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理部门口出事故,保险公司赔不赔?

来源: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文章摘要
01、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委托李某帮忙去修理车辆,李某将车辆停在郑某经营的修理部门口,并交由郑某维修车辆,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李某突然上车驾驶车辆向后倒车,将正在车底部检修的郑某碾压致伤。

01、简要案情
2021年11月,张某委托李某帮忙去修理车辆,李某将车辆停在郑某经营的修理部门口,并交由郑某维修车辆,在车辆修理过程中,李某突然上车驾驶车辆向后倒车,将正在车底部检修的郑某碾压致伤。涉案车辆投保的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均在保险期间。经司法鉴定,郑某构成一处九级伤残、一处十级伤残。2022年4月,郑某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李某赔偿各项损失262193.25元,涉案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02、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定,郑某的各项损失没有超出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判决由保险公司向郑某赔偿各项损失。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其认为根据投保人与其签订的第三者责任保险免责条款,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发生的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事故系在郑某修理部门口,属于郑某的经营场所, 第三者责任保险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事故发生地(修理部门口)允许社会机动车辆通行,不属于郑某的经营场所,遂判决维持原判。
03、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十四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和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04、法官说法
本案中,张某已在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公司依据郑某系在经营场所维修主张免责,但经营场所是指企业法人从事生产经营或服务活动的场所,而非经营者私自扩大的场所,故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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