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投资中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及风险防范(下)

来源:树人律师

文章摘要
隐性债务存在着隐蔽不易被发现的特征,一旦发生又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受让方股权投资前的调查,投资中的协商,投资后的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隐性债务存在着隐蔽不易被发现的特征,一旦发生又存在着极大的风险,因此受让方股权投资前的调查,投资中的协商,投资后的规避就显得尤为重要。
以下笔者仍以股权转让为例,建议股权转让中的受让方可采用以下多种举措防范目标公司隐性债务风险。
「第1招」前期接触磋商了解
转让方、受让方在前期磋商中,一定会涉及到对公司债务情况的陈述。受让方可以要求除股东之外的公司的财务人员、主要管理人员参与会谈,也可以对目标公司工作人员进行非正式的访谈。总之,受让方务必在前期磋商中,尽可能多地了解公司债务信息,以便为股权定价及受让方的交易决策提供更为有意义的参考。
「第2招」向第三方机构了解
受让方可向审计机构、税务监察员、同行等了解企业的资信及债务情况。鉴于企业目前广泛地采用联保、互保模式,若目标公司存在银行借款或向其他金融机构借款的情况,可以向银行、小贷公司、担保公司了解目标公司金融借款以及担保的债务信息。
「第3招」专业尽职调查了解
尽职调查应当是股权转让中的必经程序。通过尽职调查,尤其是通过律师和会计师的协同工作,可能会发现目标公司的隐性债务情况,为受让方的商业决策提供重要参考。
「第4招」登报促使债权申报
虽然公司股权结构变更并不影响公司承担债务,但是,公司的重大股权变更对债权人而言却是一种重大资信变化。因此可以登报告知股权转让事项,促使公司的隐性债务爆发。
特别说明的是,此时债权人未在申报期内申报债权的,并不代表其丧失债权。
「第5招」合同披露及承诺
股权转让双方权利义务的最终落地须通过书面的股权转让合同实现,股权转让合同内容的安排对股权转让后债务风险的规避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因此,要重视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如在合同中明确转让方已经披露的公司债务信息,并以附件(清单)格式载明债务的金额、性质、发生期间、到期日等信息,并附上相关的合同文书等、账簿等记账凭证,明确股权估值的财务基础。同时,合同应当强化转让方对目标公司债务情况的披露责任,并约定如转让方未披露或未完整披露目标公司负债的,应对受让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6招」保留一定转让价款
实务中,如目标公司存在隐性债务,受让方接管目标公司之后,一般会在一定期间内爆发。受让方可以要求分期支付股权转让价款,价款支付完成前,一旦发生隐性债务,受让方有权就应赔偿部分在未付款中扣除,也可以约定该种条件下受让方享有不安抗辩权。
「第7招」印章销毁重新刻制
鉴于我国目前对于印鉴形成时间的鉴定条件要求非常苛刻、技术手段并不成熟且准确性极其有限,故要确定公司印鉴形成时间非常困难。为此,笔者建议,在移交程序中,受让方及其委托的管理者不要继续沿用原有印章,而是另行刻制公司运营所需要的公章、财务章、合同章、发票章等印章,有效规避隐性债务风险。
「第8招」原有股东转让方或出具承诺并提供保证
由转让方或原股东出具目标公司不存在隐性债务的承诺函,并提供连带保证担保责任,对于没有真实、全面、及时地向受让方披露隐性债务情况的,将因此承担必要的履行义务及赔偿责任。
「第9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
由目标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陈述与声明,约定董事、监事等人员的信息披露义务,及违反约定的相关责任。
「第10招」变更交易结构
受让方可以与转让方另行协商变更直接买卖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结构,从而有效规避受让方因目标公司隐性债务带来的风险。如可以由目标公司新设一家子公司,将目标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资产、负债、业务、人员等划转至新设公司,再将新设公司股东变更为目标公司的转让方或者原股东,由受让方购买新设公司的股权,这样受让方就有效避免了对目标公司隐性债务风险的承担。
总而言之,股权投资中目标公司隐性债务呈现出难于发现、风险较大、损失不可估量的特征,因此受让方应当重视目标公司隐性债务风险的防范,通过采取多种措施有效规避目标公司隐性债务引发的风险,确保交易目的的顺利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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