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权利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背离了法律制定者设定知识产权的初衷,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为了有效应对前述出现的新情况,促进经济、社会的正常发展,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近期公布了《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以下简称“新规定”),前述新规定将于2015年8月1日期开始施行。
该新规定一共有十九条,概括来讲,主要涵盖了如下几方面的内容:
一、关于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实施垄断协议的内容
从法律实践看,经营者一方往往具有利用既有优势谋求更大的利益的需求,在这种需求的诱使下,经营者为达目的会采取多种行为方式。实践中,经营者之间或明或暗的签订垄断协议的情况比较普遍。为打击经营者之间签订垄断协议的行为,《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均做了相应的规定。新规定在第四条再次明确指出,“经营者之间不得利用行使知识产权的方式达成《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所禁止的垄断协议。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协议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规定的除外”。因此,经营者之间在签订协议时,应尽力避免出现《反垄断法》第十三、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况。
另外,新规定还将经营者之间可能达成的几种协议情形明确排除在《反垄断法》规定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定的其他垄断协议”之外,这样规定的好处既可以理解为是对经营者的要求,也可以理解为是对经营者的某种保护。
二、关于经营者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行使知识产权、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内容
在认定“市场支配地位”的标准问题上,新规定遵照了《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和推定。同时,也强调:“不能仅仅根据经营者拥有知识产权推定其在相关市场上具有市场支配地位”。新规定还在第六条中明确要求,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在行使知识产权的过程中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新规定第六条以后的条文对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做了如下列举式的规定:
1 没有正当理由,不得在其知识产权构成生产经营活动必需设施的情况下,拒绝许可其他经营者以合理条件使用该知识产权。
2 没有正当理由,实施新规定第八条规定的限定交易行为。
3 没有正当理由,实施同时符合新规定第九条所列的搭售行为。
4 没有正当理由,实施新规定第十条所列附加不合理限制条件的行为。
5 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实行差别待遇。
6 利用专利联营从事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
7 没有正当理由,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实施新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排除、限制竞争行为。
由上可知,新规定对“何谓经营者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并且针对每种行为还规定了认定时所需要考虑的具体因素及除外情形。这样规定的好处,既可方便执法机构的执法认定,也可为经营者的合法合规经营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
此外,新规定还详细规定了“分析认定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五个步骤,从步骤上对行为的认定做了程序上的保障。新规定还进一步明确了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对经营者涉嫌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进行调查和处罚。
综上,每一部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公布都有其现实背景和重大意义,《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制定和公布也应是顺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在《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的后续实施、执行过程中,只有将执法机关的严格执法与经营者的严格守法结合起来,才能最大限度取得法律制定者预想的积极效果,才能为经济、社会的良好、有序运行保驾护航。
《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解读
作者:许嘉祥来源:策略律师

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知识产权权利方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时有发生,这些行为一方面严重背离了法律制定者设定知识产权的初衷,另一方面也严重影响了经济、社会的发展进步,扰乱了经济、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