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所得税研究

来源:京师豫见

文章摘要
2020年,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末,私募基金管理的总规模达到15.91万亿元,较去年底大增2.17万亿元,连续跨过14万亿元、15万亿元两大整数关,直逼16万亿元。

2020年,私募基金行业发展迅猛。基金业协会数据显示,截至今年11月末,私募基金管理的总规模达到15.91万亿元,较去年底大增2.17万亿元,连续跨过14万亿元、15万亿元两大整数关,直逼16万亿元。
股权创投类私募稳步增长,截至2020年11月末,管理规模合计约11万亿元,占私募总规模的69%,较去年底增长1.26万亿;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有1.50万家,管理基金3.93万只。
从地域分布看,2020年10月上海私募基金的管理规模首次超越北京,成为全国私募管理人数量和规模均最高的地区。截至今年11月末,上海私募基金规模为3.70万亿元,北京私募基金规模为3.57万亿元,深圳私募基金规模为1.96万亿元。
在封闭产品中大多数份额锁定期是3年左右,不过格雷资产在今年9月份推出了一只封闭期为15年的产品,震动私募圈。这也成为目前封闭期最长的私募产品。对此,格雷资产表示:“我们设立长封闭期产品是为了帮助投资者培养长线投资习惯,解决其因为拿不住好基金无法实现收益最大化的问题。
但不容忽视的是,在税收征管方面,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基本照搬合伙企业的管理规定,不尽合理;各地为招商引资又对其出台了五花八门的财税优惠政策,这使得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面临的征管环境更为复杂,在实务中易出现与现行税法不符的情况,影响投资者的积极性。
01私募股权基金法律规定
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
私募基金财产的投资包括买卖股票、股权、债券、期货、期权、基金份额及投资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
02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是指采用有限合伙企业的形式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人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构成,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管理合伙事务,分享合伙收益,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运作,按照合伙协议分享利润,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它在实践中极大地促进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因为它既能避免双重征收所得税,还巧妙利用了有限合伙这一机制,实现了资金与专业管理的有力结合。
它的出资与分配机制一般如下:
1、普通合伙人:即基金管理人,一般提供基金1%-2%的投资金额,每年收取基金管理规模2%的管理费,管理费包含基金日常运营的员工工资、差旅开支及办公场地租金等。如果基金超过设定的最低资本收益率后(一般为5%-8%),基金管理人可获得20%的附带收益。普通管理人有项目投资决策权,但要向有限合伙人定期汇报投资进展及结果。
2、有限合伙人:承诺提供基金98%的投资金额,获得最低收益的保障(一般保障收益率为5%-8%),超过最低收益率以上的基金回报其可获得其中的80%,它不参与基金的管理。
3、回拨机制:是指普通合伙人从收到的管理费及退出分配的附带收益中,如果基金亏损或无法达到最低收益时,将用以补足收益或弥补亏损。
03关于私募股权基金股息红利的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金融 房地产开发 教育辅助服务等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40号规定:
一、《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2016〕36号)第一条第(五)项第1点所称“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是指合同中明确承诺到期本金可全部收回的投资收益。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取得的非保本的上述收益,不属于利息或利息性质的收入,不征收增值税。
对于保本收益,应依法缴纳增值税。然而,《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规定,私募投资基金不得有以下刚性兑付行为:
1.产品的发行人或者管理人违反真实公允确定净值原则,对产品进行保本保收益;
2.采取滚动发行等方式,使得产品的本金、收益、风险在不同投资者之间发生转移,实现产品保本保收益;
3.产品不能如期兑付或者兑付困难时,发行或者管理该产品的管理人自行筹集资金偿付或者委托其他机构代为偿付;
4.金融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刚性兑付情形。
也就是说,按照我们国家监管规定,私募股权基金不可能出现保本收益的情形,否则属于违规,将受到严厉的惩罚。非保本收益,不属于增值税的应税范围,无需缴纳增值税。
事实情况是,如果有私募基金违规承诺保本,基金向被投资方收取的利息收益,税务机关可依据实质课税原则,征收增值税。
04创投基金税收优惠
依据财税2000年91号文
第四条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的余额,作为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人所得税法的“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税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前款所称收入总额,是指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活动所取得的各项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营运收入、劳务服务收入、工程价款收入、财产出租或转让收入、利息收入、其他业务收入和营业外收入。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
第三条 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采用先分后税的原则,由投资人依法缴纳所得税。如何分?如何税?
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然而,矛盾仍存。根据(2000)91号文和(2008)159号文规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生产经营所得,包括企业分配给投资者个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因此,不论合伙企业是否实际向合伙人实际分配,只要产生了所得,投资人均有义务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及相关扣除规则确定投资者的应纳税额。如果分配了一部分,对于尚未分配的当年留存的部分也须申报相关所得税。但在基金未向投资者实际分配利润的年度,纳税人并没有获得所得,缺乏相应的纳税能力。
05有限合伙私募金的股息红利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
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利息、股息、红利的征税问题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06创投基金税收优惠
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证监会关于创业投资企业个人合伙人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9〕8号
为进一步支持创业投资企业(含创投基金,以下统称创投企业)发展,现将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创投企业可以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或者按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两种方式之一,对其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创投企业的所得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
本通知所称创投企业,是指符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发展改革委等10部门令第39号)或者《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基金)的有关规定,并按照上述规定完成备案且规范运作的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基金)。
二、创投企业选择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从该基金应分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照20%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投企业选择按年度所得整体核算的,其个人合伙人应从创投企业取得的所得,按照“经营所得”项目、5%-35%的超额累进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三、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是指单一投资基金(包括不以基金名义设立的创投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从不同创业投资项目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和股息红利所得按下述方法分别核算纳税:
(1)股权转让所得。单个投资项目的股权转让所得,按年度股权转让收入扣除对应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后的余额计算,股权原值和转让环节合理费用的确定方法,参照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权转让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同投资项目的所得和损失相互抵减后的余额计算,余额大于或等于零的,即确认为该基金的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在次年3月31日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2)股息红利所得。单一投资基金的股息红利所得,以其来源于所投资项目分配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其他固定收益类证券等收入的全额计算。
个人合伙人按照其应从基金股息红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计算其应纳税额,并由创投企业按次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除前述可以扣除的成本、费用之外,单一投资基金发生的包括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本条规定的单一投资基金核算方法仅适用于计算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的应纳税额。
四、创投企业年度所得整体核算,是指将创投企业以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成本、费用以及损失后,计算应分配给个人合伙人的所得。如符合《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5号)规定条件的,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可以从创投企业应分得的经营所得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年度核算亏损的,准予按有关规定向以后年度结转。
按照“经营所得”项目计税的个人合伙人,没有综合所得的,可依法减除基本减除费用、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扣除。从多处取得经营所得的,应汇总计算个人所得税,只减除一次上述费用和扣除。
似乎是一个利好政策。选择单一基金核算,股权转让所得可以适用20%的税率计税。然而,随之而来的还有其他的附近条件:
一、股权转让所得余额小于零的,该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按零计算且不能跨年结转。也就是说亏损不可以结转,以后年度的所得不能弥补以前年度的亏损。
二、投资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和业绩报酬在内的其他支出,不得在核算时扣除。
三、创投企业个人合伙人可以按照被转让项目对应投资额的70%抵扣其应从基金年度股权转让所得中分得的份额后再计算其应纳税额,当期不足抵扣的,不得向以后年度结转。
07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税收法律还存在的问题
一、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投资亏损无法跨企业弥补的矛盾合伙人往往会投资多个基金(项目),但不同项目必然有亏有盈。根据〔2000〕91号文和〔2008)159号文规定:企业的年度经营亏损不能跨企业弥补。造成盈利时需要纳税,而亏损却不能跨企业弥补,对于有多个投资的合伙人税负会比只有单个投资的合伙人税负更高,不利于其积极投资,从而影响基金行业的健康高速发展。
二、自然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所得,按5%-35%超额累进税率纳税,而个人投资者直接转让被投资企业股权时按“财产转让所得”20%税率纳税,前者明显高于后者。
三、法人合伙人通过合伙企业从被投资企业分回的股息、红利所得,综合税负为25%,无法享受“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负相比较高。
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在投融资金融活动中已发挥了极其重要的作用,有利于扶持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有利于中国产业结构的调整与升级,有利于推动我国经济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但由于我国私募股权基金行业发展时期较短,在支持私募股权基金方面的配套政策都需要进一步完善。合理的税收法规、政策与税负水平,能促进私募股权基金行业的快速发展。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基于体制架构在避免重复性征税方面具有制度优势,然而也存在着所得税税收法律层级低、穿透不完全、现行所得税法、增值税暂行条例与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经营特点和实务运行存在矛盾等问题。
只有消除进一步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的税收壁垒,达到合理税负,有限合伙制私募股权基金才能更加健康、快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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