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疫情以来,旅游合同解除的案件明显激增,从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中,笔者发现法院在评判此类案件时主要考量“不可抗力”、“已支付且不可退还”和“合理注意、通知义务”等因素。本文将从上述三个方面分析疫情下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
各地法院针对疫情导致合同不能继续履行,任一方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裁判结果主要有以下三种:一是双方协商一致,对解除合同和退款金额没有异议。二是双方无法协商后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旅行社无法举证确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法院综合全案酌定支持退款。三是双方无法协商后法院确认合同解除,旅行社能够举证确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法院判决退还余款。
经笔者查询,在疫情后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771件案件中,法院支持解除的比例高达90.47%,对请求退还的旅游费用,法院主要以“疫情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已支付且不可退还”和“合理注意、通知义务”等因素进行裁量。
关于不可抗力的适用
在2020年新冠肺炎疫情爆发之初,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关于涉新冠肺炎疫情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系列问答》,提出“当事人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确实无法出行,以不可抗力为由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一般应予支持。但对于无法退还的实际发生费用如签证费用、境外预定费用等,双方应本着相互理解、共同抵抗疫情原则协商解决;难以达成一致的,可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予以处理。”2020年2月26日,文旅部旅游质监所下发了《关于妥善处理疫情旅游投诉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因本次疫情影响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的,应认定为不可抗力情形。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是一种外来的不可抗拒的力量,诸如地震、台风、洪水、海啸等自然现象,以及战争等社会现象。不可抗力具有不受当事人意志支配的特点,在各国法律中一般作为民事免责事由。
判断疫情对旅游合同的影响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应从疫情及政府管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影响程度、合同标的、履约时间、履约地点和所在地防控措施严格程度,与疫情严重地的关系密切程度等多方面的因素来进行考虑。不可抗力的适用条件较为严格,并非只要受疫情影响就能适用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减责,旅行社应结合具体情况作出判断后再退还旅游者款项,避免承担过重的损失。
关于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
2020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文化和旅游部发布的《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明确指出旅行社在合同解除后,不能向旅游者主张其他经营成本或者经营利润,应扣除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将余款退还旅游者;旅行社应协调合作商退费,并要求对方提供已支付相关费用且不能退回的证据,尽力减少旅游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受到的损失。
通常旅行社会以签单、支付预付款、支付全款等方式预定行程服务,如果因自身原因未及时保存证据,导致证据不足无法证明其在合同解除前已向旅游辅助人支付了相关费用,亦未能举证证明不可退还的具体费用金额,对此会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笔者提示,旅行社在安排行程的过程中,向旅游辅助人下单、支付等情况的聊天记录、工作记录和传真往来的工作文件应及时保留,以免将来旅游合同的履行受疫情影响时,旅行社与旅游者对应予退还的款项产生不必要的争议。
关于旅行社的合理注意、通知义务
旅行社作为旅游专业机构,应有更高的合理注意义务,需在事前事中对可能影响行程正常进行的因素及时进行查询,作出预测,并将真实情况通知旅游者,协助调整变更行程计划,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若旅游者要求变更或取消行程的,双方应积极协商能依约正常出行的则正常出行,无法正常出行的,旅行社应及时协调票务公司改签或退票、联系地接社调整或退订服务,与旅游者配合将损失降到最低。
在《关于依法妥善处理涉疫情旅游合同纠纷有关问题的通知》中对旅行社的通知义务作了明确指示,即旅行社与旅游者均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对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可依公平原则予以分担。旅行社和旅游者应将受疫情或防控措施影响不能履行合同的情况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对方的损失。若双方未履行或未及时履行减损和通知义务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旅行社需要注意的是,在履行合理注意、通知义务时,应保留已通知的相关记录,谨防将来发生争议时处于被动地位。
在当前疫情不断反复的情形下,一旦旅行社与旅游者对退款产生争议,旅行社对“已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将承担更高的举证责任,笔者建议旅行社应学会不可抗力的适用,及时保存“已支付且不可退还”和“合理通知、告知义务”的相关记录,降低自身损失。
疫情下旅游合同解除的法律适用
作者:母红艳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2020年疫情以来,旅游合同解除的案件明显激增,从各地法院的判决结果中,笔者发现法院在评判此类案件时主要考量“不可抗力”、“已支付且不可退还”和“合理注意、通知义务”等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