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4.1至14.4.2”部分从承包人角度予以解,并提出一些修改完善的建议。
14. 竣工结算
14.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14.1”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14.1”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建议将专用条款14.1“竣工付款申请”修改为“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和内容”,可增加一项“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
14.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14.2”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该条约定双方须在专用条款中进行特别约定,否则发生争议时,法院不适用该条款)
(2)除专用合同条款14.2“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14.2“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最高院《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前提条件时当事人在合同的专用条款中有该默示条款的约定。
承包人还可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在合同约定审核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绝结算或故意拖延结算,在审核期限届满后未支付工程款,应从合同约定的审核期限届满的次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欠付工程款利息。如合同中未约定,发生该情况的,承包人也可向法院主张利息,但合同中有相反约定的除外。
14.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14.4 最终结清
14.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14.4.1“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份数和期限”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实践中,发包人一般不会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所以建议此处修改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之日起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专用条款中无,建议增加“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应列明”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14.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14.4.2“发包人完成最终结算申请单的审核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14.4.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承包人应注意,最终结清证书颁发之日也是承包人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的期限截止之日。(对应19.5款“索赔”)。实践中,竣工结算报告经各方审核确认后的结算意见,属于合同各方进行工程价款清结的最终依据。
一方当事人在进行结算时没有提出相关索赔主张或声明保留,完成工程价款结算后又以对方之前存在违约行为提出索赔主张,依法不予支持。
在合同未就工程价款结算时保留违约索赔权利作出专门规定的情况下,结算后如发包人又主张承包人逾期竣工、工期延误以及未移交竣工验收资料等违约索赔请求,不应支持。
从承包人角度对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条款解读(三十八)
作者:葛云来源:昶兴律师

——结合《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等最新相关法律法规 合同通用条款 本文对通用合同条款“14.1至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