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08年3月1日,韩国人朴某与一中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该公司的服装设计总监。双方约定,合同试用期从08年3月1日至08年7月1日,合同具体截止日期视公司的秋冬订货会的截止日期而定。该合同约定,朴某的月工资为33330元。后发生纠纷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共计5万元,仲裁委驳回了她的申诉请求。后诉至大兴区法院要求支付08年5月1日至16日工资16665元及补偿金4166元,被告违约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16665元和赔偿金33330元,共计70826元。后被大兴法院审理后驳回。
律师点评:
根据《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中国企业聘用外国人应须为该外国人申请就业许可,经获准并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聘用。本案中朴某虽与该服装公司签订有书面的劳动合同,但该公司既未申领就业证,也未给朴某办理就业证,其聘用朴某未经许可,故双方所签劳动合同无效,朴某要求服装公司给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及赔偿金的请求,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企业欲聘外国人,事先应领许可证
作者: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来源: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

案情回放: 2008年3月1日,韩国人朴某与一中国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职位为该公司的服装设计总监。双方约定,合同试用期从08年3月1日至08年7月1日,合同具体截止日期视公司的秋冬订货会的截止日期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