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谈张靓颖母亲关心张靓颖冯轲婚姻中的若干法律问题

来源:海坛特哥

文章摘要
近几日张靓颖母亲(以下简称“张母”)通过发表公开信的形式对女儿与冯轲的婚姻向公众表达了一个母亲的担心,冯轲也通过微博就张母关心的事项给予了公开回应。

近几日张靓颖母亲(以下简称“张母”)通过发表公开信的形式对女儿与冯轲的婚姻向公众表达了一个母亲的担心,冯轲也通过微博就张母关心的事项给予了公开回应。
双方你来我往,将广大公众的注意力从“宝马离婚”纠纷中转移,让大众在以实际工作为祖国母亲继续庆生的七天中充满了话题,也让作为女儿和妻子的张靓颖在母亲与丈夫之间左右为难。而据媒体报道,张母也以“损害股东利益”为由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冯轲和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
一场诉讼似乎不可避免,本文仅就张母公开信和冯轲回应中涉及的若干法律问题做简要分析。
一、张母在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股权
根据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的公开信息,北京少城时代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少城文化公司”或“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目前实缴600万元人民币。公司的股东目前为张靓颖和冯轲,二人对公司的出资比例为40%和60%,与冯轲回应中的说法一致。
但从公开信息看,冯轲回应中的第五项与工商登记信息不符。冯轲在第五项回应中表示,“在经过我们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属双方共同拥有的公证(注:原文如此,此处的“公证”似应指2015年11月25日由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刘冬、周颖律师所做的律师见证)后,考虑到公司实际发展融资需要,最终将股权调整为靓颖占40%,我占60%”。
图一

依照冯轲的说法,公司股东变更应在2015年11月25日见证之后。但根据北京企业信用信息网显示的信息,公司股东早在2004年11月24日已由张靓颖、张桂英、冯轲变更为张靓颖、冯轲,而2004年11月24日的这次变更是公司迄今最新的一次变更。
图二

图三

根据张母的公开信和网络流传出的张母的起诉状的内容,张母所称股东利益受到损害是指2014年11月24日之前公司股权转让过程中起作为公司股东受到的损害。
根据目前部分公号发布的文章中提到,可以对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决议提起撤销或无效之诉。
但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12月28日修正)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从目前公开的资料看,无法确认公司股东会决议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提起无效确认之诉证据不足。但张母对于公司股东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存在违反公司章程可能有一定证据,尤其是其坚决否认自己在相关决议上签字,也没有出席会议,如果有证据证明这一点,张母诉讼请求得到支持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但是,该条也同时规定了股东应在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根据公开的生效的法院判决,大多将这60日的时间作为除斥期间对待,对于当事人在诉讼中主张的在超过这60日才知晓并及时起诉未超过诉讼时效,一般情况下法院都未予支持。
二、张靓颖和冯轲的《财产协议书》
从冯轲公开的《财产协议书》看,虽然暂时无法确认双方签订《财产协议书》之前是否已经登记结婚,成为合法夫妻。但不论是从夫妻约定婚前婚后财产归属或以两个普通民事主体身份对婚前婚后财产做出约定看。在其中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双方明确约定了婚前及婚后财产归双方共同所有,也约定了双方婚前各自名下的个人债务在婚后由双方共同承担。考虑到张靓颖和冯轲在演艺工作中的作用和分工,张靓颖为冯轲负担债务的可能性和风险更大。
该协议第一条第4项约定“婚前个人财产的所有权、知识产权的财产权等依照5:5的比例共同共有,包括对该财产和知识产权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权。如何使用、处置(包括投资、出租、转让、赠与他人等)该财产和知识产权需由双方协商一致行使,未经一方同意,另一方不得擅自处置”。
基于此项约定,张靓颖拥有的大量知识产权的财产权将与冯轲共享,而双方的婚前房产、股票、机动车等也将成为双方的共同财产。但是此处的三类财产需要做进一步分析。
1、房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张冯双方各自名下的房产只有在完成不动产物权的变更登记,即在房产登记证/不动产登记证上加上对方名字,并明确为共同共有后才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如果仅仅是签订《财产协议书》,但不办理变更登记则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至于此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违反《财产协议书》如何承担违约责任则是一个新颖有趣,需要思考的问题。
2、股票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载明股东姓名和缴纳的出资额。有限责任公司还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据此,张冯双方应及时办理工商登记的变更,将双方对外投资中的持股比例做相应变更。此种方式下,不论是通过股权转让或股权赠与办理,都涉及股东会的会议决议(可能涉及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纳税等繁琐的手续。
3、机动车
虽然《机动车登记规定》并未明确禁止将机动车所有人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但以本人处理机动车登记的经历看,目前机动车登记机关暂无法将机动车登记证和行驶证上的所有人登记为二人以上共有。所以,虽然签订了《财产协议书》,但仍存在机动车登记无法变更为共有的可能。但根据《财产协议书》,双方对机动车财产份额的共有是可以确定的。
三、律师对《财产协议书》的见证
根据冯轲公开的《律师见证书》,北京市汉坤律师事务所刘冬律师和周颖律师对《财产协议书》进行了见证,《律师见证书》的“见证过程”中明确“我们(注:指刘冬律师和周颖律师)出具本见证书时假设委托人提供的身份证真实、合法、有效,我们不对该等文件及其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及有效性做出法律判断。”
该等律师见证并不能与公证等同。如果是以赠与的方式处分各自的财产给对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86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该条同时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不适用撤销赠与的规定。律师见证并非公证,如果需要对《财产协议书》赋予更强的法律效力,双方最好还是去进行公证。
四、遗嘱
整个事件中冯轲还提到了《意外身故遗嘱》,称如果遭遇意外,身故后名下所有的遗产,均归属张靓颖,承认遗嘱依然有效。但此处的意外身故明确了是“意外”,如果病故是否也属于“意外”呢,按正常理解是不属于的。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建议冯轲为了打消岳母和公众疑虑,可以做一份不可撤销的遗嘱公证。
用一句张冯都熟悉的歌词结束本文:一阵风,一场梦,爱如生命般莫测,你的心到底被什么蛊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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