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基本案情
2019年3月25日,常州某草坪地毯公司(以下简称“草坪公司”)为拓展外贸业务,与被告王某霞签订《劳动合同》《商业秘密保密协议》,聘用王某霞为外贸业务员。2022年3月24日,原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并未续签,但按原劳动合同第50条约定,劳动合同期满未重新签订的,则默认原合同自动延续,继续生效。期间,草坪公司还指派王某霞负责某运动器材科技公司(以下简称“运动器材公司”)的外贸业务。2024年6月,草坪公司将王某霞、张某为及A公司诉至法院,主张王某霞违反商业秘密保密要求,利用代理外贸业务的便利,将获取的草坪公司、运动器材公司的客户信息、报价信息、供应商信息、样品信息、客户反馈资料、出口报关手续等经营秘密提供给其全资设立的A公司及其丈夫张某为,恶意截取商业机会,以不正当方式获利。对此,王某霞辩称草坪公司诉争的信息不具有秘密性、价值性和保密性,不应认定为商业秘密,不存在侵权行为。
法院认为
商业秘密分为两部分,即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其中经营信息特指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用于经营活动的各类信息。本案中,草坪公司与运动器材公司的经营模式均是通过在国际网站发布产品信息,以获得商业机会。王某霞作为外贸业务员,负责对接询价客户,并利用邮件沟通促成交易,在此过程中,王某霞有能力获取前述两公司的各类经营信息。另王某霞全资设立的A公司与运动器材公司经营范围重合。庭审中,A公司也自认曾与运动器材公司的客户发生业务往来。
王某霞作为草坪公司的员工,签订《商业秘密保密协议》,明知自身具有保密义务,却在有竞争关系的公司中担任总经理,负责公司运营,该行为有违保密职责。法院在明确案件事实后,向双方释明法律后果,基于此,王某霞方积极与草坪公司调解,最终双方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由王某霞方向草坪公司一次性支付相应经济损失。
法官评语
经营信息其本身无法像技术类信息那样直接通过技术要点来确定,也无法通过有针对性地检索、查询来确定秘密点,但可以从信息的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等角度来考量其是否构成经营秘密,是否应予保护。第一,经营信息的秘密性区别于公知信息,以本案为例,外贸客户名单是通过点对点沟通来组建的,需要花费时间积累与完善,并不具有公开性。第二,经营信息的价值性体现在能否提升竞争优势,如深耕某一领域,能有效提升本领域产品开发与销售的针对性,提高客户的交易意愿。第三,经营信息的保密性是指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防止信息被窃取或披露。本案中,草坪公司已采取签订保密协议的方式对公司经营过程中积累的经营信息予以保护,说明案涉经营信息具有保密性。
经营信息的价值主要体现在权利人的竞争优势方面,系无形资产,主要表现为无形财产的贬损与产品销售市场的侵占,继而造成获利的减少,故在计算经济损失时不仅要考虑到侵权人因侵权所获的非法收益,也要结合不同行业,合理考虑权利人丧失的预期利益。
责编:刘 奕
审定:史璞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