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我所律师付希业的第二部专著《如约而治:企业合同管理33讲》已交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分步呈现电子版以飨读者,先睹为快。
第二讲 合同法律关系
中国是一个“讲关系”的国家。没关系就没财路、没便利、没面子。说某人与高层领导的关系不一般,是在说两人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的状态不同寻常。“关系”不同,一方对另一方的行为能力就不同。说某人求某领导帮忙办事被拒,言外之意是“关系”不到,不够“铁”。
明白了这个道理,法律关系就不难理解了,法律关系就是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法定联系。
为什么要搞懂法律关系?正如前面所言,法律关系决定民事主体的行为能力、权利范围、义务及责任,是界定权利和义务的前提,是判断民事行为是否合法的关键,所以必须要搞清楚,这也是法院判决书在判决前首先要对双方法律关系作出认定的原因。
比如:超市购物,消费者付款以后可以将商品带回家,因为消费者与超市方之间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但如果消费者不付款就拿走商品,就可能涉嫌偷盗或侵占。因为此种情形下的消费者取得商品没有法律依据。
一、合同法律关系的认定
合同的法律关系,又称合同的性质,就是平等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或终止某种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合同的法律关系,要以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来判断,而不以合同的“名称”作为认定标准。
比如:2004年3月20日,甲投资公司与乙建设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乙公司负责拆迁、建设、办理相关手续,为购房人办理房产证和土地证;甲公司负责整体包销,并按每平方米2000元向乙公司支付款项;乙公司要按照甲公司规划设计建设房屋,并使用甲公司书面认可的建设材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公司如约支付了进度款项。
2005年3月12日,房屋建设基本完工,但楼外设施未竣工,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已将房屋销售给120户职工并已入住。乙公司未按约办理房产证,甲公司将乙公司诉至法院。
在这个合同中,甲公司、乙公司的法律关系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还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为什么首先要搞清楚甲公司、乙公司的法律关系呢?
如果是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乙公司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合同应被认定无效;如果是合作开发合同关系,乙公司是为甲公司建设房屋,无需再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合同应该认定有效,乙公司应该为甲公司办理房屋产权证。
法院认为,从上述合同约定来看,甲公司“整体包销”、“指示乙公司以其规划设计进行建设”,对建设材料进行监管,按进度支付款项,应该认定所签合同为合作开发合同。
乙公司之所以主张双方所签合同为房屋买卖合同,目的是以双方未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为由,认定合同无效从而达到毁约的目的。这一主张既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双方的真实意思。
在上述案例中,双方合同约定的法律关系确实不够明确,也确实具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某些特征。试想一下,如果在合同中对项目操作模式、合作方的法律关系作出明确约定,并使用准确的合同名称,估计就不会对合同的法律关系理解产生歧义。
下面我们再来举一个农民工触电摔伤的案例,来看看梳理法律关系的重要性。
甲公司投资并委托乙集装箱公司经营一家码头。作为码头的实际投资人,甲公司指示乙公司将码头内控制车辆运行的交通标志灯安装工程发包给丙工程公司安装。丙工程公司又找到临时包工头张某负责安装交通灯。包工头又将安装工作交由同村村民赵某施工。在交通灯安装过程中,赵某不小心触电摔成三级伤残。问: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张某各方谁应该赔偿赵某?
要回答上述问题,就要理清各方的合同关系,否则,就找不对责任人。
上述案例中,至少应有五个法律关系,一是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委托经营合同关系;二是乙公司与丙公司的工程安装合同关系;三是丙公司与张某的转包合同关系;四是张某与赵某的雇佣合同关系;五是人身伤害赔偿关系。
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与张某之间都是安装工程劳务合同关系,不属于劳动合同关系。张某与赵某之间存在的是临时雇佣关系,受雇佣人在雇佣期间受到伤害的,应该由雇佣人赔偿,要让甲公司、乙公司、丙公司承担责任缺乏合同依据。
在建筑承包合同中,如果分包人拖欠农民工工资,可以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承包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追加所有发包人在应支付的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但本案例中赵某追偿的并非拖欠的工钱,而是人身伤害赔偿款,所以不能依据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追究其他各方责任。可见,理清了法律关系,责任也就明确了。
再举一个生活中常见的例子,有一份借条是这样写的:我向张宇借款20万元,用于大棚蔬菜种植生意,借款期限为3个月,借款期限届满返还本金,并同意额外分给张宇6万元。
那么问题来了:额外的6万元受不受法律保护?
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先看看这6万元的性质或者法律关系是什么。如果是借款利息,法律规定民间借贷最高利息是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显然,6万元远远超过法律限定,超过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如果是单方赠与款项,赠与者自愿为之,不为法律之禁止,应属于有效行为。
通过这个例子,可以看出,“稀里糊涂”地写借条,就有可能因为用语错误导致利益受到严重损害。
还是再说一个常见案例:甲、乙两公司系多年的业务合作伙伴,乙公司向甲公司借款120万元,甲公司随即到银行为乙公司汇款,但乙公司未出具借条。过了3个月,甲公司持银行汇款凭证起诉乙公司要求偿还借款,乙公司称不存在向甲公司借款的事实,120万元系甲公司偿还其欠款。
法院以甲公司不能证明和乙公司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驳回其诉讼请求。
为什么会出现这个结果?正如前面所述,同样的银行汇款行为出现在不同的情形中,会涉及不同的法律关系:
一种情形可能是甲公司借钱给乙公司,汇款是借款的出借行为;
另一种情形可能是甲公司曾向乙公司借款,汇款是履行还款的行为;
再有一种情形可能是甲公司赠与乙公司120万元,汇款是给予的行为;
还有一种情形可能是甲公司代丙公司偿还乙公司借款120万元,汇款是代为还款的行为,如此等等。
这些不同情形下的汇款,法律责任是不同的,法律后果也不同,有些不用偿还,如上述第二三四种情形,而有些需要偿还,如上述第一种情形。
甲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与乙公司到底是哪种情形,法院也就不能支持其诉讼请求了。
由此可见,我们每个人在做某件事(行为)的时候应该考虑该行为的法律关系和后果。就上面的案例而言,如果甲公司让乙公司出具借条,证明双方的借款法律关系,就不会有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的无奈了。
每年法院都会受理大批与上述案例类似的案件,如此说来,让更多人掌握法律基本知识尚待时日。
讲到合同法律关系,总要讲讲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合同相对性。
《如约而治:企业合同管理33讲》之八
作者:付希业来源:文康法律观察

编者按:我所律师付希业的第二部专著《如约而治:企业合同管理33讲》已交法律出版社出版,现分步呈现电子版以飨读者,先睹为快。 第二讲 合同法律关系 中国是一个“讲关系”的国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