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对俄罗斯经贸制裁,对航运外贸企业的影响及应对建议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引言 随着俄乌冲突的持续,美国、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选择通过经贸制裁作为向俄罗斯施加压力的重要途径。由于美国在国际经贸和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其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影响尤为重要。
引言
随着俄乌冲突的持续,美国、英国和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选择通过经贸制裁作为向俄罗斯施加压力的重要途径。由于美国在国际经贸和金融领域的重要地位,其采取的制裁措施的影响尤为重要。本文将以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控制办公室(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简称“OFAC”)所管理的“金融制裁(financial sanctions)”[1]为视角,从经贸制裁的法律基础、措施内容和应对策略等方面加以分析并提出建议。
一、美国经贸制裁法律法规体系
美国政府对外经贸制裁措施依托于一系列国内法律法规。其中既有针对特定国家或地区的制裁内容,也有针对特定领域的制裁内容。总体可分为一般性法律、专门性法律及以总统行政命令为代表的行政法规体系等三类。
(一)美国有关对外经贸制裁的主要国会立法
美国政府在现阶段实施对外经贸制裁所依赖的行政权力主要来自于1976年《国家紧急状态法》和1977年《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
1. 1976年《国家紧急状态法》
National Emergencies Act,简称“NEA”[2]
1976年《国家紧急状态法》规定了美国联邦政府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基本权力框架,并统合了此前美国总统实施国家紧急状态的行政权力。根据美国国会报告的统计,美国总统从1979年至2019年期间共宣布了62次国家紧急状态,其中仍有36个国家紧急状态处于有效中[3]。该法规定了总统宣布国家紧急状态的权力,并与其他相关经济管制立法共同构成了美国政府对外实施经贸制裁的法律基础。
2. 1977年《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简称“IEEPA”[4]
1977年颁布的《国际紧急状态经济权力法》规定美国总统有权在发生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存在非常规的威胁时宣布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并有权禁止金融交易、冻结外国或其国民的财产或利益等相关的行政授权,构成了美国总统行使行政权实施对外经贸制裁的授权基础。
(二)美国涉俄罗斯的经贸制裁立法
在上述一般性授权立法的基础上,美国国会还通过一系列专门立法规定了对俄罗斯实施经贸制裁的行政权力。与近期俄乌冲突有关的立法主要涉及到以下几部。
1. 2014年《支持乌克兰自由法》
Ukraine Freedom Support Act 2014,简称“UFSA”[5]
该法颁布于2014年俄罗斯与乌克兰的冲突背景下,内容既包括对俄罗斯的一系列制裁措施授权,也包括了赋予美国政府为乌克兰提供其他方面支持的权力。
该法下的制裁措施针对的对象包括被美国政府指定的俄罗斯国防工业、投资俄罗斯能源航工业的个人或实体。此类制裁措施的形式采用了菜单式制裁(menu based sanctions)”,即美国政府可依据该法从一系列制裁手段中选择若干具体措施加以实施。
该法下可实施的制裁措施种类还包括针对俄罗斯和外国金融机构的制裁:即为被制裁对象提供金融支持的外国金融机构也被纳入可制裁的范围。这些被认定的外国金融机构会被禁止或严格限制在美国开立代理账户进行美元结算。
值得关注的是,该法所划定的上述制裁对象范围并不限于美国主体或俄罗斯主体,美国政府也被授权实施针对第三国的个人和实体所谓的“二级制裁(secondary sanctions)”。
2. 2014年《支持乌克兰主权、完整、民主和经济稳定法》
Support for the Sovereignty, Integrity, Democracy, and Economic Stability of Ukraine Act of 2014,简称“SSIDES”[6]
该法颁布于2014年,其主要目标是授权美国政府为乌克兰提供资金和安保支持、对追回乌克兰前政府官员贪污的资产等。同时,该法授权美国政府认定一系列对象实施制裁。这些对象范围包括了四大类主体:
被认定对乌克兰暴力冲突或破坏乌克兰和平、安全、稳定、主权或领土完整承担责任的主体。
被认定在俄罗斯境内涉嫌共谋贪腐的主体。
违反或合谋违反本法或《支持乌克兰自由法》下的制裁,或代表受制裁主体或其近亲属从事重大交易或为此提供便利的主体。
被美国政府认定对被俄罗斯武力占领或控制的地区侵犯人权行为负责的外国主体,包括为此类主体提供帮助的任何主体,及代表或为被制裁主体行事的任何主体。
在该法下,美国政府有权对其所认定属于上述范围内的主体实施包括资产封锁、禁止入境美国/驱逐出境、拒绝/撤销入境美国签证等制裁措施。值得注意的是,该法下的制裁范围也未排除可能的“二级制裁”,即包括授权美国政府对其认为符合条件的不特定外国主体实施制裁措施。
3. 2017年《以制裁反击美国敌人法》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以下简称“CAATSA”[7]
该法授权美国政府针对伊朗、俄罗斯和朝鲜实施一系列的制裁措施。其中针对俄罗斯的经贸制裁包括网络安全、特定能源工程项目、俄罗斯及外国金融机构、俄罗斯国防工业、俄罗斯石油管线建设、俄罗斯政府对国有企业的私有化、俄罗斯对叙利亚的武器运输等不同领域,并修订了此前对俄的部分制裁立法和行政命令中的规定。该法主要的制裁手段为资产“封锁”(blocking property and interest in property),但美国政府还可以选择除此之外的包括十余项其他种类的制裁措施。
4. 2019年《保护欧洲能源安全法》
Protecting European Energy Security Act of 2019, 以下简称“PEESA”[8]
该法授权美国政府针对俄罗斯向欧洲的能源供应管线建设项目实施制裁。其制裁措施直接指向俄罗斯与欧洲间有关天然气供应的“北溪2号”项目、“土耳其溪”项目,将向上述项目销售、租赁或提供参与在海平面100英尺及更深处铺设管线船只的个人或实体作为制裁对象的范围,且包括此类实体的高管、主要股东。该法授权美国政府选定上述范围内的对象实施包括资产封锁、禁止入境美国/驱逐出境、拒绝/撤销入境美国签证等制裁措施。
美国政府的本轮制裁中还部分涉及到2012年《谢尔盖马格尼茨基法治问责法》(Sergei Magnitsky Rule of Law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2)、2016年《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Global Magnitsky Human Rights Accountability Act of 2016)等其他立法,其中也规定了不同的制裁范围和措施种类。。
(三)总统行政命令
美国总统签发的行政命令是美国总统管理美国联邦政府运行的指令,具有类似美国联邦法律的效力,并被作为美国联邦行政法规的一部分收录于美国联邦法典第3编中。不同于国会立法,美国总统签发的具体行政命令不需要经过国会批准,且美国国会也无权否决行政命令。所以,在美国政府实施经贸制裁过程中,总统行政命令成为了美国行政机关实施具体制裁措施的直接依据。
自俄罗斯在2022年2月21日承认乌克兰境内的卢甘斯克、顿涅斯克两州部分地区独立以来,美国政府截止2022年4月6日已针对俄罗斯签发了四份行政命令[9],扩大和加重了此前既有的经贸制裁措施。
上述新发布的行政命令连同此前美国政府发布的其他涉俄罗斯的总统行政命令构成了对俄罗斯实施经贸制裁的主要行政法基础。这些行政命令同时配套有美国财政部基于行政命令的授权做出的决定(“Determination”)、OFAC根据行政命令所做的指令(“Directive”)、询问答复(FAQ)、普通豁免许可(General License)等多层次的行政文件,对经贸制裁范围和内容进行阐释,构成了一套复杂的经贸制裁行政法规体系。
二、近期美国对俄罗斯实施的经贸制裁分析
自俄乌冲突开始后,美国政府颁布的制裁措施并非是基于相同的法律依据,更不是仅依赖本次俄乌冲突爆发后所发布的总统行政命令。这些措施的内容往往需援引前文所述的国会立法、先前已颁布的行政命令及后续行政文件等相关立法和政府文件的内容。
(一)近期列入OFAC涉俄制裁名单下的制裁项目
OFAC针对具体受制裁对象所适用的制裁措施及制裁理由可以通过OFAC发布的被制裁对象名单所附标签(tag)得到初步信息[10]。根据OFAC网站中“Recent Action”清单中所列自2022年2月21日至2022年4月6日的更新信息,该政府机构发布和更新被列入涉及俄罗斯制裁名单的个人和实体有关的“标签”主要包括:

在上述制裁清单标签中近期被采用最多的是有关于俄罗斯和乌克兰关系的“[RUSSIA-EO14024]”及“[UKRAINE-EO13660/13661/13662]”等,但美国政府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并不局限于上述涉俄罗斯或涉乌克兰问题的具体行政命令,还涉及非专门针对俄罗斯的行政命令或行政法规,如“[NPWMD]”“[CYBER2]”等。上述不同的行政文件所涉及到的制裁范围和制裁措施既有重叠,也有差异。若在经贸活动中遇到被列入OFAC制裁名单的个人或实体,则需要通过具体标签来判断该个人或实体所适用的制裁措施。OFAC的制裁名单仅会显示已被认定的具体被制裁对象(如个人、实体、船舶或飞行器等)。由于美国政府还实施不需要指定具体对象的行业性和地域性制裁措施,故交易对象未列入OFAC制裁名单,也不代表交易不存在制裁风险。
(二)美国政府所实施的经贸制裁手段总结
根据不同的国会立法、行政命令下的授权,美国政府可针对不同的被制裁对象从“制裁工具箱”中挑选出不同的制裁措施。虽针对不同对象的制裁措施存在差异,但美国政府在现阶段在涉俄罗斯制裁中所实施的具体措施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1. 资产封锁
该类制裁措施是美国经贸制裁中最普遍的制裁手段之一。此类制裁措施的内容一般是“封锁”(blocking property or interest in property)(或冻结)这些主体位于美国境内的、后续进入美国境内的以及由美国个人及实体持有或控制的财产或财产利益,且不得转让、支付、出口、提取或者以其他方式处置。
本轮美国对俄罗斯的制裁措施由于涉及到政治、军事、商业等多个社会领域的个人和实体(包括了俄罗斯政府高级官员、俄罗斯国家杜马成员、若干俄罗斯企业及股东等),故理论上面临冻结和限制处置的资产范围较大。根据美国财政部发布于2022年2月22日和3月31日有关Executive Order 14024项下适用的行业范围的决定(Determination),俄罗斯的金融服务业、航空航天业、电子产业和海洋产业均被归入到可供实施“资产封锁”的产业领域。这意味着美国政府在此后可随时对俄罗斯上述行业中具体个人或实体的资产或利益通过进一步措施根据Executive Order 14024的相关条款采取资产封锁措施。
上述美国个人或实体的范畴较为广泛,包括了美国公民、美国永久居民、任何根据美国法律或在美国管辖范围内组建的实体(包括该实体的外国分支机构)以及任何位于美国境内的个人或实体。此类资产封锁措施也会使在俄罗斯经营的美国企业分支机构以及所雇佣的美国公民、永久居民对被制裁的个人和实体承担履行“封锁”的义务,从而极大的影响上述经济主体与俄罗斯的商贸往来。
2. 限制/禁止金融机构在美开立代理账户
Correspondent and Payable-Through Account
此类制裁措施直接针对外国金融机构的美元结算能力。当前,美元仍是国际贸易结算的主要货币,其主要的结算系统有FEDW IRE、CHIPS、ACH等。外国银行一般会在美国银行开立美元账户,再通过美国的结算银行进入结算体系进行结算。因此,在美国银行的结算系统中开立账户是外国金融机构开展美元结算服务的条件。这类措施一般分为两个类型,其一是对制裁对象金融机构在美开立代理账户实施严格限制条件,其二则是禁止制裁对象金融机构在美开立代理账户。所以,限制相应外国金融机构在美国开立代理账户的能力将严重限制被制裁机构的美元交易能力,并进一步对被制裁国家或地区从事国际结算的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3. 融资和投资限制/禁止
美国政府本轮实施的对俄经贸制裁加强了对投融资领域的禁令范围,包括禁止美国个人或实体购买俄罗斯政府或中央银行发行的债券、禁止向克里米亚地区、乌克兰卢甘斯克和顿涅斯克两州有关地区做出新投资、禁止美国个人或实体向被制裁对象投资或购买股权、禁止美国金融机构向被制裁主体提供外汇融资等。同时,美国个人或实体也被禁止向俄罗斯政府或在俄罗斯境内的主体提供美元。
值得关注的是,随着俄乌冲突的持续,美国在投融资领域的制裁范围已由最初的集中于金融市场、能源开发、某些其他特定行业或地区的投资禁令扩展至对俄罗斯境内的任何投资[11]。
4. 进出口限制
美国对俄罗斯的此类制裁包括对俄罗斯出口或从特定区域或俄罗斯境内向美国进口特定商品。在2022年4月6日行政命令之前,这些进出口限制的制裁范围包括的领域主要有:
禁止从俄罗斯向美国境内进口石油、天然气、煤炭及上述矿产资源的制品;
禁止从俄罗斯向美国进口海产品、酒精饮料、非工业用钻石等商品;
禁止美国个人或实体或从美国向克里米亚地区、乌克兰卢、顿两州部分地区提供任何服务、商品或技术等;
禁止从克里米亚地区、上述卢、顿两州有关地区向美国出口任何商品、服务或技术。
根据2022年4月6日的总统行政命令“Prohibiting New Investment in and Certain Services to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 Response to Continued Russian Federation Aggression”,美国总统进一步授权美国财政部长可决定禁止向俄罗斯境内的任何个人或实体出口、再出口、销售或供应被选定行业的服务。
这类制裁措施的另一个形式是终止或限制被制裁主体获得或继续获得美国政府的进出口许可证、担保、批准等前置条件。鉴于美国政府商务部的出口管制部门管理着众多行业中关键产品、技术的出口许可和批准,被制裁对象无法获得这类许可、批准也会实质上达到限制出口的效果。
5. 入境限制措施
针对被制裁的个人或实体的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等自然人主体(甚至扩展至这类自然人的近亲属),美国政府还采取驱逐出境、终止/拒绝签证等限制入境美国的措施。虽这类限制入境措施并非直接针对经济活动,但会对被制裁自然人的国际交往活动带来实际影响,以达到对具体自然人施压的目标。
美国政府还可依据其国内法实施其他类型的制裁措施,但总体而言,美国现阶段对俄罗斯实际实施的制裁模式仍以“一级制裁”(primary sanctions)为主,即限制俄罗斯及有关特定地区与美国之间经济往来。不过,美国政府的这些制裁措施均在一定条件下延伸至禁止美国个人或实体协助、支持、资助由外国人从事的经济活动,从而对外国主体与俄罗斯之间经贸往来产生影响。同时,如前文所述,美国现阶段涉俄罗斯经贸制裁的法律法规本身仍包括了实施“二级制裁”(即对非第三方的市场主体进行经济活动的限制)的授权,所以不排除未来通过实施“二级制裁”以限制第三方交易的可能。
三、航运、外贸企业在经营中控制单边经贸制裁影响的应对建议
虽然我国始终反对美国、英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采取的单边制裁措施,但在客观上此类单边制裁措施可能使企业遭受严重的商业和法律不利后果,如被要求支付巨额罚金、遭受惩罚性的二级制裁,甚至包括制裁实施国家对公司负责人的刑事检控。同时,随着我国《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为基础的外国制裁反制措施的完善,我国境内的个人和企业也有义务遵守我国政府对有关国家制裁措施的反制禁令,这就要求我国企业需要更好的防控制裁风险。下文将从交易事先审查、合同条款预先考量及法律救济等三个方面对防控制裁风险提出初步建议。
(一)交易事先审查
1. 交易主体的审查
根据OFAC公布的信息(截止2022年4月7日),共有667个俄罗斯实体、693个俄罗斯个人被列入该机构的制裁名单。鉴于美国政府近期一直在扩大制裁范围,故可以预计该名单所列的个人和实体会持续增加。因如前文所述,美国政府涉俄罗斯制裁多包含对资产封锁措施,故非美国企业也难以开展与列入美国政府制裁名单的个人或实体进行涉及美元或涉及有美国实体或个人参与的任何交易。为避免此种风险,企业在锁定交易对象和参与主体之前应初步对上述交易参与者进行初步调查,并可通过公开信息渠道对运输、商贸主体的所有权、投资背景进行初步查询(如通过相应航运数据库了解船舶的商业历史和运营区域信息、通过企业注册地政府平台查询有关主体的商业登记信息等)。
另一方面,美国政府实施的相当一部分制裁措施适用“50%所有权标准”,即如被列入制裁清单的A公司对B公司的所有权比例超过50%,则B公司也视为进入制裁清单。故在此情形下,有必要要求存在风险的交易对象提供其最终受益人的信息,以便核查该交易主体是否存在制裁风险。
2. 交易中其他要素的核查
外贸航运企业的经营活动不但涉及到交易合同的相对方,还涉及到如货物、运输、银行、保险机构等其他交易的其他要素。这些要素亦会因涉及到制裁风险而影响交易的顺利进行,包括运输货物的目的地是否涉及到俄罗斯、货物是否由俄罗斯实体进出口的产品、交易主体的开户银行是否为俄罗斯银行、保险人是否接受涉俄罗斯的货物保险等。对于存在较大风险行业的进出口活动,企业应考虑寻求金融、法律等领域专业人士的合规建议。
3. 国内合规风险审查
根据我国颁布的《阻断办法》和《反外国制裁法》,我国行政主管机关有权在一定条件下做出不得执行或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或相关的反制措施,而我国境内个人和组织应遵守我国行政主管机关的禁令或反制措施,否则也将会面临我国国内法下的处罚。所以,若未来我国政府颁布了有关禁令和措施,我国外贸、航运企业还需在防范外国单边制裁措施不利影响的同时,保证自身商业行为不违反我国的有关规定要求。
(二)合同条文的预先考量
由于现阶段有关国家和地区对俄罗斯的单边制裁措施不断变化,交易当事方在设计合同条款时也需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制裁风险应对。
首先,建议在合同中加入制裁发生时的免责或解约条款。此类制裁条款建议应包括条款适用的条件、所涉“制裁”的定义、遭遇制裁时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因制裁而终止后的处理等内容。合同当事方也可参考商业组织推荐的相关标准合同条款,如波罗的海航运交易所(BIMCO)制定的有关制裁条款(BIMCO分别针对航次租船合同、定期租船合同、集装箱运输合同、包运合同等四种常见的海上运输合同的特点而设计了具体的差异化条文)。由于不同类型合同中的制裁条款内容需根据履约特点和面临的差异化制裁风险针对性设计,因此建议企业针对具体合同条文的设计和起草寻求公司内部法律顾问、外部律师等专业法律人士的意见和协助。
其次,可通过当事方做出相关保证达到一定的风险防范目的。这类保证一般可以包括不涉及特定领域或原产地的货物、运输工具未前往或不会前往特定风险区域、有关交易方或货物不来自于有制裁风险的国家或地区等方面。在“青岛金海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12]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即认为原告签发的承诺合同标的货物不属于来自伊朗等国家的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保证函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的适用范围,不构成对我国强制性法律法规的违反。
再次,可通过合同的支付时选择其他货币结算系统来减少制裁风险。单边经贸制裁并不具有约束其他国家遵守的国际法效力。所以其实际效力需通过制裁实施国的经济影响力予以保证。美国政府所实施的经贸制裁主要依赖于国际贸易中的美元结算体系对有关方施加域外影响。故合同当事方可以在客观条件允许的前提下选择其他货币结算体系来减少合同履行中可能存在的单边制裁措施的影响,例如采用我国的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ross-border Interbank Payment System,简称CIPS系统)完成支付并以人民币作为交易币种。
(三)法律救济途径
虽然商业主体可通过交易前的审查或交易中的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减少违反有关制裁禁令的风险,但其仍难免会陷入单边或多边的经贸制裁之中。尽管诸多经贸制裁行动具有外交和政治背景,通过一般法律程序获得相关的救济存在重重困难,但在法律层面,商业主体仍有机会通过司法或行政程序获得救济与赔偿。
1. 美国行政法规下的移除程序
根据《美国联邦行政法典》(US Code of Federal Regulations)Title 31中的Part 501.807条(31 CFR.Part 501.807)[13],被列入SDN 清单(即“特别指定国民及被封锁实体清单”)的实体或个人(或被列入该清单的船舶、飞机的多数所有权人)可以申请美国财政部海外资产管理办公室(OFAC)对将其列入SDN清单的决定提起复议(reconsideration)。为此,提出申请方应向该机构提交证据或主张以证明该机构的上述“指定(designation)”是依赖不充分的依据所做出的。除此之外,被列入上述清单的个人或实体还可以提出“补救措施”(remedial steps)的动议(例如对企业进行重组、变更管理层等可能会改变此前制裁决定基础的行动)。
2. 我国法律提供的国内民事救济途径
为应对某些国家推行单边主义给对中国企业的正常经贸交往造成了不利影响,保护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我国商务部在2021年1月9日颁布了《阻断办法》[14],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同年6月10日颁布了《反外国制裁法》。上述两部不同层级的法律文件除了初步构建我国应对外国单边制裁的反制措施框架及工作机制外,还对在原则上赋予我国公民、组织在遭遇外国制裁措施时的救济途径。
《阻断办法》第5条至第7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组织在“遇到外国法律与措施禁止或者限制其与第三国(地区)及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正常的经贸及相关活动情形”时的报告制度,而负责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的应对工作机制在评估后可以决定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发布“不得承认、不得执行、不得遵守有关外国法律与措施的禁令”。《阻断办法》第9条规定了我国公民、组织享有两类索赔权,其一是因他人遵守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与措施而侵害我国公民、组织合法权益的,其二是根据禁令范围内的外国法律作出的判决、裁定致使我国公民、组织遭受损失的。在上述两种索赔权存在的情形下,受损的我国公民、组织可以在我国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有关当事方赔偿损失。
《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则进一步从国家法律角度明确了我国公民、组织有权因任何组织或个人执行或者协助执行外国国家的歧视性限制措施而受损时,可依法在人民法院对该组织或个人提起诉讼,要求停止损害、赔偿损失。
故基于上述规定,我国企业因美国政府单边制裁措施而遭受损失时有权在我国法院寻求民事救济,要求相关方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但由于上述两部立法文件颁行时间较短,我国司法系统对此类民事诉讼救济程序尚罕有实践,且在有限案例中也对《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办法》的适用范围持谨慎态度[15]。同时,也有观点指出上述立法所规定的民事救济程序仍存在受当事人间管辖权协议和外国主权豁免限制[16]、适用的对象和条件有待明确[17]等有待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当事人如何运用这些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还有待进一步的司法实践。
四、结 语
美国政府涉俄罗斯的经贸制裁措施基于其本国复杂的国内法规则实施,并运用一系列具体规定达到使其国内法规定产生域外适用的实际效果。在此背景下,企业从事国际贸易和航运活动时应谨慎对待制裁风险,建议在交易前预先审查参与主体和交易要素、妥善制定合同内容并在必要时运用法律救济程序保护自身利益。因国际制裁法律规则较为复杂,建议企业在遇到相关问题时咨询金融、法律方面专业人士获得相关具体的处理建议和解决方案。
[1] 但OFAC所实施的制裁措施并不仅限于金融领域,而覆盖了经济和贸易的广泛领域。美国财政部网站上对OFAC的描述为“The 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OFAC") of the US Department of the Treasury administers and enforces economic and trade sanctions based on US foreign policy and national security goals against targeted foreign countries and regimes, terrorists, international narcotics traffickers, those engaged in activities related to the proliferation of weapons of mass destruction, and other threats to the national security, foreign policy or economy of the United States.”因此,为避免歧义,下文将统称为“经贸制裁”(见Office of Foreign Assets Control - Sanctions Programs and Information,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office-of-foreign-assets-control-sanctions-programs-and-information.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2] National Emergencies Act (NEA), 50 USC§§ 1601-1651,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nea.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3] L. Elaine Halchin,National Emergency Powers (Updated November 19, 2021),Congressional Research Service website:https://crsreports.congress.gov/product/pdf/RL/98-505/14. pp12-13.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4] International Emergency Economic Powers Act (IEEPA), 50 USC §§ 1701-1706,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ieepa.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5] Ukraine Freedom Support Act of 2014 (UFSA), 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pl113-272.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6] Support for the Sovereignty, Integrity, Democracy, and Economic Stability of Ukraine Act of 2014 (SSIDES),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pl113_95.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7] Countering America’s Adversaries Through Sanctions Act, 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hr3364_pl115-44.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8] Protecting Europe's Energy Security Act of 2019 (PEESA),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peesa2019.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9] 即:Executive Order 14065 - Blocking Property of Certain Persons and Prohibiting Certain Transactions With Respect to Continued Russian Efforts To Undermine th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Ukraine、Executive Order 14066—Prohibiting Certain Imports and New Investments With Respect to Continued Russian Federation Efforts To Undermine the Sovereignty and Territorial Integrity of Ukraine、Executive Order 14068—Prohibiting Certain Imports, Exports, and New Investment With Respect to Continued Russian Federation Aggression及2022年4月6日发布的Executive Order—Prohibiting New Investment in and Certain Services to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 Response to Continued Russian Federation Aggression. 参Executive Orders, 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 official website: https://www.presidency.ucsb.edu/documents/app-categories/written-presidential-orders/presidential/executive-orders.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10] Program Tag Definitions for OFAC Sanctions Lists. U.S. Department of Treasury: https://home.treasury.gov/policy-issues/financial-sanctions/specially-designated-nationals-list-sdn-list/program-tag-definitions-for-ofac-sanctions-lists.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11] 见2022年4月6日发布的Executive Order—Prohibiting New Investment in and Certain Services to the Russian Federation in Response to Continued Russian Federation Aggression,美国财政部网站:https://home.treasury.gov/system/files/126/russia_eo_20220406.pdf.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12] 青岛金海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365号。在该案中,虽被告方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主张涉案合同附件3由原告青岛金海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签发的承诺不属于来自伊朗等国家的石油、石油产品或石化产品的保证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而应归于无效,但法院认为该文件是单方出具给碧辟公司的承诺,且为真实意思表示,不属于上述两部法律文件的适用范围。
[13] 31 CFR § 501.807 - Procedures governing delisting from the Specially Designated Nationals and Blocked Persons List,National Archive website:https://www.ecfr.gov/current/title-31/subtitle-B/chapter-V/part-501.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14]《商务部条约法律司负责人就〈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答记者问》,商务部网站: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news/202101/20210103029779.shtml. 最后访问日期:2022年4月7日。
[15] 青岛金海链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广州发展碧辟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粤01民初1365号。
[16] 杜涛、周美华:“应对美国单边经济制裁的域外经验与中国方案——从《阻断办法》到《反外国制裁法》”,载《武大法律评论》2021年第4期,第21-22页。
[17] 胡晓凡、姜芳:“习惯国际法下反措施与第三方关系探析——以《反外国制裁法》第12条为例”,载《语言与法律研究》2021年第2期,第132-13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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