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若未依法缴纳社保,企业需承担相关责任,劳动者利益亦将受损。
但实践中,仍有企业通过各种方法少缴或者不缴社会保险,以实现减少用工风险,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其中,不少企业认为,以员工自愿放弃缴纳社保方式,可以规避相关责任。但诸多案例表明,一旦劳动者与企业出现劳动纠纷,社保缴纳问题常成为双方的争议焦点之一,导致仲裁或诉讼,故有以下几点风险提示。
风险提示一
员工自愿放弃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并以现金方式返还该费用的约定无效
案例:新疆闽新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杨某某劳动争议[(2016)新01民终2926号]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之后,同时签订了申请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并要求公司将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社会保险费用在工资中以现金方式发放,今后无论发生任何情况,不向公司主张社会保险费。
如主张,除退还以现金方式发放的社会保险费外,愿意按已支付的社会保险费的两倍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滞纳金由杨某某承担;杨某某在该承诺书中签字。
后因该司停产,杨某某同单位协商解除了劳动合同,但社保缴纳及其他事宜未达成一致,后提起劳动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社会保险基金按照保险类型确定资金来源,逐步实行社会统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
故,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其法定义务,该法定义务不以双方协商或劳动者放弃而免除。
判决闽新钢铁公司按杨某某在其公司的实际工作期间,承担为杨某某补缴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杨某某应返还闵新钢铁公司此前发放至工资账户的社会保险费。闽新钢铁公司称由于杨某某向其出具了不要求其公司缴纳社保费的承诺书而其补缴杨某某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责任应予免除的上诉理由,与法相悖,不予支持。
风险提示二
单位将用于缴纳社会保险的费用发至员工账户,由员工异地自行办理社保的约定无效
案例:李某某、中煤第三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二十九工程处(以下简称“二十九处”)劳动争议[(2019)皖民申2615号]
【基本案情】
李某某与二十九处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项目用工合同,约定李某某自愿不参加二十九处所在地的社会保险,二十九处将社会保险费个人缴费和企业缴费金额,在每月发放工资时一并支付给李某某,由其自行办理社会保险等。
后李某某以单位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等事由提出辞职申请,但就不交社会保险事宜产生争议,后提起仲裁并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三项规定,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二)用人单位通过约定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案涉协议因在免除二十九处法定责任的同时,违反了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皖13民终2261号民事判决漏判了二十九处应承担为李某某补办养老保险手续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义务,亦属适用法律不当。
由上述案例可知,企业和劳动者不依法缴纳社保等约定,虽属自愿,但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常被认定为无效。
且双方均不能实现自身的目的,该行为不仅会成为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的诱因,并在通常情形下,企业仍需补缴社保费用;劳动者也需返还单位此前打入其账户的、作为代替缴纳社会保险金的各种形式的款项。
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八十四条和八十六条规定,未按时缴纳社保的单位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仍未缴纳的,企业与直接责任人员还会被处以罚款。
司法实践中,常由企业与劳动者按各自的过错程度承担欠缴税款滞纳金(梁某某、广州市金钟汽车零件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1)粤01民终22895号)。
合同订立虽然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愿,但仍以不能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为前提。否则,即使企业与劳动者协商一致不缴纳社保,企业在仍存在用工及行政处罚风险,劳动者也无法获得预期利益。
员工自愿不缴纳社保,企业是否有合规风险
作者:赵晓雨 施莉珏 罗兴来源:FO埃孚欧视野

社会保险是指为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去劳动岗位或因健康原因造成损失的人口提供收入或补偿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