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呼万唤始出来: 中国互联网金融的"宪法"来了

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我们的政府部门继续延续着周末放大招的节奏,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公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有史以来最高层级、最正式、最全面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

我们的政府部门继续延续着周末放大招的节奏,于2015年7月18日正式公布了中国互联网金融有史以来最高层级、最正式、最全面的指导意见《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虽然之前,媒体已经得到消息,指导意见已获国务院批准很快就会推出,没有想到的是这次的指导意见竟然如此重磅,由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十部委联合公布,由此可见国家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高度重视。 指导意见的出台宣告互联网金融结束野蛮生长,正式进入监管时代。
1、指导意见传达的核心讯息
指导意见传达了中央层面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如下核心讯息,充分表明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战略支持:
1) 在合法合规的前提下,积极鼓励互联网金融平台、产品和服务创新,激发市场活力。
2) 互联网金融本质是为了更好的满足中小微企业和个人投融资需求,属于普惠金融范畴。
3) 鼓励传统金融结构和互联网企业相互合作,优势互补,鼓励传统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和产品创新。
4) 支持社会资本投资互联网金融企业,同时鼓励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境内资本市场上市融资,并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初创期互利网金融企业提供金融政策。
5) 政府各部门应为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高效优质服务。
6) 财税政策上会逐渐明确,并在公平原则下,提供优惠政策。
7) 允许互联网金融平台接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并申请征信业务许可。
8) 在具体监管职责划分上,人民银行负责互联网支付业务的监督管理;银监会负责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在内的网络借贷以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的监督管理;证监会负责股权众筹融资和互联网基金销售的监督管理;保监会负责互联网保险的监督管理。
9) 加强互联网金融行业自律,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组建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充分发挥行业自律机制。
2、互联网金融的“法律”红线
虽然指导意见只是纲领性监管,具体的监管细则还留待各部委另行规定,但还是给各业务类型的互联网金融平台画出了一些"法律"红线,这些也势必成为各监管细则制定的准绳。
互联网金融业务需按规定履行相关金融监管程序并向电信主管部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业务很有可能进入"牌照时代",当然具体要求有待各个负责部委的细则规定。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对客户进行充分的信息披露, 及时向投资者公布其经营活动和财务状况的相关信息,向各参与方详细说明交易模式、参与方的权利和义务,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详细的信息披露变成了强制性要求。
互联网金融平台上的客户被定义成金融消费者,互联网金融平台需建立消费者保护制度。
互联网金融平台应当切实提升技术安全水平,妥善保管客户资料和交易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泄露客户个人信息。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承担客户资料和信息的保密义务,否则可能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互联网金融平台需要采取有效措施识别客户身份,主动监测并报告可疑交易,妥善保存客户资料和交易记录,履行反洗钱义务。这意味着互联网金融平台成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规定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特定非金融机构"。
从事互联网支付要向客户充分披露服务信息,清晰地提示业务风险,不得夸大支付服务中介的性质和职能。
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主要为借贷双方的直接借贷提供信息服务,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
股权众筹融资必须通过股权众筹融资中介机构平台(互联网网站或其他类似的电子媒介)进行。股权众筹融资方应为小微企业,大中型企业不得进行股权众筹。投资者应有准入标准,并且投资应为小额投资。
互联网基金销售通过其他活动为投资人提供收益的,应当对收益构成、先决条件、适用情形等列示清楚,不得与基金产品收益混同,即如为活动补贴的额外收入应予以明确。
保险公司通过互联网销售保险产品,不得进行不实陈述、片面或夸大宣传过往业绩、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等误导性描述。
信托公司通过互联网进行产品销售及开展其他信托业务的, 仍然要遵守合格投资者等监管规定。
3、指导意见留待解决的问题
尽管指导意见是高屋建瓴的原则性规定,依然留有一些不明之处,有待政府部门的进一步解释和说明:
1) 目前市场主流的网贷平台有大量结构化金融产品(如融资租赁或保理的收益权转让等),明显不属于指导意见中对于"网络借贷"的定义,这部分业务和产品将如何对待?
2) 指导意见要求个体网络借贷中互联网金融平台不得提供增信服务, 如果通过平台关联的担保公司或者其他第三方机构提供保证或者担保是否违反"不得提供增信服务"的要求?
3) 指导意见只提到了股权众筹融资, 但目前市场上的众筹平台还有产品众筹和收益权众筹两种主流众筹产品,监管将如何对待?
4) 指导意见提出"除另有规定外,从业机构应当选择符合条件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资金存管机构,对客户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实现客户资金与从业机构自身资金分账管理",而目前市场上大多数互联网金融平台采用的是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资金存管或托管, 银行存管无论从费用角度还是便利角度对于绝大多数平台而言都是不能承受之重,该问题如何解决以及指导意见中规定"银行存管"的内涵是什么?
总而言之, 指导意见的出台是中国政府第一次从中央政策的高度肯定基于互联网的金融创新,系统勾勒了行政服务、税收、法律等基础构架层面的支持与鼓励举措,后续各部委的细则将会陆续出台,我们也会持续予以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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