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法院判决夫妻一方给付另一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一案,掀起一股有关家务劳动价值的讨论热潮。有人认为男方赚钱养家,女方负责家务劳动,各司其职,女方离婚时也能分得夫妻共同财产,判多了;有人认为女方顾家十余年,家务补偿款5万元,当保姆都不止这个数,未免过少;也有人认为,判多判少应当结合各种因素判断,如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家庭收入,家务劳动的强度等。
先看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法条变化:
《婚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条(已失效)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民法典》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通过对比可知,民法典出台前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是夫妻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但是大部分夫妻其实都不会书面约定AA制,导致很多离婚案件都无法适用婚姻法第四十条,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无法依据该法条主张补偿,即使主张了,法院也是不予支持,不利于弱势一方的权益保护及社会稳定。
民法典出台后,家务补偿制度适用的大前提发生了变化,民法典删除了“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的前提条件,因此无论是夫妻共同财产制还是夫妻分别财产制,夫妻一方负担较多的家务劳动的,离婚时均可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删除AA制条件后,与之前相比,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将会大量适用于离婚案件。
该法条一方面意味着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被认可,另一方面进一步保护了女性权益。夫妻一方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另一方可因此提升自身的人力资本价值,从而提高自身的收入水平。基于传统观念,以及当前社会部分女性的就业机会、职业上升机会、获取更高收入的机会相对于男性而言是更低的,故为了家庭的良好发展,大都是女性放弃自己的职业投入到家庭日常生活,负责更多的家务劳动,其人力资本价值、就业竞争力、职业发展机会基本上都是下降的。离婚后,该部分女性往往处于弱势的一方,故应对该部分女性给予经济补偿,即家务劳动补偿,以平衡其弱势地位。
接下来简要看看家务劳动补偿制度的适用条件:
01夫妻一方付出较多义务,包括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
02提出的时间节点为离婚时。离婚后是否能够行使,学术界有争议。
03家务劳动补偿由双方先协商,若协商不成,再由人民法院判决。司法实践中,双方对此有约定的,法院一般尊重双方的意思自治。
04须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主动提出,法院不能主动适用,符合不告不理的原则。
法律虽确立了家务劳动补偿制度,但该制度还未发展成熟,仍有很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家务劳动补偿标准如何确定,包括应当考量的因素、补偿金额如何确定等,现行法规并没有明确的计算标准,又如怎么衡量哪一方付出了较多的家务劳动,该问题在一方为家庭提供金钱等经济支持,另一方全职负责家庭日常生活事宜中比较难认定。此外,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还存在举证难、补偿方式单一化等问题。
笔者以“家务劳动补偿”及“家务”、“补偿”为关键词在Alpha上进行检索,搜索结果显示,法院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在1万-10万元之间,大多数在1万-2万之间,存在夫妻双方对家务补偿有约定的情形;不支持家务劳动补偿的主要是两种情形,一种是法院不支持离婚的,当然就没有家务劳动补偿,另一种是举证不能。结合笔者的检索结果,以下浅析家务劳动补偿数额的影响因素。
家务劳动补偿主要有以下影响因素:
01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长,有分居情况的,也可能会考虑分居时间的长短。
02家务劳动的强度、时间,如抚育子女的个数、照顾老年人的个数。
03夫妻双方的当前及未来的经济水平。
04当地的生活、医疗水平。
05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对家务劳动补偿的预期。
06基于对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保护。
上述因素中影响最大的应为夫妻双方的当前及未来的经济水平。
除上述影响因素之外,笔者认为,在酌定家务劳动补偿数额时,还应考虑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所丧失的就业竞争力、职业发展机会。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多的一方,势必压缩个人的工作时间及学习时间,甚至没有,而是专职于家务劳动,如家庭主妇、家庭主夫等,日积月累,就业竞争力下降,职业发展机会减少,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逐渐落后,收入也逐渐减少。而对家务劳动付出较少的一方,因此而受益,可以更加专注地自我提升,从而获得职业学习、职业晋升的机会等。因此,为了双方的利益均衡,家务劳动的补偿数额应当考虑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所丧失的就业竞争力、职业发展机会。如何衡量家务劳动付出较多一方所丧失的就业竞争力、职业发展机会?根据域外经验及国内学者的建议,可参考另一方因此而提升的人力资本(知识技能、文化技术水平的提升程度)、收入水平的提高程度等。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例,一部分人觉得判得少的原因,往往是因为家务劳动补偿的金额与付出家务劳动较多的一方所做出的贡献及牺牲不成比例。如何科学地确定家务劳动的经济价值,确定家务劳动补偿的标准,有待司法实践以及有关的司法解释出台。
下附笔者的部分检索结果:
离婚时,“家务劳动补偿”有多少?
作者:陀敏婷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某法院判决夫妻一方给付另一方家务补偿款5万元一案,掀起一股有关家务劳动价值的讨论热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