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基建热潮下,互联网企业八大常见投标问题解答

来源:北京嘉观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

2020年3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强调,要加快5G网络、数据中心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进度。随后,全国各地积极响应,大批数字化智慧物联项目如雨后春笋般投产,如人工智能、自动驾驶、智慧高速公路、工业互联网平台等。
在此大背景下,各大互联网巨头也发挥自身科技优势,积极参与投标各地新基建类项目,攻城略地,扩大商业版图。
由于投标项目实务专业性要求较高,即使在高新技术领域处于领先地位的互联网企业,对新基建领域的招投标流程和规定可能相对陌生,存在不少实操中的疑问。
本文从大量相关检索和客户案例咨询中,整理出互联网企业八大常见投标咨询问题,并进行答疑解惑,希望对企业有所帮助。
Q:同一互联网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能否同时参与同一标段的招标项目?
答:不能。
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分公司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独立的民事责任能力,高度受制于总公司,而其总公司是子公司的控股股东。在法律关系上,二者存在控股关系,因此同一互联网公司的子公司和分公司不能同时参与招标项目。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二款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Q:非必须招标的新基建项目,有投标人通过弄虚作假方式中标,是否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
答:属于。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527号《民事裁定书》中的观点,即使是非必须招标的项目,只要采取了招投标形式,就应受《招标投标法》的约束。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甲互联网公司和乙互联网公司均受同一股东100%股权控制,乙互联网公司系甲互联网公司异地搬迁后另行成立的独立法人,现乙互联网公司使用甲互联网公司业绩投标,是否构成虚假业绩?
答:属于。
在公司存续分立(即A分立为A、B)的情况下,因A公司依然存续,原A公司的业绩只能仍由A继续享有,新设的B公司不能继承A公司的业绩。
甲互联网公司和乙互联网公司甚至都不是分立的关系,两者无任何法律上的权利、义务的继承关系,故乙互联网公司更不能够继承甲互联网公司的业绩。现乙互联网公司使用甲互联网公司业绩投标,构成虚假业绩。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十四条第一款 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Q:投标截止前一天,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是否有权要求退还投标保证金?
答:若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则有权要求退还。
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七十四条,四种法定情形下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一是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二是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三是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四是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投标截止前一天,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属于上述法定不予退还的情形。
但实践中招标文件往往也会对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的情形进行规定,因此,若投标截止前一天,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不属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不予退还情形,则投标人有权要求退还。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三十五条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第七十四条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中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
Q:投标人多缴纳了保证金,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答:不属于。
递交投标保证金的实质是为了减少因投标人在投标截止后随意撤销投标文件、中标后不缴纳履约保证金或中标后不签订合同等行为从而给招标人造成损失,实质是为保障招标人的利益,缴纳的投标保证金比招标文件要求的多,更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利益。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释义》
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该具体金额是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最高限,即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但对投标人而言,招标人所要求的最高限是其提交的投标保证金的最低限,也即其所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高于或者等于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具体金额。
Q: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招标文件要求的有效时间更长,是否属于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情形?
答:不属于。
要求投标保证金有效期与投标有效期保持一致主要是为了防止保证金制度被滥用,以确保保证金及时返还,也就是说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等于但不得长于投标有效期主要对招标人行为的约束。
投标人递交的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是投标人自愿选择的行为,在招标人原要求的基础上更有利于保障招标人的权益。投标保函有效期比投标有效期长也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属于正偏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
Q:某互联网供应商前期参与设计了招标项目的招标控制价,是否有资格投标并中标?
答:该供应商并未参与编制标底工作,可以投标并中标。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中介机构不得参加受托编制标底项目的投标,也不得为该项目的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询。
Q: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如何计算?
答: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从公示的次日起算,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五十四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 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民事判决书》(2016)粤04民初77号
法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本院认为该三日的公示期当自公示之次日起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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