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布细欣公司与贾漂亮签订《劳动合同》,约定贾漂亮担任布细欣公司人事总监,薪酬标准为40万元/年。贾漂亮填写的入职信息表中写明“学历为某大学本科学士学位,人力资源师(一级)”。贾漂亮工作期间,布细欣公司按月向其支付了工资,后布细欣公司多次要求贾漂亮提供学历证书及人力资源师(一级)资质证书,贾漂亮未能提供,后布细欣公司经审查,贾漂亮填写的学历等信息是虚构的。布细欣公司以贾漂亮用欺诈手段入职为由,请求贾漂亮返还布细欣公司已支付的工资。
焦点问题
劳动者在应聘时存在欺诈,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可以要求返还工资吗?
律师分析
1. 劳动者在应聘时存在欺诈,使用人单位违背真实意思表示与之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应当向用人单位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本案中,贾漂亮入职时所填写及告知布细欣公司的学历等信息均与实际不相符。贾漂亮虚构学历等行为,符合以欺诈的手段,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了劳动合同,因而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合同。
2.劳动者已实际付出劳动的,即使劳动合同无效,用人单位仍需支付报酬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如果劳动者已经实际付出了劳动,用人单位则应当向其支付劳动报酬,只是劳动报酬的支付标准不再按照无效劳动合同的约定,而是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用人单位主张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差额,予以返还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如果布细欣公司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支付给贾漂亮的工资高于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的,则布细欣公司主张贾漂亮返还多支付的工资差额,应予支持。
律师建议
- 审查应聘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是否真实,应根据应聘者所填写的个人信息,要求应聘者提供相关证明等方式予以核实。
- 应聘登记表上增加应聘者对所填写信息真实性的承诺,并强调如有虚假,用人单位有权单方解除劳动合同,且不予经济补偿。
- 保存好应聘者提供的书面材料。在招聘、录用员工的过程中,对于员工提供的相关信息材料,要求提供人、接收人签字确认。
- 签署劳动合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对其所填写的个人信息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 在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置对提供虚假个人信息的员工相关处理规定。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八条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第二十八条 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