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一般来说,对于诉讼时效的中断,理解通常为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的经过期间,因某一法律行为,使得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期间归于清零,待使得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行为产生法律效果或者行为完成之后,诉讼时效重新从零开始计算。
以导致诉讼时效中断事由的持续与消除时间的不同,重新“清零”的时间点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是,从该法律行为发生之时,即产生“清零”效果,诉讼时效期间从即时其重新计算。第二,中断的法律事由并非一个单独的即时解决行为,而是产生非即时的法律状态,该段期间视为中断诉讼时效的期间。【1】
一、破产程序对债权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下列事项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一)申请仲裁;(二)申请支付令;(三)申请破产、申报破产债权;(四)为主张权利而申请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五)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诉前临时禁令等诉前措施;(六)申请强制执行;(七)申请追加当事人或者被通知参加诉讼;(八)在诉讼中主张抵销;(九)其他与提起诉讼具有同等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项。”由此可知,申报破产债权与提起诉讼、申请仲裁、申请强制执行等具有相同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于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及向管理人申报破产债权之日起中断。
另外,在破产程序中,债权人主张以对债权人的债权抵消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应当视作债务人主动履行债务的一种形式,故债务人主张抵消应当与申请破产、债权申报具有同等的中断诉讼时效的效力。【2】债权人向法院申请破产或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之时,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即宣告中断,无论该申请或申报是否被受理或者被确认。
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程序分为重整、和解及破产清算。在本段中,我们以债权人的角度分别讨论。首先,在破产清算程序中,若清算程序完成,债务人主体宣告灭失、不复存在,债权人对已经失去主体资格的债务人的诉讼时效当然灭失。在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中,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破产程序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或重整计划而结束,若债务人依约履行和解协议或完成重整计划,责债务人原对债权人的债权已经因履行或完成而不复存在,债权消失,诉讼时效必然消失。除此以外,若重整计划没有完成或和解协议没有履行,则重整程序及和解程序转入清算程序,进入清算程序后,诉讼时效进而中断,最终终结。
二、破产程序对债务人诉讼时效的影响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债务人无正当理由未对其到期债权及时行使权利,导致其对外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前一年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重新计算上述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 ”
此时,破产程序启动以后,为了保障管理人有足够多的时间和精力行使管理人的只能,维护债务人及债权人的利益,所以债务人对外的债权全部中断。
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1 款规定:“自破产程序依照本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或者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终结之日起二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按照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进行追加分配:(一)发现有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追回的财产的;(二)发现破产人有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的。”此条规定中的发现有“应当追回的财产”、“应当供分配的其他财产”,就包括发现债务人对外享有的债权。根据这一规定,即使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未能及时发现这些债权,发现后仍有权要求追回,而不必考虑在破产程序中是否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
参考文献
【1】韩松:《对我国〈民法通则〉关于起诉引起诉讼时效中断规定的反思与重构》,《法学论坛》2006 年第5期。
【2】王欣新:《破产程序与诉讼时效问题研究》,《政治与法律》2015年。
破产程序对诉讼时效的影响
作者:鞠枫来源:福建英合律师事务所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