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事案件中,夫妻间为争取子女抚养权而发生的抢夺、藏匿子女、阻碍探望等行为,或为取得有利证据跟踪、监控等行为,以及为发泄情绪而为的散布隐私、谩骂、诋毁、骚扰、暴力等行为屡见不鲜,当事人解决此类危险的迫切性较一般案件更强烈。以往,权利人只能通过在诉讼程序中申请行为保全,或者是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解决此类难题,但一方面,行为保全必须与诉讼程序衔接、且通常需提供担保,金钱与时间成本较高;另一方面,当事人往往囿于夫妻感情与外界评价,本着“不愿意把事情闹大”的心态而不愿提起诉讼。而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确在一定程度上解决前述难题,但其适用情形有限,限于“家庭暴力”,即便可通过解释适当拓宽其适用情形,但也仍无法一体解决当事人在婚姻家事案件中可能遭受的现实危险。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首次确立了人格权侵害禁令制度,即,“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第十二条又进一步将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的行为纳入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范围之内。至此,实质上是在诉讼程序之外,为受情感因素影响、本就不得不进入漫长诉讼程序的婚姻家事案件当事人提供了更为独立、及时、便捷的救济方式。
团队律师拟分(上)(下)两篇文章,从人格权侵害禁令的适用条件、申请程序、适用效果到其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应用场景,为读者提供较为完整的处理思路。
一、适用条件
1、申请主体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规定,人格权侵害禁令的申请主体为人格权被侵害或者有被侵害之虞的民事主体。结合《民法典》总则编及人格权编的相关规定,权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其本人无法申请的,可由法定代理人代为申请;涉及死者人格利益保护时,可由配偶、父母、子女及其他近亲属依次序代为申请。
2、申请条件
1.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权利人人格权的行为
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一种预防的保护性制度,其追求的法律效果为在人格权尚未受损而导致不可弥补之前即予以保护,故申请禁令不以损害结果的发生为条件。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尚未实施但即将实施侵害行为时,权利人均可申请。
2.侵害行为具有违法性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不要求行为人存在过错,但现行法应对其行为作否定性评价,而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侵害行为必然具有不法性。需关注的是,部分行为因权利合理使用规则、权利人许可使用、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正当自助等违法阻却事由而不具有不法性。
3.不及时制止将导致权利人遭受难以弥补的损害
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要求对人格权的保护具有急迫性,包括时间上的紧迫性,如此前所述的权利人权利已受损害或有受损害之虞;损害结果上的难以弥补性,如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一旦受损害不仅难以弥补更有损害权利人生存资格的风险,如隐私权、名誉权、荣誉权等直接与精神人格利益直接相关的精神性人格权,一旦受损害,即便后续赔礼道歉、金钱赔偿也难以填补权利人遭受的精神损失,其人格权利益更难以恢复原状。
4.权利人能够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人格权侵害禁令虽在形式上无需实质审理,但在程序上实质仍为“两方对抗-居中裁判”的三角形结构,对禁令申请的审理必然包括对申请人主张事实的认定、对行为人损害的利益的评价等,故申请人有必要提交相关证据以证明其人格权受损害或有受损害之虞的事实。但考虑人格权侵害禁令的便捷性与急迫性,证明程度无需达到普通诉讼中高度盖然性的要求,只需达到事实发生有较大可能性的程度即可。
二、申请程序及效果
现行程序法虽未对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作出特殊规定,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相关程序问题的批复》,亦可参照人身安全保护令以及《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首先,参照《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申请人应当向申请人或被申请人住所地、侵害人格权行为地基层法院,以书面方式申请人格权侵害禁令,如书面申请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申请。
其次,人格权范围较广,较家庭暴力的判断难度大,但结合其程序上的特殊性及程度上的紧迫性,可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三款,法院在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应当在48小时内作出裁定,对此之外的则应比照特别程序中规定的时间规则进行审理,即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公告期满后30日内作出裁定。实践中,由于权利人往往基于人格权或监护权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申请禁令,法院通常在7日内作出裁定。
最后,人格权侵害禁令是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定,具有法律效力,如被申请人拒不执行禁令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及第二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委托他人代履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以上为(上)篇分享内容,人格权侵害禁令的应用场景分析见(下)篇文章。
从事后救济到事前预防:人格权侵害禁令在婚姻家事案件中的运用(上)
作者:杨婧 邓捷盈来源:大成深圳办公室

婚姻家事案件中,夫妻间为争取子女抚养权而发生的抢夺、藏匿子女、阻碍探望等行为,或为取得有利证据跟踪、监控等行为,以及为发泄情绪而为的散布隐私、谩骂、诋毁、骚扰、暴力等行为屡见不鲜,当事人解决此类危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