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约型PE与有限合伙型比较以及投资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可能

来源:智仁律师

文章摘要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型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其中,公司型由于其进出机制的繁琐以及双重征税的负担,活力和吸引力均不如后两种类型。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主要类型有公司型、有限合伙型和契约型三种。其中,公司型由于其进出机制的繁琐以及双重征税的负担,活力和吸引力均不如后两种类型。契约型最为灵活,在其走向成熟前,作为挂牌企业的投资方,仍然是有限合伙型最为成熟和普遍。
一、契约型和有限合伙型的简要比较

契约型

有限合伙型

法律形式

基金管理人与投资人基于契约关系而设立的委托与受托管理法律关系的一种投资模式,由基金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托管人签订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合同管理、运用基金财产。

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有限合伙人不参与有限合伙企业的运作,不对外代表组织,只按合伙协议比例享受利润分配,普通合伙人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分享合伙收益。

核心文件

《基金合同》

《合伙协议》

登记要求

基金登记机构登记

全体合伙人签字后工商登记

人数限制

人数≤200(可设单一投资人)

2≤人数≤50 (至少一个普通合伙人,一个有限合伙人)

出资形式

一般为货币

以投资为主要经营范围则一般货币

资金要求

投资于单只基金金额≥100万,且单位投资者净资产≥1000万,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300万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

投资于单只基金金额≥100万,且单位投资者净资产≥1000万,个人投资者金融资产≥300万或最近3年个人年均收入≥50万

投资名义

基金管理人

合伙企业

税务要求

基金本身不征税;基金管理人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受益人转让份额缴纳企业所得税,来自PE的股息、红利所得免税;自然人受益人缴纳个人所得税。

“先分后税”;合伙企业不征税;企业合伙人缴纳企业所得税;自然人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杭州:普通合伙人5%-35%,有限合伙人20%)。

风险提示

①出现公开宣传和承诺保底的违法风险;②基金与投资对象之间、基金与大客户之间的内幕交易风险;③管理人股东与基金之间、同一管理人的不同基金之间关联交易的风险;④托管人基于利益和地位的监管不力风险;⑤法律规定和实践经验不成熟的不确定性风险

①采用银行委托贷款方式向融资方放款的资金链安全风险;②合伙企业下的产品和项目信息真实性风险;③进出和登记流程繁琐的效率风险;④刚性兑付能力较差的流动性风险


二、契约型PE投资拟挂牌新三板企业的可能
长期以来,有限合伙企业已成为投资新三板拟挂牌企业的一种普遍而成熟的运作形式,契约型私募基金并未得到充分认可。
由于证监会对拟上市公司的股权清晰、稳定性的要求,并明确规定禁止信托持股、委托持股等,故在公司IPO过程中出现的契约型持股必须予以清理,契约型PE的股东愿望只能寄于新三板。
关于这一问题,最新可见的是2015年10月16日股转公司发布的《机构业务问答(一)——关于资产管理计划、契约型私募基金投资拟挂牌公司股权有关问题》,其中进一步明确了“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契约型私募基金可以直接投资拟挂牌新三板企业。
长期以来,契约型私募基金之所以无法成为拟挂牌公司股东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其工商登记难以完成,若将有限责任公司性质的管理人作为工商登记的股东,则解决了工商登记的资质问题,但同时带来另一个问题,即如此一来管理人持有的股权实际是代背后的投资人持有的,从而带来另一个“代持”的问题。对于该问题,通过前文的《业务问答》以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4号——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审核指引》“三、关于股份代持及间接持股的处理:(二)特别规定”,“以私募股权基金、资产管理计划以及其他金融计划进行持股的,如果该金融计划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设立并规范运作,且已经接受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可不进行股份还原或转为直接持股”,可以对此进行解释。在拟挂牌新三板公司中,以契约型基金的管理人为工商登记的股东,辅以契约型基金在协会备案的相关信息,不失为解决契约型基金作为拟挂牌公司股东登记问题的一种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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