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
二、《民法典》规定中解除合同的事由
《民法典》第806条针对建设工程合同明确规定了可以行使解除权的情形,即:“承包人将建设工程转包、违法分包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相应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793条的规定处理。”
此外,《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的相关规定同样可以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方式包括:
1.当事人协商一致解除合同,或依据合同约定条款解除合同。
2.依据法定情形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2)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3.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即,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三、合同解除的法律后果
1.合同解除后,尚末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2.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4.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四、解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实务提醒
1.除合同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外,享有合同解除权一方单方解除合同,需书面通知合同相对方,且该书面通知需有效送达对方,可通过邮寄通知函或起诉的方式告知合同相对方。
2.若因发包人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承包人无法施工的,承包人需要对发包人进行催告,经过催告后发包人仍然拒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包人才可以解除施工合同。
3.虽然《民法典》第806条明确规定发包人不履行协助义务的,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协助义务”的具体内容,司法实践中较易发生争议,建议双方在施工合同中对该协助义务的内容进行明确约定,以便于适用。
4.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解除合同的,必须是由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方可解除,无法径行单方通知合同相对方解除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作者:林丽娟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解除,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成立后,开始履行之前或者未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和程序,请求解除双方的承包合同法律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