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学历情况——被告人以初高中学历为主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有85件案件的文书载明了被告人学历,其中有65名被告人为初高中学历,占比76%,本科学历以上的被告人较少。

合同诈骗罪的被告人平均学历虽不及金融类犯罪、职务类犯罪的被告人,但也属于中等水平,高于诈骗罪的被告人,且多数被告人心机重,具备较强的说服能力和策划能力。
1.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比较少,不到10%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24件案件的被告人有前科,比例不到10%,相对较低,与诈骗罪相比,有前科的被告人比例相对较低,且前科罪名类型相对较少,主要为诈骗罪或合同诈骗罪。
1.3 共同犯罪情况——约有20%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低于诈骗罪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58件案件的被告人涉嫌共同犯罪,比例约为23%,该共同犯罪比例相对较低,单独犯罪较多,不同于诈骗罪多为有组织的团伙犯罪。
二、诈骗对象、诈骗方式、诈骗数额情况
2.1 诈骗对象——主要以金钱诈骗为主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以保证金、定金、订金、货款等金钱为诈骗对象的案件为155件,占比61.0%;以食品、服装、汽车等实物为诈骗对象的案件为76件,占比30.0%;因判决书内容局限,导致统计时诈骗对象不明的案件为23件。

2.2 诈骗方式——主要为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担保财产后逃匿
2.2.1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各被告人使用的诈骗方式主要如下:
a、通过虚构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的案件为58件,占比22.8%
b、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案件为26件,占比10.2%
c、没有实际履行能力,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合同的方法,诱骗对方当事人继续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案件为34件,占比13.4%;
d、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货款、预付款或者担保财产后逃匿的案件为92件,占比36.2%;
e、以其他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案件为40件,占比15.7%。
f、未详细载明诈骗方式的案件为18件。

其中涉及触犯2种以上诈骗方式的案件为41件,这其中又主要以同时使用a和d为主。
2.2.2 其他诈骗方式
据文书记载,骗取财物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1)以租车之名与租车公司签订租车协议,然后将租用车辆变卖;
(2)编造虚假工程骗取被害人工程保证金;
(3)以合作为名,骗取合作款或投资款;
(4)使用假房产证骗取征地补偿款。
2.3 诈骗数额——主要集中在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平均诈骗金额相对高于诈骗罪
据统计,254件案件的诈骗数额大致如下: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下的有18件;
诈骗数额在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有21件;
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有60件;
诈骗数额在3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有34件;
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有37件;
诈骗数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有36件;
诈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有25件;
文书未载明诈骗数额的案件为23件。
与诈骗罪相比,合同诈骗罪的单案诈骗数额普遍高于诈骗罪。

三、取保、自首、立功、主从犯情况
3.1 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约为16.5%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成功取保的案件为42件,占比为16.5%,该取保比例相对较高,远远高于诈骗罪的取保率(6.32%),稍低于信用卡诈骗罪的取保率(27.53%)。

虽然没有数据直接说明取保率较高的原因,但结合公诉机关的撤诉率,我所分析可能有2个原因提高了取保率,一是积极退赔;二是证据不足,检察院和法院基于办案风险和策略考虑,决定取保候审。
3.2 取保机关情况——以公安机关批准取保为主,检察院和法院批准取保的案件数量相对较多
据统计,42件批准取保候审的案件中,经公安机关批准取保候审的有32件;经检察院和法院批准取保候审的案件为10件,该数量与其他罪名的案件相比,明显高很多。
3.3 自首情况——自首率约为9.4%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只有24件案件的被告人被认定具有自首情节,占比9.44%,但自首率仍高于诈骗罪。
3.4 退赔情况——退赔率约为29.9%
据统计,在254件案件中,有76件案件的被告人积极赔偿被害人,并有58件案件的被告人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取得谅解的比率较高。

3.5 立功情况——未发现有认定立功情节的案件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未发现有认定立功情节的案件,虽然可能由于数据采集并非全部文书,本次分析样本不能完全呈现全貌,但结合合同诈骗罪被告人的犯罪特点,我所认为该罪名的立功率比较低。
3.6 主从犯情况——46.6%的共同犯罪案件区分主从犯
据统计,在58件共同犯罪案件中,有27件案件区分主从犯,占比为46.6%。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
4.1.1 无罪案件情况——未发现无罪案例,但有8件案件为公诉机关撤回起诉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尚未发现无罪案例,但有8件案件为公诉机关以犯合同诈骗罪所依据的证据发生变化为由撤回起诉,占比3.1%。
虽然不是无罪案例,但根据实务经验,这类案件另行起诉的几率非常低,效果虽然不及无罪判决,但可看出法院与公诉机关对该类案件存在较大分歧,这种情况不仅仅高于其他诈骗罪案件,而且还高于职务类犯罪,实属少见。
4.1.2 二审发回重审的案件情况——约8.23%的二审案件被发回重审
据统计,85件二审案件中,有7件案件被发回重审,占比8.23%,发回重审率相对较高。
4.1.3 被改判他罪的情况——约3.1%的案件被改判他罪
在254件案件中,有8件案件被改判为诈骗罪、伪造公司印章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4.1.4 诈骗罪整体量刑情况——主要集中在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比例较高
据统计,诈骗罪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的案件为22件;
被判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73件;
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76件;
被判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10件;
被判处十年以上十五年(含)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为58件;
发回重审的案件为7件;
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为8件。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17.7%
据统计,在254件案件中,有4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17.7%,该罪缓刑率尚可。
五、法院审理程序、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一审法院审理程序情况——主要以普通程序为主,较少适用简易程序,无适用速裁程序
在169件一审案件中,一审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为132件,占比78.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为37件,占比21.9%,主要以普通程序为主,而且审限较长,大多超过6个月,最长者可达2年。

5.2 聘请律师情况——律师辩护率为66.5%,远远高于全国平均刑事辩护率
据统计,254件案件中,聘请了律师的案件数量为169件,占比66.5%,远远高于全国刑事辩护率。
(备注:本次辩护率以案件数量,而非被告人数量计算。在单案中,只要一位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则计为聘请律师。)
5.3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主要辩护意见

采信情况

证据不足,不构成合同诈骗罪,或虽构成犯罪,但构成他罪

采信率较高,律师做无罪辩护的案件为45件,其中8件被撤回起诉,7件被发回重审;另有部分案件改判为他罪

属于民事纠纷,未触犯刑事法律,不构成合同诈骗罪

罪名无异议,但对诈骗数额有异议

部分采信

属于从犯,应减轻处罚

部分采信,较多案件认定为从犯

属于初犯、偶犯

基本采信

积极退赔被害人,取得谅解

基本采信,从轻处罚

主动投案自首或立功,减轻处罚

基本采信,从轻处罚

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

基本采信

一审量刑过重或应适用缓刑

12件二审案件改判为更低刑期

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部分采信,7件案件被发回重审

属于犯罪未遂,应该从轻判决

未采信

请求适用缓刑

部分退赔案件被采信


六、结论
通过大数据分析,我所发现广州地区合同诈骗罪案件具有如下特点:
1、合同诈骗罪中,被告人的诈骗方式主要以先履行小额合同或部分履行合同的方式诱骗对方继续签署或履行合同为主,因该种诈骗方式容易与无诈骗故意但客观上无法履行合同的民事纠纷行为混同,尤其是公诉机关证明被告人存在诈骗故意的难度较大,因此对于被告人是否构成合同诈骗罪容易引发争议,控、辩、审三方基于不同的视角和立场,意见较其他类型案件难以达成一致,这点可从该罪较高的公诉机关撤诉率、发回重审率得到印证;
2、通过研读撤回起诉、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文书,发现这类案件均有律师参与辩护,与其他类案件相比,律师所作贡献更为突出;
3、合同诈骗罪中,辩护人做无罪辩护的比率非常高,且辩护人在进行辩护时,辩护效果不错,可以切入的辩护点较多,尤其是关于罪与非罪的辩护意见,容易引起法院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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