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35期丨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的检视与应对

来源: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研究室

文章摘要
欢迎光临 论文精选 栏目 精选优质论文,集萃法官智慧,立足司法实践,繁荣应用法学。 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的检视与应对 汪涛 法学硕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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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论文,集萃法官智慧,立足司法实践,繁荣应用法学。
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的检视与应对
汪涛
法学硕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限制消费作为一种间接性的执行威慑措施,在执行中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但就禁止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而言,涉及到妥善保障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和发展权的问题,需要在两者之间做好平衡。这就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的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以下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明确具体的操作标准和规则,用完善的法律制度和善意文明的执行理念为限制消费强制措施的正当性和合理性提供支撑,实现执行质效提升和权利保障的双赢。
一、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的检视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限消规定》)第一条和第三条,限制消费指法院对没有依照执行通知书规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限制其高消费和非生活或经营必需的相关消费,其中包括对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限制。限制消费的目的是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本身并非追求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的正当权利。

(一)案例引入


1.瑚某某和任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案情简介:在申请执行人瑚某某与被执行人任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未按照执行通知书确定的期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法院对任某某作出了限制消费令,并向其送达,其中包含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内容。后被执行人之子任晓某的法定代理人(监护人)王某在得知上述限制消费决定后认为,对任晓某上学的限制措施不仅侵害了其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而且也对执行结果不会产生任何积极影响,违背立法目的,该执行行为明显存在错误,随即提出异议,要求撤销对任晓某作出限制消费令中关于“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执行内容,并停止向任晓某幼儿园发出取消其上学的通知。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是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信用社会机制建设,保护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惩戒性措施。异议人要求撤销限制消费令中的相关内容并非执行异议受案范围,并依法驳回异议申请。
2.芦某某和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复议一案
案情简介:在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与被执行人卢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卢某某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于2021年4月8日向卢某某的女儿卢某1和儿子卢某2就读的北师大附属学校(高收费私立学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该校自下学期起停止招收卢某1和卢某2就读,并配合相应转学事宜。后卢某1与卢某2的母亲王某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撤销对其子女在北师大附属学校读书的限制。经查,王某和卢某某于2007年2月25日登记结婚,于2014年5月20日协议离婚,约定卢某1由王某自费抚养,但未对卢某2的抚养作约定。执行法院经审查认为,卢某某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对其限制消费,因卢某1已由其母自费抚养,依法应撤销对其在北师大附属学校读书的限制;但是离婚协议中未对卢某2抚养问题作出约定,应视为由卢某某和王某共同抚养,其就读高消费私立学校应受到限制,卢某2的异议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申请执行人芦某某不服,申请复议请求恢复对卢某1就读的限制,复议法院经审查后予以驳回,维持原异议裁定。
3.楼某某与潘某某、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异议一案
案情简介:在申请执行人楼某某与被执行人潘某某、朱某某夫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法院发出财产申报令和执行通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也未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执行法院向当地县教育局致函,要求限制两被执行人之女潘某悦就读仙华外国语学校,并向该校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后被执行人朱某某以其女潘某悦就读的学校已交学费系其外祖母缴纳,并非来源于两被执行人为由提出异议,请求撤销限制措施。执行法院经审查查明,朱某某所述属实,且没有证据证明是被执行人支付或通过转移支付方式为其女支付学费,无法认定两被执行人在被限制消费措施后,有让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消费行为,异议人的异议成立,并裁定撤销限制被执行人潘某某、朱某某之女潘某悦就读仙华外国语学校的相关法律文书。

(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中存在的问题


限制消费作为一种间接执行措施,本质上作用对象在被执行人,作用方式是限制被执行人的不合理高消费,但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消费行为不可避免地对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产生影响。通过检视现有法律规范和上述案例,可以看出目前的限制消费制度对被执行人子女的权利保障有所缺失,存在“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标准不明确,学费来源未合理区分,救济措施不完善等问题。
1.“高收费”、“私立学校”标准模糊
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说明正常收费是被允许的,“高收费”的界定标准不甚清晰,容易导致被执行人子女教育权利处于不确定中。在实践中,应根据各地区的实际经济水平和教育费用,结合个案情况合理确定“高收费”的标准。在非义务教育阶段,有些非营利性私立学校,虽然在办学性质上属于私立学校,但却从事公益性事业,比如一些高职高专院校,这类学校一般比公立学校学费略高,但如果限制就读该类私立学校,将对未成年人的升学产生重要影响。还有一些专门面向有特长或有生理缺陷的学生的私立学校也应予以剔除,否则将可能导致特定的未成年人无学可上。
2.学费来源未予合理区分
限制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主要是为了防止被执行人财产的不当减少,侵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非限制其子女受教育的正当权利。现实中,子女的学费并不必然都来源于被执行人父母,如上述案例3的情形。在这种情形下,被执行人子女的消费行为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并没有侵害债权人利益,也不存在逃避执行的行为,被执行人子女即使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也不应当成为被限制的内容。
3.救济措施不明确
《限消规定》未对限制消费如何救济权利进行规定,案例1中,执行法院以撤销限制消费令中的相关内容并非执行异议受案范围驳回申请人的异议申请,异议人面临“适法困境”。案例2、3中,执行法院则对异议人的异议申请予以审查并作出裁定。依照《民事诉讼法》二百三十二条,被执行人认为执行行为违法的,有提出异议和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的权利。那么,撤销限制消费令中的相关内容是否属于执行异议受案范围;如果不属于,应如何寻求合法救济?受限主体救济程序规则不明,异议审查模式不统一。
二、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的必要性

(一)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要求国家积极提供均等的受教育条件和机会,以获得平等的生存和发展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的内涵包括受教育的选择权。禁止“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限制了择校权。社会生活中人们一般优先选择公办学校就读,在初中毕业以后的非义务教育阶段,无法录取后才会考虑民办学校,限制就读私立学校将有可能导致部分中、高考成绩不理想的被执行人子女无法继续就读,这将影响公民的入学升学权,从长远来看,必然影响公民的发展权。《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二十条关于准确理解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条款,强调了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是指限制其子女就读超出正常收费标准的学校,虽然是私立学校,但如果其收费未超出正常标准,也不属于限制范围。人民法院在采取此项措施时,应当依法严格审查,不得影响被执行人子女正常接受教育的权利;在新闻媒体对人民法院采取此项措施存在误报误读时,应当及时予以回应和澄清。人民法院经依法审查,决定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学校的,应当做好与被执行人子女、学校的沟通工作,尽量避免给被执行人子女带来不利影响。关涉被执行人子女的基本权利,在制度实施中对限制措施的实施主体理应提出更高的要求,应秉持善意、文明、谦抑执行的理念,特别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切实保障被执行人子女的合法权益。

(二)被执行人财产的执行豁免权


强制执行的直接目的是实现债权人的债权,有时需要合法地剥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但是,作为司法活动的执行行为,除了对被执行人产生法律强制力,还负有维护更高更重要价值的使命。被执行人及其抚养家属的生存权、受教育权等都要优先于债权人的债权而受到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五条相关内容规定了被执行人的下列财产豁免执行: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生活物品;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费用。当地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必需的生活费用依照该标准确定;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完成义务教育所必需的物品等。因此,执行过程中必须在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存发展保留必需财产权益的基础上,才能剥夺被执行人的财产权。而对被执行人的限制消费措施过程中对子女受教育权的侵害,是对被执行人财产权的过度执行,违反豁免执行的相关要求。

(三)执行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的程序救济权


在对被执行人限制消费制度中,程序合法要求执行法院充分尊重和保障被执行人的申辩权和寻求救济的权利。申辩权,是指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及利害关系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影响其权利的决定和行为,有发表意见的权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失信惩戒不当的,可以申请纠正,执行法院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后,当事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法院申请复议。《限消规定》中并无救济相关规定。《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十八条关于畅通惩戒措施救济渠道,规定了对被采取限制消费措施申请纠正的,参照失信名单规定第十二条规定办理。《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法院提书面异议,对法院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复议。那么,限制消费措施是否属于执行行为?学界普遍认为通过限制被执行人的消费,间接迫使其履行义务属于民事间接执行措施。所谓民事间接执行措施是指法院不直接以强制力实现债权人的权利,而是通过是施予债务人一定之不利益,让被执行人迫于受到的压力和损失来主动履行义务。但实践中,正如上述三个案例的不同结果表明,对异议人请求撤销限制消费令(或部分内容)是否属于执行异议的范围认定不一。
三、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保障问题的应对
法治国家的建设包含对各方民事权利主体合法权利的保护,为保护某种法益而侵害另一种法益,不能实现实质的公平正义。《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体现了对被执行人权利保障,要求各级法院在执行中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在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最大程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基本遵循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中释明,要最大限度减少对被执行人权益的影响,坚持比例原则,避免过度执行。具体到对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限制上,应当坚持合法性与必要性要求:第一,合法性原则,在满足法定限制条件时才予以限制,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则应尽快恢复其子女的入学资格,不应拖延影响其受教育的权利。第二,必要性原则,在执行过程中需要考虑公民的基本权益和社会利益,尽量将损失降到最低,被执行人及其子女申诉要求对不应被限制的权利内容予以保障,并能提供相应事实证据的,应当结合个别案情审慎地采取影响被执行人子女受教育权利的限制消费措施。

(二)规则构建


在司法实践中,一些被执行人一方面拒不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另一方面又供其子女就读高额收费的私立贵族学校,这种做法不仅反映了被执行人的主观恶意,也严重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但一刀切禁止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有所不妥,应通过法律解释的方法明确具体适用标准,合理区分子女学费来源等不同情形分别予以规制。
1.明确“高收费”、“私立学校”标准
“高收费私立学校”并非规范的法律用语,也无清晰的界定标准,考虑到全国各地的经济水平不同以及私立学校的收费标准差异,可由各地法院结合上一年度当地居民平均收入水平和学校收费标准制定,并定期进行更新。关于“私立学校”,应将其限缩在“非补充性功能”的私立学校范围内,对于有些子女不满足一般公立学校入学门槛,就读具有特殊功能性、侧重于解决教育公平问题的私立学校应视为生活必需性消费,因此私立特殊教育学校等应予“豁免”。
2.区分学费来源
若被执行人子女经继承或赠与有个人财产,其财产足以支付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或个人财产不足以支付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有其他人愿意承担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费用,法律则不应对其禁止,建议将当前的限制消费条款中“禁止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改为“限制被执行人将财产用于支付子女就读私立学校的高额学费”。在向私立学校发出要求被执行人子女退学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前,预先通知被执行人成年子女或其监护人,对有证据证明学费来源并非是被执行人财产,查证属实的,不予限制。用“限制”代替绝对的“禁止”能防止对有其他学费来源的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产生影响,避免侵犯公民的合法权利。
3.细化适用程序
《善意文明执行意见》关于禁止被执行人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措施在适用时,第十五条规定适当设置一定的宽限期,对于子女就读的是毕业年级可考虑予适当宽限。对于强行限制被执行人子女就读于高收费私立学校会对其身心健康或教育权产生重大影响的,或由于政策等原因就读私立学校是其唯一选择,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查证属实的,可予以豁免适用。限制消费令自作出发生法律效力,应当向后发生约束力,对于限制消费令作出前已经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被执行人子女,不应强制其在已经缴纳学费的学期内退学或者转学。执行法院在向学校发出禁止被执行人子女就读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前,事先履行前置调查程序,加强与学校的联络,提前了解情况,审慎作出决定,并及时通知被执行人及其子女即将面临的限制性措施,并给予其一定的举证时间,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有权进行申辩。如果当事人有合理正当理由证明子女不应被立刻限制就读的,在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后作出是否限制、是否适用宽限期的决定,能够体现法律的人文关怀。
4.明确救济途径
作出限制消费令作为一项执行措施,属于执行行为的范畴,被执行人或利害关系人认为签发限制消费令有误或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限制被执行人消费而法院未予签发,应当按照一般的执行行为,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由执行行为异议——复议制度统一救济。
5.完善配套保障措施
被执行人违反限制消费令,其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的,如果在上学期间直接通知学校为其办理退学手续,无疑会对子女产生很大的影响,可能直接导致无学可上的局面。为减轻损害,保障限制消费被执行人子女的受教育权,应健全配套机制,被执行人子女在被依法限制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后,由教育部门负责其转校至公办学校或者不属于高收费的私立学校,原就读学校配合办理相应的转校事宜,转校前任何人不得妨碍其正常就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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