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大数据检索报告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2.检索日期:2023年3月20日 3.检索词条: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裁判时间:2018年5月30日至2023年3月20日 5.
一、检索条件
1.案例来源:北大法宝
2.检索日期:2023年3月20日
3.检索词条:自诉、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4.裁判时间:2018年5月30日至2023年3月20日
5.文书类型:判决书
二、检索结果统计
在北大法宝上以“自诉”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为关键词,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施行日期为起点,在全国范围内的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中进行检索,可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判决书539份。其中,一审判决书507份,二审判决书30份,再审判决书2份。

在507份一审判决书中,就审理结果而言,无罪判决共计23份。就审理法院而言,如上图所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一审判决分布地域较广,但其中河南省辖区内判结案件数量较为突出。
在30份二审判决书中,全部改判3份,且改判结果均为无罪;部分改判27份,其中调整罪名1份,调整量刑26份。
在2份再审判决书中,维持原判1份,改判无罪1份。

在检索获得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有罪判决书中,部分案例存在同时适用多个裁判依据的情况,亦有214份案例仅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得出判决结论。但总体而言,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项得出判决结果的案例数量最为显著,可见“具有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财产情况、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令等拒不执行行为,经采取罚款或者拘留等强制措施后仍拒不执行的”系最突出的成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情形。
三、检索结果分析
(一)河南省案例数量突出原因
在本次检索的225份河南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一审案件中,有135份案例涉及的被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为民间借贷纠纷。其中,从审结时间来看,有58份案例审结于2018年,有66份案例审结于2019年;从纠纷内容来看,待执行金额10万元以上的案例有59份,待执行金额50万元以上的案例有19份,待执行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例有18份。
早在2016年,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接受新华社采访时即表示,随着经济下行压力加大、流动性趋紧造成部分企业资金链断裂等影响,自2015年开始,河南省民间借贷案件大幅上升,较2011年增长4倍多,且2015年全省受理超10万件。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基数扩大与案件标的额走高,导致相关判决、裁定的执行难度随之增加,由此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增加埋下隐患。而恰逢河南省民间借贷案件大幅上升之际,为依法及时有效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河南省公安厅于2016年共同制定了《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投入办理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相关案件提供了规范指引。
(二)福建省案例裁判依据归纳
因笔者所在区域为福建省,故亦关注本次检索所获得的案例中位于福建省辖区内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例。据统计,在上述案例中,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第(一)项判定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成立的案例数量最多,具体统计结果如下:

(三)无罪原因分析
在本次检索所获得的判决书中,共有27份无罪判决,而无论审理程序为一审、二审抑或再审,法院认定无罪的最主要原因均为证据不足,典型案例如下:
张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晋0122刑初33号
法院观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自诉人李某某在庭审中出示的证据材料,内容为其本人的相关情况、XX大队粮食产量情况、张某某家建有一个简易大棚、自诉人就案件的信访情况等,但是自诉人提供的相关证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张某某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情节严重,自诉人李某某对被告张某某的指控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因此法院认为,自诉人李某某指控被告张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关于被告张某某应当履行的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可以在执行案件中继续执行。
吴某某、何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0)豫11刑终110号
法院观点:何某某将郾城区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宋某某享有50%份额的房屋出售,并在移交公安机关前协调宋某某将售房款中的25万元交到郾城区人民法院,无证据证明何某某还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亦无证据证明何某某具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人民法院应依法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慎重使用公权力,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却将不构成犯罪的何某某予以逮捕、判刑,严重侵犯了公民的人身权利,应予纠正。
苏某与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20)宁0402刑再1号
法院观点:本案中,原审自诉人苏某以原审被告何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法院起诉,但通过原审自诉人苏某提供的证据,只能证实原审被告何某因没有执行能力被法院拘留以及法院以何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以“没有犯罪事实”不予立案的事实。上述证据不足以证实原审被告何某在执行过程中存在法定的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故苏某指控何某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因证据不足不能成立。
(四)调整量刑原因分析
在上述26份调整量刑的二审判决书中,法院调整量刑的焦点在于被告的悔罪态度,具体表现与典型案例如下:
1.执行义务人配合执行的情况
陕西XX有限公司、陕西XX医院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豫12刑终145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单位)陕西XX有限公司、陕西XX医院、徐某某(原审被告)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但上诉人陕西XX有限公司、陕西XX医院履行了协助执行义务,具有悔罪表现,可对各上诉人从宽处罚,原判量刑过重。上诉人徐某某作为原审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以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赵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苏12刑终102号
法院观点:关于上诉人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应对赵某某判处实刑"之上诉理由,经查,上诉人赵某某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但其一直认为自己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其虽在原审法院第一次审理期间履行了部分给付义务,但在其后一年多的时间内一直未主动履行,而庭审调查表明,其在此期间并非完全丧失履行能力,故综合分析,应认定其没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如对其适用缓刑,则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故对上诉人兴化市戴南镇钢联投资有限公司所持“应对赵某某判处实刑"之上诉理由,法院予以支持。
赵某某、张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豫05刑终465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上诉人赵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原判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在原判审理期间,被告家属部分履行判决义务,交纳执行款60000元,原判对该事实未予认定,法院查明后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刘某某、赵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豫96刑终10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多个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在强制执行期间因拒绝报告财产被济源市人民法院决定罚款后仍拒不执行,且在案件执行过程中通过发送短信息、拨打电话的方式,数十次辱骂执行干警,侵犯司法权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审判决认定刘某某的行为属于情节特别严重无法律依据,法院予以纠正。在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刘某某过亲戚朋友与各原审自诉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交付了执行款,取得了各自诉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刘某某有悔罪表现,并经济源市司法局调查评估,刘某某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可对其适用缓刑。
2.执行义务人对自身犯罪行为的认识
娄某某、李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9)湘06刑终15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上诉人娄某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对其采取罚款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坦白,可从轻处罚。娄某某及辩护人上诉提出其已履行判决义务,并取得原审自诉人谅解的意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
李某某、刘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2018)湘06刑终223号
法院观点:法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李某某在庭审时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二审期间,李某某已全部履行了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并取得刘某的谅解,亦可酌情从轻处罚。李某某及辩护人提出其已履行完毕的上诉意见属实,法院予以采纳。临湘市司法局出具的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建议对李某某适用社区矫正。结合其犯罪情节、全额履行债务及获得谅解等情况可对其宣告缓刑。
另附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所涉主要法律规范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一十三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自诉案件受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规范》第229条、第230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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