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与融资租赁优势合作

来源:天达共和法律观察

文章摘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弊端不断激化的背景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化优势,通过“互联网+汽车”为乘客提供差异化和多样化出行服务,有效提高城市运力与出行效率。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在传统出租汽车行业弊端不断激化的背景下,充分利用互联网平台信息化优势,通过“互联网+汽车”为乘客提供差异化和多样化出行服务,有效提高城市运力与出行效率。2015年9月,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正式向上海奇漾信息技术有限公司颁发《上海市出租汽车经营资格证书》,核准经营范围为约租车网络平台,这是国内首张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资质许可证。
在公众出行需求的推动下,2016年7月29日,交通运输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等7个部门联合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将于2016年11月1日起施行。至此,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首次获得官方层面的认可。
一、《暂行办法》的规定和解读
一、《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和规章解读
《暂行办法》规定,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应当遵守本办法。本办法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本办法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根据《暂行办法》的规定,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国网约车管理工作。《暂行办法》就网约车平台公司、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网约车经营行为、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作出详细规定。
关于网约车平台公司,《暂行办法》采取许可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根据经营区域向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明确经营范围、经营区域和经营期限等,并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
关于网约车车辆,《暂行办法》规定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审核后,对符合条件并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的车辆,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关于网约车驾驶员,《暂行办法》规定服务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依驾驶员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按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关于网约车经营行为,《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多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不得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经营服务。
二、《暂行办法》对网约车的监管创新
相比于2015年交通运输部起草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暂行办法》在维护新产业市场竞争,以及分享“互联网+”经济产业领域均体现出监管的先进与灵活。
关于互联网专车平台接入的车辆,《征求意见稿》规定,拟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车辆,由车辆所有人向服务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应当符合的条件之一为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实践操作中,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具有出租客运的资质,其无法将车辆登记为出租客运,该等监管要求实质制约网约车业务的发展。本次颁布的《暂行办法》体现了适度监管的原则,不再要求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出租客运”,而是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暂行办法》体现出监管制度方面的锐意改革,以期促进网约车行业的健康发展和业务创新。
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与融资租赁业务的优势合作
在市场需求的推动下,越来越多的融资租赁公司利用融资租赁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作机会,以扩展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模式和服务内容。事实上,在滴滴快的专车平台获得网络约租车平台经营资格许可之前,融资租赁公司已渗透至网约车领域,就拟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深入合作,按照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特点及驾驶员的实际需求,量身定做适合于网约车经营模式的融资租赁产品,以实现轻资产的互联网技术平台与重资产的融资租赁公司的合作创新。
一、融资租赁公司的业务优势
融资租赁业务集融资与融物为一体,根据承租人具体的项目条件、项目背景、项目需求及项目目标等设计并提供精准、个性的金融服务。融资租赁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合作,能够促进网约车业务的健康发展与品质提升。
1、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优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的必要条件之一即为接入符合条件的车辆。《暂行办法》规定,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7座及以下乘用车;(2)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3)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车辆的具体标准和营运要求,由相应的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发展原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网约车的市场需求,乘客通常要求该等车辆在舒适度、安全性等方面优于传统出租汽车,因此从事网约车服务的车辆所需购置成本通常较高。融资租赁公司的资金优势,能够弥补网约车平台公司自身轻资产的短板。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具体融资需求,设计并提供低首付、长租期的租赁产品,降低网约车业务参与方的资金压力,满足参与方的融资需求,帮助参与方迅速开展业务以抢占市场先机。
值得一提的是,从监管角度出发,《暂行办法》强调网约车车辆的运营安全与乘客安全,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具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乘客购买承运人责任险等相关保险,充分保障乘客权益。对此,融资租赁业务能够满足该等监管要求,融资租赁公司在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网约车车辆使用的同时,将保险等费用均打包至融资成本,为网约车平台公司设计个性化融资产品。
2、融资租赁公司的议价优势。随着网约车首次获得官方层面的认可,网约车经营业务将继续保持快速增长,以满足日益增大的市场需求,由此将需要更多的接入车辆参与互联网专车经营。
相比于网约车平台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在市场运营层面具有更广阔的汽车经销商资源和连接市场主体参与经营的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基于规模化车辆购买,从而在购置价格以及后续维修保养服务方面具有更强的议价能力。网约车平台公司与融资租赁公司合作,通过降低车辆购置成本以降低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成本,通过提升车辆保养、保险等服务以提升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服务,最终增强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市场竞争力。
3、融资租赁公司的市场优势。《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对于强制退出网约车经营市场的监管规定,融资租赁公司基于与二手车经销商的良好合作基础,能够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出较好的解决方案。
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厂商租赁公司,依托对租赁车辆的熟悉和把控,具有对二手车辆进行残值评估和处置的能力。融资租赁公司将租赁期限安排为符合《暂行办法》对行使里程和使用年限的规定,并且在租赁期限届满时为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二手车回收和处置服务,同时及时替换符合网约车经营需求的新车辆,以保证网约车业务的持续经营。
4、融资租赁公司的其他优势。融资租赁基于客户需求设计融资服务的特点为网约车的经营方式提供多种选择,例如,融资租赁公司通过融资租赁模式与会计上的经营租赁模式的结合,在租赁期限届满后,专车平台接入的驾驶员可以选择返还车辆、留购车辆或者续租车辆;融资租赁公司在向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提供车辆占有、使用之外,将车辆维修和保养服务作为附带融资租赁产品,满足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的实际需求。
在北京、天津、上海等通过控制机动车数量治理拥堵目的的城市,“限牌令”已广泛实施,并将逐步扩大适用的城市范围。融资租赁公司提供附带牌照的车辆融资租赁业务,显著增加网约车接入车辆的数量,解决符合条件的驾驶员无法取得车辆牌照的困难,扩大网约车平台公司的运营规模。
二、网约车平台的业务优势
网约车业务及互联网专车平台已成为近年来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并且随着网约车经营的日趋完善,该项业务对车辆的需求不断增长,均将促进融资租赁业务的拓展。
1、网络专车平台的宣传优势。伴随网约车业务的兴起,该类出行服务被消费者认同,并被监管部门重视。在网约车成为市场和社会关注热点的背景下, 融资租赁公司通过与网约车平台公司开展经营合作,利用互联网专车平台的宣传渠道有效提升曝光度,增加社会公众对融资租赁业务的认知,提高融资租赁产品的市场渗透率。
2、网络专车平台的推介优势。伴随网约车业务的发展,更多驾驶员意愿与互联网专车平台接洽以加入网约车服务。互联网专车平台利用该等信息优势,向驾驶员介绍与其合作的融资租赁公司及其融资产品;融资租赁公司基于驾驶员的具体需求设计并提供融资产品。网络专车平台建立驾驶员与融资租赁公司之间的连接,为融资租赁公司介绍更多潜在承租人,促成融资租赁业务的达成。
三、两类业务领域的渗透与创新
承前所述,融资租赁公司根据网约车的需求和特点设计并提供的融资产品和模式,能够有效促进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和发展;网约车平台公司利用融资租赁公司的优势,能够显著增强网约车领域的市场竞争能力。两类业务领域的合作与渗透,实现“互联网+融资租赁”的创新。
一、两类业务合同法律关系的紧密结合与突破
网约车业务项下,法律关系的当事方包括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以及乘客;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法律关系的当事方包括融资租赁公司、承租人以及供应商。网约车平台公司既是网约车业务的经营主体,亦为融资租赁业务的承租方。法律实践过程中,两类业务存在合同法律关系的衔接与融合。
网约车业务的特殊需求,对于融资租赁交易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构成突破与创新。例如,传统融资租赁业务项下,承租人承担占有租赁物期间维修保养租赁物的义务。为适应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实际需求,融资租赁公司,特别是厂商租赁公司在提供车辆占有使用的同时,附带提供车辆维修保养以及购买保险等相关服务。该等权利义务的约定突破传统融资租赁合同条款,体现市场需求对业务模式的创新。
二、融资租赁公司参与网约车业务的市场经营
在网约车业务日趋增加与完善的背景下,融资租赁公司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探索并创造多样化、深度化业务合作模式。例如,融资租赁产品可以设计为,融资租赁公司在取得租金收益的同时,分享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经营收益,将网约车平台公司应付租金金额与其接单数量挂钩,在接单数量达到既定额度后,随着接单数量增加相应比例降低应付租金金额,同时融资租赁公司从网约车平台公司取得收益分成。该类创新合作模式将租赁成本作为租金计收,并以租赁利息部分参与利润分成,通过该类“租赁+投资”的创新合作鼓励驾驶员接单,增加融资租赁公司、网约车平台公司以及驾驶员各方利益收入,适应公众出行需求。
在融资租赁公司根据承租人对品牌和车辆的选择购买车辆,并向承租人提供个性化融资租赁产品的前提下,针对网约车业务经营的服务性、受众广等特点,融资租赁公司亦可以对融资租赁服务作出相应调整与设计,以满足网约车平台公司的市场竞争需求。
四、结语
融资租赁业务与网约车服务的深化合作,是对融资租赁业务创新的尝试,也是对推动网约车服务的探索。融资租赁公司为网约车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方案,网约车平台公司为融资租赁公司拓宽产品受众。融资租赁业务与网约车服务的合作创新,实现融资租赁公司与互联网专车平台的利益融合与增长联动,最终满足日益增长的市场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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