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职场打工人,不仅要恪守法律法规,还须秉承“非己之利,纤毫勿占”的职业操守。
近日,福安法院审结了一起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物的案件,依法保护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为民营企业发展壮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被告人王某某2016年10月至2023年11月在某电机公司上班,期间担任该公司出纳等岗位,负责公司材料账目处理、计算计件工人工资及供应商对账往来等工作。
2019年底,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通过隐匿废品回收的收款收据不向财务报账、制作伪造的工资表,虚增计件工人的工资向财务报账等方式侵占该公司款项共计315万余元,其中,废品回收款47万余元、虚增计件工人工资268万余元(其中68000元未实际取得)。
案发前后被告人王某某退赔电机公司114万余元,并将其名下一处房子、一车位,分别以41万元、13.5万元抵偿过户给该公司。
2024年1月,被告人王某某被公安局抓获。公安机关查封、扣押被告人用侵占款购买的某处房产一处、车位一个、小型汽车三辆;冻结王某某两张银行卡。
福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等,依法判处被告人王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并责令被告人王某某退赔被害单位损失。
诚信守法是立身之本、从业之基。王某某的案例再次敲响了警钟:任何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单位财物的行为,都是对国家法律和企业权益的公然挑衅,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广大从业者务必引以为戒,时刻保持清醒头脑,敬畏法律,珍惜岗位,清白做人,干净做事。司法机关将持续依法严厉打击各类侵害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活动,为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保驾护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七十一条之一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利用职务之便薅公司羊毛?“刑”了!
作者:杨文英 陈明军来源:法安福城

作为职场打工人,不仅要恪守法律法规,还须秉承“非己之利,纤毫勿占”的职业操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