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倍清”商标无效案件中的商标近似判定及对企业的借鉴意义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商标无效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作出何种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对于商标构成近似的具体判定,在个案中情况会有差异。

商标无效案件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是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和法院作出何种决定的关键因素之一。但对于商标构成近似的具体判定,在个案中情况会有差异。近日,在北京高院审结的“易倍清”商标权无效一案中,法院便以诉争商标“易倍清”与引证商标“易倍申”构成近似商标,可能导致消费者混淆和误认为由,认定诉争商标“易倍清”应予宣告无效。该案判定商标近似时考虑的因素及推理过程值得关注;该案对企业在中国的品牌确立和发展也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案例简述及评析
丹麦灵北联合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灵北公司”)是第5类“医药制剂”商品上“易倍申”商标的商标权人,这一商标早在2006年就已经在中国获得核准注册。2008年,仿制药生产商珠海联邦制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邦公司”)向中国商标局提交了“易倍清”商标注册申请,并于2010年获得核准注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5类的“医药制剂;药物饮料;人用药;片剂;医用药物;医用营养品;净化剂;医用生物制剂;盐酸美金刚片(人用药)”。
2014年,灵北公司以“易倍清”商标的注册构成2001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不良影响”、第四十一条第一款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的商标、第十三条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摹仿以及第二十八条与已注册商标近似为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商评委作出了维持诉争商标的裁定。
灵北公司对商评委的裁定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易倍”字形、读音相同,且诉争商标核准注册的商品中除“净化剂”之外,其它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近似,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加之引证商标经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诉争商标在除“净化剂”外的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评委的裁定对此认定有误,应予以纠正。一审法院作出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被诉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应重新作出裁定的判决。二审中,北京高院维持了这一判决。随后,商评委依据上述生效判决作出重审裁定。至此,联邦公司在第5类除“净化剂”外的其它商品上注册的“易倍清”商标被予以宣告无效。
在该案中,商评委和法院对诉争商标是否应当予以无效之所以出具了不同的结论,在于对判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近似商标方面存在分歧。商评委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两者不构成近似商标;而两审法院则从商标标识本身、商品类别、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商标知名度以及混淆可能性等方面对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进行了比对,认为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由此可以看出,本案中法院在对商标是否构成近似进行判断时,并未局限在商标标识和商品类别的简单比对上,而是结合在先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以及诉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有攀附在先商标知名度的主观恶意等因素来判断诉争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会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从而得出商标近似与否的结论。
商标近似的判断标准
虽然灵北公司在本案中提出了诸多无效理由,法院最终以诉争商标与其已注册的在先商标构成近似,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和误认的理由判决撤销商评委裁定。事实上,商标近似判断不仅体现在商标无效案件中,在商标注册的初审、异议、复审乃至商标侵权纠纷等各个重要环节中的商标近似判断均具有重要意义。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一直以来都是商标审查以及法院审理商标案件中的重点问题,而由于商标近似与否的判断需要考虑诸多方面,且最终需要主观判定,这一问题也一直以来是商标领域中的难点所在。从“易倍清”商标无效案件中可以看出,在对商标近似的判断上,商标局、商评委和法院的考虑因素和考量角度并非完全一致。对于商标局来说,由于更多注重对审查规则及流程把控,且由于其案件量及审理时限等原因,其在对商标进行比对时更注重形式上的近似审查,例如商标标识本身的音、形、义的近似程度,商品或服务类别是否类似。相比之下,法院在本案中更多考虑了引证商标在指定商品上的在先知名度、本案当事人使用商标的商品在业务上的关联性和历史沿革以及由此引起的混淆可能性、诉争商标注册人是否存在主观恶意等各个方面。
一般而言,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主要考量如下因素:
1. 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性
商标标识本身是否具有近似性是判断商标近似的基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在进行比对时,应当遵循整体比对与主要部分比对相结合的比对原则,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具体到本案中,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均由三个中文文字组成,且均无含义,引证商标本身就有较高显著性,加之两个商标前两字完全相同,相关公众很难不对二者的关系产生联想。
2. 引证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除对商标标识本身的近似程度进行判断外,最高院在《司法解释》第十条中也明确了“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近年来,法院也逐渐重视商标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商标近似认定中的作用。业内有人用“手电筒法则”对商标的保护范围进行比喻,非常直观形象。根据“手电筒法则”,电池强度越强,电筒距离照射面高度越高,手电筒的光照范围就越大。商标的保护范围亦如此,商标的显著性如同电池强度,商标的知名度如同电筒距离照射面的高度;商标的显著性越强、知名度越高,其保护范围也就越大。因此,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决定了商标保护范围;商标近似的判断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就相关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进行必要考虑和分析。例如本案中,证明引证商标知名度和影响力的证据得到了法院的认可,并作为认定诉争商标可能会导致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重要依据。
3. 可能造成混淆或误认的其他因素
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确立了“混淆可能性”作为判断商标近似的原则性地位,商标近似的判断最终应结合混淆可能性后果来综合分析,混淆可能性是贯穿商标近似判断始终的重要考量因素。商标标识的近似程度与商品或服务的类似程度是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的重要因素,混淆可能性的判断还受商标的知名度、商标的使用方式、商标的使用时间、商品或服务的性质、相关公众的认知状态、被告的主观恶意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本案中,法院在判断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是否构成近似时,就综合考虑了涉案商标的显著性、知名度、商品关联性以及消费群体等因素对混淆可能性进行判断,继而认定引证商标与诉争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本案的启示
本案从商标无效的角度揭示了商标近似判断的重要意义,也展现了司法机关对于商标近似的判断思路。可以看出,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对商标近似判定及无效案件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商标凝结了企业的商誉,承载了商品或服务的品质以及相关消费者的信赖,因此企业也逐渐重视对商标的注册和维护。对于企业来说,对恶意注册商标的无效请求仅仅是维护其商标权益的手段之一。若最终法院对诉争商标予以维持,那么企业可能将难以再阻止注册人对该商标进行使用。因此,企业也应重视商标前期的申请和布局,从根源防范商标被抢注,防患于未然。笔者认为,在企业在进行商标战略布局时可以关注以下几方面问题:
1.企业在设计商标时,首先应当尽量选择显著性较高的商标设计方案,商标固有显著性的强弱在日后可能遭遇的商标近似判断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同时,企业也应当对商标注册的商品或服务类别进行合理规划,在类别的选择上要尽量做到全面,与其核心业务具有关联性的类别以及企业将来的业务发展可能涉及的类别根据其关联程度也应当考虑选择进行商标注册,以最大程度避免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在关联商品或服务上。
2.一些企业在初步确定了商标和商品(服务)分类后便开始着手向商标局递交申请文件,但却忽视了商标申请前最为重要的商标近似检索环节。商标近似检索是提高商标注册通过率的重要保障,通过商标检索可以初步了解商标在拟注册商品(服务)上是否存在在先近似商标,包括是否存在恶意抢注商标,从而判断商标获准注册的概率,并针对检索结果暴露出的问题规划进一步行动。
3.在商标获得核准注册后,对商标进行监测是维护商标权利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商标监测,可以获悉与其可能存在冲突的商标注册申请,从而可以及时采取行动阻止其注册,从源头上尽早遏制恶意商标的注册。
4.谨慎对待商标异议、复审、撤销、无效等行政程序,在关键时间节点前及时反馈信息、积极应对,重视证明材料的收集和归纳,保证证明文件的真实性和与其所提出理由的关联性。不少企业对于哪些经营信息、材料能够作为证据提交可能会比较茫然;若无专业机构协助,则建议尽量多地保留相应证据,以便出现争议或采取行动时能够及时提供。
5.对于商标检索或监测过程中发现的恶意抢注商标,若尚未获得核准注册,可以在异议期内及时向商标局提起商标异议申请;若已经获得核准注册,则在了解分析其基本情况后可以考虑向商评委提起无效宣告请求。根据现行《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在先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评委请求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时限为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而对于恶意注册的商标,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由此可以看出,商标的知名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甚至决定了商标受保护的程度。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商标的推广宣传和维护,同时注意保存能够证明商标知名度的证据。
结语
综上,本文案例中的商标近似判断不仅为企业打击商标恶意抢注、商标侵权等行为提供了有益的解决思路,对企业进行商标布局也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商标对于企业经营的重要性不言而喻,企业应从长远发展的角度看待商标的申请和布局,并根据不同阶段的发展规划及时调整商标策略,同时利用好打击恶意注册商标的各种手段积极维护其商标权益,才能保障商标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发挥最大效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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