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近百小区车库被淹,物业公司和车主如何分配责任?

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1年7月20日,一场突破极值的暴雨之后,郑州有近百个小区车库被淹,很多小区地下车库受损严重,大量车辆泡在水中。本次暴雨导致城市严重内涝, 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有说法。

2021年7月20日,一场突破极值的暴雨之后,郑州有近百个小区车库被淹,很多小区地下车库受损严重,大量车辆泡在水中。本次暴雨导致城市严重内涝, 物业公司要不要承担责任,业主与物业公司各有说法。
一、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承担
通过检索全国近几年有关“物业服务合同”“地下车库”“降雨”的案例,实务中处理模式不外乎以下几种:
(一)将暴雨的发生认定为不可抗力
1、在物业服务公司尽到义务的前提下,免除其责任承担
【裁判观点】周锋、深圳市世纪开元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9)豫07民终1306号
2016年7月9日1时50分到18时,新乡市区降水量为414毫米,远超250mm的特大暴雨标准,达到强暴雨天气标准,对于强暴雨天气造成的损害已经超出人力所能避免和克服的范畴,一审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事件并无不当。且世纪开元物业公司所提交抢险照片可以证明其已尽到物业服务职责,深业地产公司所提交的证据也能证明其交付的地下车位工程质量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质量标准要求,故周锋称世纪开元物业公司存在疏于管理及深业地产公司地下车位工程质量存在问题的理由,不予采信。
【裁判观点】江建民、新乡市康城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8)豫07民终1622号
新乡市区2016年7月9日的强降水降水量为414毫米,达到强暴雨天气标准,事发当时新乡市区的降雨量已远超特大暴雨标准,属不可抗力事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康城物业公司也不应承担民事责任。且康城物业公司一审提交了小区停车协议、工作应急预案、事发当天的值班记录、值班人员当庭证言及抢险照片等证据证明其已尽到物业服务职责,而江建民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证明康城物业公司在物业管理中存在过错。
2、在物业服务公司未尽到义务的前提下,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裁判观点】宋琰、新乡市星海置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0)豫07民终3848号
结合2016年7月8日中央电视台晚间天气预报并未预报新乡所处的河南北部会出现特大暴雨、2016年7月9日6时10分河南气象台将其2016年7月9日2时25分针对安阳、鹤壁、新乡三地区发布的暴雨黄色预警信号升级为暴雨红色预警信号等事实,以及2016年7月9日晚中央电视台新闻联播播报的内容,可以看出,该次特大暴雨是气象部门也未预见到的,并且该次特大暴雨开始的时间为当日1时50分,3-9时雨量最大,案涉临时墙决口造成车库进水的时间为7时43分,当天还是星期六,不少人因此未及时发现暴雨造成的城市内涝情况,也就谈不上及时避免、克服,因此,2016年7月9日的特大暴雨对于本市广大群众、企业来说就是突发的自然灾害,应确定为案涉纠纷中的不可抗力。
星海置业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避免损害发生,在本案中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与宋琰车辆被淹存在因果关系,应在本案中承担主要过错责任。宋琰在较长的下雨时间内未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害产生,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过错,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
【裁判观点】商丘市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刘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9)豫14民终4043号
2018年8月18日,商丘全市出现大暴雨,部分地区特大暴雨,全市受灾严重,这次灾害性天气属极端降水事件,属于百年一遇,突破自1953年我市有气象记录以来历史极值。故该灾害天气属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被上诉人地下车库车辆受损的责任本不应由上诉人承担,但根据查明的事实来看,事件发生后,商丘市裕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经理刘义国通过水木清华业主群承认应急措施没有做好,一是小区倒灌水的应急措施没有做好,二是车库应急没有做好,三是车辆登记信息不详细,导致部分车辆没有联系方式。因此上诉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综合本案案情,本院酌定上诉人承担50%的责任。
(二)未将暴雨认定为不可抗力
1、认为暴雨过大,可酌定减轻物业服务公司的责任
【裁判观点】湖北辰兴置业有限公司、巴东县茂弘商贸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21)鄂28民终394号
不可抗力导致免责,必须是不可抗力成为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不可否认,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短时急剧降雨的自然因素,但该因素并非损害发生的唯一原因,更非主要原因。被告辰兴公司以不可抗力主张免责不能成立,该辩解理由不予支持。但结合当日官渡口镇最大累计降水量为143.3mm,属特大暴雨,暴雨对于本案水损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影响,酌定减轻被告应承担的30%责任。
2、认定物业服务公司未尽义务,具有过错,承担全部责任
【裁判观点】河南兰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郝冬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2020)豫民申2659号
关于原审判决判令兰亭物业公司赔偿郝冬梅全部损失59696元是否妥当的问题。兰亭物业公司作为涉案小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对小区内的共用排水设施、设备,具有管理和维修的义务,以保证排水通畅。根据原审查明事实,2019年8月10日,郝冬梅房屋所在区域发生降雨,因该区域排水管道堵塞,污水通过郝冬梅车库入口的排水管路流入郝冬梅地下车库,郝冬梅的车辆及地下室部分设施被雨水浸泡。原审中郝冬梅申请的证人陈述:案发当日看到郝冬梅门口排污管道往外冒水,现场未见兰亭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施救。郝冬梅家门前的排污管道是小区的原始设施,与其他业主门口的管道都是一样的。兰亭物业公司主张其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并没有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在涉案事故发生时已经尽到必要的维护义务以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所以应对郝冬梅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3、认定业主与物业服务公司同样具有过错,均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
【裁判观点】吴志勇、抚州伟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9)赣10民终756号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伟星公司对于突降大雨的情形,对雨量的多少或许是不可预见甚至是不可克服的,但对于大雨常见现象是可以预见的,本案诉争事发时大暴雨虽为强降水,不属于不可抗力。
伟星公司在发生暴雨是从业务和法律上应履行以下义务,即日常暴雨预报和提醒义务;对管辖范围内的特定对象将遭侵害有所预知,有事前通知相关业主的义务;发现车库进水后应及时采取合理、有效的措施,如排水等义务,有事后及时补救的义务。关于事发时的暴雨情况,气象部门进行了预测并通过多种方式向公众发出预警,上诉人吴志勇作为成年人,对暴雨可能的危害应有一定的预判能力。上诉人吴志勇未意识到暴雨时将车辆停放在地下车库可能产生的危害,故其对自身财产亦未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两者均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裁判观点】胥军诉武汉学府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武汉市金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5)鄂武汉中民二终字第00020号
从2013年7月6日夜间发生大暴雨,积水倒灌入地下车库时,学府物业公司仅采用沙袋堵水的情况看,其准备不足,预防措施不到位。在水势不能阻止时,学府物业公司有义务通知泊车人采取迁车等避险措施,但其未及时通知泊车人。大暴雨虽然不能避免和阻止,但在一定程度上能够预测,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其危害,其危害后果并非不可避免或者不可完全避免。胥军作为车主对于自有车辆应负有保管责任义务,其自身对于车辆受损存有重大过错,综合本案案情,原审酌定学府物业公司对胥军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正确。
【裁判观点】沿海绿色家园发展(武汉)有限公司、万鹏财产损害赔偿纠纷(2018)鄂01民终9829号
暴雨虽属自然灾害,但其危害后果并非不可避免,不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条件,沿海公司在建设过程中的过错造成房屋渍水受损,沿海公司应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在遇到暴雨的情况下,万鹏对自己放置于地下室内的财产应有充分的注意义务,但因疏忽大意造成了损失,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针对郑州情况的分析
1、关于暴雨是否属于“不可抗力”的问题,通过上述案例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此问题上存在有较大的分歧。在具体案件中,可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来进行认定。
2、关于物业服务公司责任承担的问题,不论暴雨的发生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在人民法院的裁判思路中,降雨量、小区是否地势过低、是否处于泄洪通道,均属于认定物业公司过错大小的考虑因素,但物业公司免责的条件是只有在其尽到自身维护、通知等防止或减轻损害的义务的前提下,才可以免除或部分免除自身的责任。如果在暴雨发生后,物业服务公司消极不作为,导致小区业主车辆财产遭受损失时,将会承担较大比例甚至全部的赔偿责任。
3、关于业主的责任承担问题,各级法院的裁判思路与观点较为一致,即业主作为车辆的所有人,对其财产也应尽到谨慎的注意义务,也应并提前采取防范措施防止或减少其危害,如果业主自身无作为,导致损失产生或扩大,也应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但考虑到本次郑州暴雨小时雨量出现极值的特殊性,业主缺乏反应时间,故在业主过错上可能会认定为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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