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资电子烟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法律指引

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文章摘要
前言 2022年1月1日,由东盟十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
前言
2022年1月1日,由东盟十国发起的《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生效实施,全球最大自由贸易区正式启航。同年5月,中国国家烟草专卖局《电子烟管理办法》生效,在规范电子烟行业的同时亦形成了“鼓励出口、积极拓宽海外市场”的政策方向。上述协定及管理办法的落地,为中资电子烟企业赴东盟投资带来契机,东南亚因其相对开放的产业政策及较为低廉的经营成本,或成中资电子烟企业新增/迁移产能的首选地区。
本文选取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和越南四个东南亚国家,从四国的电子烟行业监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要求以及投资成本三大维度,细分为十个方面进行对比,为中资电子烟企业赴东盟国家投资设厂提供法律指引,助力电子烟企业“走出去”。
一税收政策
在企业所得税层面,小微企业在印度尼西亚税负成本最低,马来西亚次之。但实际根据企业具体落户地区的不同,以及四国给予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在适用下表税率的基础上,还可享受不同程度的减免税待遇。
在个人所得税层面,非居民个人在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越南适用固定税率,其中马来西亚税负成本最高,税率达30%;菲律宾非居民个人适用0%-35%的超额累进税率。

二电子烟监管政策
四国均未明确禁止电子烟的生产及出口。菲律宾电子烟已合法化并出台电子烟监管法规,规定电子烟企业生产、销售应取得运营许可证,并对烟油调味作出规定;越南电子烟则是参照卷烟标准管控,在获得生产许可后电子烟亦可合法销售出口。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电子烟产品须取得产品认证,其中,由于马来西亚部分州禁售电子烟,故不建议在马来西亚开展内销活动。

三外资企业设立
如中资企业考虑在四国当地开展长期业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为常见的形式。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及越南均允许外资在电子烟生产及出口企业100%持股,但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资本及高管聘任存在一定要求:

[1] 如果公司符合以下条件之一,且菲律宾雇员的人数均不得少于十五,最低实收资本可为10万美元:
被认定为涉及由科学技术部确定的先进技术;
被主要主办机构根据共和国认可为符合第11337 号法案(《创新创业法案》);
其直接雇员的大多数(超过50人)是菲律宾人。
四外汇管理
外国投资者可在投资国家当地开立账户,汇出或汇入资本金及利润。菲律宾与印度尼西亚在外汇结算方面较为便利,两国本国货币可直接与人民币兑换。

五运输及劳动力成本
除马来西亚外,其余三国的劳动力工资与中国相较更为低廉。四个国家在电子烟出口欧美及中东地区均未有运输障碍。

结语
马来西亚、菲律宾、印度尼西亚、越南四国目前对于电子烟行业仍持较为友好的态度,外商投资准入亦趋于放宽,电子烟企业可考虑赴四国投资设厂。大成律师事务所将持续关注我国及东盟国家电子烟投资政策,发挥本所的全球性优势,为电子烟企业出海投资相关ODI政策进行专项政策解读,为电子烟企业提供ODI政策实务指引、境外电子烟产品质量评价标准匹配解读等优质专项法律服务,为电子烟行业合法高速发展赋能。
附表1:菲律宾个人所得税率

注:该表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
附表2:越南税务居民受雇所得累进税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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