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股权分割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配偶非公司股东,需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不能直接分割股权。
一、股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的可分割性
根据《民法典》第1062条,婚姻存续期间的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可协议分割或由法院判决分割。但有限责任公司股权兼具财产性与人合性,其分割需遵守《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限制规则。
二、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法律依据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73条,若夫妻一方非公司股东,双方协议将股权转让给非股东配偶时,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明确放弃优先购买权;
(2)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但愿意以同等条件购买,或既不购买也不同意视为同意转让。
该条款将《公司法》第85条(原第71条)的优先购买权规则引入离婚股权分割程序,确保公司人合性不受破坏。
三、公司法规则的适用
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第85条(原第71条)进一步明确,股东向非股东转让股权时,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且转让条件需包含股权数量、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要素。
四、司法实践中的处理规则
1.未履行通知义务的后果
若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转让条件(如价格、期限),或未给予合理行权期限,其他股东可主张优先购买权,导致分割协议无效。例如在【(2024)川0180民初915号】中,法院因原告未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而驳回配偶的股权受让请求。
2.“同等条件”的认定
法院需综合股权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因素判断是否构成“同等条件”。若配偶主张无偿或低价受让股权,其他股东可拒绝同意并主张优先购买权。
3.例外情形
若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条件有更严格限制(如需全体股东同意),则优先适用章程规定。
离婚时分割股权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吗?
作者:杨维庆来源:海辉律师事务所

离婚时股权分割需要考虑其他股东的优先购买权。若配偶非公司股东,需满足公司法关于股权对外转让的限制性规定,即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且放弃优先购买权,否则不能直接分割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