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同性婚姻合法化判决:自由与限制

来源:民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美国时间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判例,宣布同性婚姻合法。一时间象征着同性恋者的彩虹旗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头条,还有那些等待受到法律认可的情侣们喜极而泣的图片。

美国时间2015年6月26日,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发布最新判例,宣布同性婚姻合法。一时间象征着同性恋者的彩虹旗占据了各大新闻媒体头条,还有那些等待受到法律认可的情侣们喜极而泣的图片。
对自由的呐喊
与彩虹旗同时见诸媒体的,还有那份惊天判决的结束语:“没有一种结合比婚姻更深刻,因为婚姻象征了对爱情、忠贞、奉献、牺牲和家庭的最高理想。通过组建婚姻关系,两个人成为了更好的自己。就像本案中的请愿者所说,婚姻意味着一种超越死亡的挚爱。说这些(同性恋的)男人和女人不懂婚姻是一种误读。他们的请求表明他们真的尊重婚姻,尊重到渴望寻求它来获得自身的圆满。他们的愿望不应该被非难,他们不应该孤独终老、被我们人类最古老的制度排斥在外。他们向法律之眼寻求平等的尊严,而宪法也将赋予他们这份权利。”
这份判决的结语大概说出了许多人的心底话,它平静且未向反对者发起批判,缓缓道出婚姻是爱情的结晶而非枷锁之理念。站在弱势的一方,表达出缔结婚姻关系的渴求,是每一对拥有真挚爱情的伴侣所向往的,不因性别而异。
“同性恋”观念和群体在世界范围内对于权利的追求和呐喊越来越为大众知晓,其观念和事实也渐渐有更多人表示理解和接受。与之相伴的一项社会观念变化便是,社会公众越来越认可多元化的追求,包括对于伴侣的追求、对于人生事业的追求。仅以我国为例,二十年来,大多数人对于离婚的看法,更多的从“凑合着过也不能离”的坚持,到现在“合则聚不合则散”的干脆利落;从对于离婚者的指指点点到如今的理性看待离婚;整个社会都更尊重他人自由,和对多元化追求的理解。
曾在一场关于同性婚姻话题的辩论中,听到一位中年学者发表的意见:人如有自由,应有选择自身伴侣的自由,无论其伴侣是男是女,如果无法选择谁与自己度过一生,那么这样的人生何来自由,何来幸福。这位学者并未引述经典,却简洁而让人信服。
除了对于自由的追求而外,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还有深一层次的考虑:“他们(或她们)的孩子可能会缺乏来自于合法婚姻的认同感和安全感,他们(或她们)也许将无法享受国家给予的教育红利,而承受抚养未婚孩子所带来的高昂物质成本,这些可怜的孩子们也将会遁入到更加不确定的危险之镜。种种一切都在证明,一天不给同性婚姻正名,这些孩子的正当权利一天将得不到法律的庇护和保障。”
联邦最高法院的这份判决,在情理上受到很多人认可。但一份震惊世界的判决不会就这样迅速离开人们的视野,很快对于其合法性和合理性的质疑之声就出现在公众眼前。
对自由的限制
反对的最强音正来自于做出该判决的联邦最高法院。其首席大法官第一时间发表了长文,据理力争,对该判决竖起反对的大旗:
根据宪法,法官有权力陈述法律是什么,而不是法律应该怎样。宪法的缔造者们授权法院行使判断,而不是蛮力或是意愿。多数法官今天的决定代表着他们的意愿,而非法律判断。他们所宣布的权力在宪法和最高院的先例中都没有根据。多数法官明确拒绝了司法审慎,忽略谦逊,公开依赖于他们想根据自己的“新见解”重塑社会的欲望。因此,最高院宣布超过半数州的婚姻法无效,强制改变一个数百万年来形成人类社会基础的社会制度,一个南非布须曼人,中国汉人,迦太基人,阿兹特克人通行的社会制度。我们到底把自己当成谁?婚姻的基本权利并不包括强制一个州去改变婚姻的定义。而一个州决定保持自己的婚姻定义,一个在人类历史上每种文化中都延续的婚姻定义,并不是非理性的。一言以蔽之,我们的宪法并没有提出一种婚姻的理论。一个州的人民可以修改婚姻的定义来包括同性伴侣,他们也有自由选择保持历史定义。但是今天,最高院做出了惊人之举:强制每个州允许并且承认同性婚姻。
最重要的反对理由有三:一是支持判决的法官所援引的宪法修正案第十四条,其先例与婚姻观念并无关联。于判例法国家而言,没有先例就犹如我国判决没有引用法律条文。二是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宪解释,将此问题从民主决策中完全剥夺了,联邦法院的解释宪法的权利仅限于解决具体的纠纷,他们不像立法机关一样可以解决人们的各种隐忧以及预判可能存在的问题。好比我国最高人民法院代为行使了全国人大的权利一般,是对于自身职权的严重超越。三是各州的民意对此观念本身不一,也不应将此事项同意的权利由州选民交给最高法院。根据这份反对意见的统计,十一个州以及华盛顿特区的选民和立法机关对于婚姻的定义囊括了同性伴侣,五个州的最高法院根据州宪法认定同性婚姻。其他州保持了对于婚姻的传统定义。美国超过半数州尚未认可同性婚姻,法官也不应代替所谓“民意”发声。
在立法机构没有决策前,以司法方式对同性婚姻做出合法的判决,也会带来人们对于实际执行力度的担忧。法院仅仅能宣告同性婚姻合法,那么在何种机构登记,如何缴税,财产权利如何认定等等,因立法机构尚未决策,也就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保障,所谓的“合法”仅具精神影响,在实际中产生的层层障碍,将导致人民对于判决信服力度的下降。即对于自由不负责任的许可,最终将限制自由的实现。
斗争中求进步
在这场自由与限制的交锋中,抛开地域和伦理的噱头,我们能够看到对于自由的合理限制,却实际上保障了自由。即使联邦最高法院的第一人,首席大法官有着如此强烈的反对意见,他仍然要按照既定的程序规则,一人一票来决定最终判决意见。更重要的是,无论是反对还是支持者,都在这份长达百余页的判决书中,详细的阐述了自己的意见。通过这样完整而全面的辩论,结合正反两个方面的观点,社会公众能够看到各种影响判决的因素和原因,深入了解这些事物,知道自身的自由何在、限制何在。有限制的实现自由,才是最终享受自由之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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