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0万赔偿款创新高,《奇迹MU》或打破网游知产保护困局

来源:华东政法大学

文章摘要
2016年4月2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游戏侵权案件。这是一起国内首例将网游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在这个4月的知识产权月份的这个时间点做出如此的判决也让人不经更加浮想翩翩。

2016年4月27日,上海浦东新区法院宣判了一起网络游戏侵权案件。这是一起国内首例将网游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案件,在这个4月的知识产权月份的这个时间点做出如此的判决也让人不经更加浮想翩翩。
原告是网游《奇迹MU》中国大陆地区的独家运营商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壮游公司),被告是网页游戏《奇迹神话》开发商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硕星公司)、独家运营商广州维动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称维动公司)。
上海新区浦东法院一审判决,认定《奇迹神话》抄袭《奇迹MU》,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50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10万余元,并登报消除影响。浦东法院的这500万赔偿数额,不仅创下上海著作权侵权案件的最高判罚,也创下了全国法院对网络游戏侵权案件作出的最高判罚数额。
一、案件争议点
原告壮游公司诉称,《奇迹MU》在中国大陆地区运营多年,其“MU”注册商标、游戏形象、美术作品、场景画面等均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美誉度。《奇迹神话》抄袭了《奇迹MU》,二者在作品名称、故事情节、地图场景等多个方面构成实质性相似,这侵犯了该公司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
同时,被告在宣传中使用“MU”商标,构成侵害商标权。“奇迹”为原告游戏的特有名称,三被告的运营和推广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奇迹神话》的地图、场景、怪物、NPC等抄袭了《奇迹MU》,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装潢。被告还在宣传中使用“十年奇迹”、“神话传奇”等词语,构成虚假宣传。
硕星公司辩称,原告的主张缺乏法律基础,因为游戏画面并不属于《著作权法》中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类电影作品”(下称“类电影作品”)或“其他作品”。电影的播放是单向性的,而网络游戏是双向互动性的,不同玩家操控游戏或同一玩家以不同玩法操控游戏,均会得到不同的“有伴音或无伴音的画面”,目前也没有法律法规对原告主张的“其他作品”进行规定。
硕星公司同时认为,原告提供的比对情况主要是名称和图片,仅占游戏素材的极小部分。两款游戏均为魔幻类题材,部分名称采用通用词汇是合理的,并不构成侵犯著作权。对壮游公司起诉的其它侵权事实,硕星公司也一一予以否认。
维动公司则辩称,其已尽到审查义务,并无共同侵权故意,在对《奇迹神话》推广宣传时,未使用“MU”商标或者“奇迹MU”,也没有实施虚假宣传行为。
二、著作权法上的网络游戏作品
关于网络游戏本身的作品归类,现在主流的观点是把网络游戏在著作权法意义上分为两部分内容,一是游戏作品直接固定的内容;二是游戏运行时临时呈现的内容。
就游戏作品直接固定的内容而言,有两部分,一是游戏本身作为一个文本所固定下来的内容,直接体现为游戏的代码。二是作为游戏的资源库,是典型的计算机游戏作品,其中内容如各种游戏角色实际上的名称、文字、图片等供游戏引擎来匹配调用协调。绝大部分游戏作品直接固定的内容基本上都包括了这两种。
就游戏作品运行时临时呈现的内容而言,是因为游戏文本本身没有直接固定,代之以一种间接的方式固定,也就是通常意义上我们看到的用户在运行游戏过程中,呈现在电脑屏幕上的各种效果与内容。
在我国知识产权领域,对于网络游戏著作权的定性问题上,主要争议是关于游戏资源库与之上的。而对于《奇迹MU》案件而言,本文主要讨论一下游戏临时出现内容部分。
国内学者的观点不一,有因为认为用户没有独创性的贡献而认为游戏呈现的画面不受著作权法保护的;也有认为应当受保护,但是对保护的途径也出现了许多不同观点。
笔者个人更赞同崔国斌(清华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的观点。他认为:“游戏画面尽管尚未被固定下来,但是若用户每次运行之时均会以大致相同的方式呈现,就会达到著作权法上受保护作品的基本要件。画面本身既可能是视听作品、类似电影方法摄制的作品,也有可能是单纯的文字作品等。所以我个人认为,在现有的著作权法框架下没有必要创设一个单独的类别,应当根据实际的情况解决网络游戏所涉争议。”
三、《奇迹MU》案件的亮点
承办法官叶菊芬表示,网络游戏画面具有独创性且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理应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其在创作过程、表现形式等方面与电影作品相似,结合《著作权法》、《伯尼尔公约》有关规定,可将涉案游戏的整体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
由于难以对两款游戏画面进行一帧帧的比对,但游戏画面由游戏人物、怪物等在游戏场景中不断展开一系列情节而呈现的连续画面所构成,因此可通过比对游戏中的情节、人物、场景等相关素材来认定游戏画面的相似度。经比对,可以认定《奇迹神话》的整体画面与《奇迹MU》构成实质性相似。
法院认为,《奇迹MU》具有较高知名度且发布时间远早于《奇迹神话》,但两被告仍开发、运营与该游戏整体画面实质性相似的网络游戏并分享收益,共同侵犯了原告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
“奇迹”是《奇迹MU》的主要识别部分,已经具备了区别该游戏与其他网络游戏的功能,因此硕星公司对“奇迹”的使用不属于正当使用,构成擅自使用原告的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同时,两被告为推广游戏发布的部分宣传内容也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但是,原告认为两被告构成商标侵权以及构成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装潢的主张,法院并没有支持。
不得不说,叶法官在此次案件裁判中展现出来令人钦佩的深厚专业知识,更加让人佩服的是其在面对网游作品的著作权性质的判定上勇敢地立足在现有的知产学理上创新地给《奇迹MU》网游作品裁判了其可以作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的判定。
这一个判决造就了国内首例将网游认定为“类电影作品”的案件,也给《著作权法》规定的法院可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一已经不符合侵权游戏巨额产业规模的规定下了一剂猛药,更是给予潜在的侵权者以最强烈的震慑功效。最后也是最重要的,树立了一个推进中国知识产权法治建设的创新示范标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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