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家十宗罪之意想不到的非法占用农用地

来源: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家十宗罪: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我们常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企业家十宗罪:都在通往监狱的路上?》
我们常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中国的企业家不是在监狱,就是在通往监狱的路上。”这句话虽然有危言耸听之嫌,但却充分揭示了在现行法律制度之下,企业家的经营行为所处的极高的法律风险。近些年,许多名噪一时的大企业家相继入狱,更让每一位企业家如履薄冰。按照现有的法律规定,可以说每一位企业家的经营行为都可能在某一方面触犯法律规定,司法机关对于企业的查处几乎没有失手的可能性。上一期,我们通过梳理近4年的数据,整理出了企业家最容易触犯的十项罪名,今天,我们将剖析十宗罪之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这个罪名相信大部分的人都会比较陌生,但是数据却让其在四年期间始终高居企业家十大高发刑事犯罪的前十位。这也是我们推出这一系列文章的本意,就是用实际的数据来揭示,到底哪些犯罪才是真正的高频犯罪,哪些才是企业家最可能最容易触犯的罪名。为什么这个对于很多企业家甚至很多律师都相对陌生的罪名如此高发呢?让我们来一探究竟。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是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行为。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有几个很显著的特点:1、高发人群多是从事矿产砂石开发、旅游开发、生态农林牧渔业等需要大范围的山林土地的企业家。2、在刑事立案之前多数接受过行政处罚。3、被非法占用的农用地损坏很多是不可逆的,要恢复需要较长时间。4、该类案件多发于远离城市的郊区和农村,从全国行政划分来看农牧业大省尤其突出。
#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构成要件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构成要件主要有这几个方面:
一、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耕地管理制度。
二、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行为。主要是指未经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就私自占用耕地、少批多占耕地、提供虚假文件、谎报用途或借用、盗用他人的名义申请等欺骗手段取得批准手续而占用耕地、改变耕地的种植用途而作其他方面使用,诸如开办企业、建造住宅、筑路、采石、采矿、采土、采河,倾倒废物等。
三、单位和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的主体。单位构成本罪的,对单位和直接主管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
四、在主观方面该罪表现为故意。但是行为人的动机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量刑标准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05]15号)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二)》规定的“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 (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非法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参考此条是指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构成本罪。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近年来值得我们注意到的一点是,其取保候审率和缓刑率都是比较高的。在公开的检察文书数据检索中,我们可以发现:

(数据来源:威科先行数据库)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的取保候审率和缓刑率相较于其他罪名是占比十分高的,判处实刑的案例反而较少,这也是表明国家对于此类犯罪的处理态度并非一竿子打死,而是更着重于如何让犯罪嫌疑人更好地恢复已经破坏的农业用地。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多数因为犯罪嫌疑人认识不足,法律意识淡薄而发生,在事发之后又大部分有自首、退赃情节,因此,法律更多的是以保护经济发展的角度平衡犯罪后果与惩罚力度。
典型案例
【案例1】
(案例索引: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2018)京0119刑初90号刑事判决书)
2016年3、4月份,被告人刘某受让春杰合作社承租的某东北蔬菜大棚的土地使用权,后被告人刘某在受让土地使用权之后,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对蔬菜大棚园区土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截至2016年9月28日,先后在园区内建设鱼池、假山、暖房、规划外道路等设施,并将原有蔬菜大棚改建成“大棚房”对外出租。经测量:该项目占地面积153 702.55平方米,涉嫌非法占用现状耕地面积19 164.79平方米,占用基本农田15 228.69平方米。后经组织鉴定组对上述非法占用耕地破坏程度进行鉴定,该项目占用耕地19164.79平方米,其中占用基本农田15 228.69平方米,造成农用地被毁坏。2016年被告人刘某未经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园区内又新建两条道路,经测量,该两条道路非法占用基本农田2053.83平方米,占用林业用地24.34平方米。
自2016年至2017年,政府曾先后多次对该项目下达《责令停止建设通知书》、《限期拆除决定书》;市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委员会于2016年12月22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均未得到执行。2017年5月,政府联合有关部门将上述违法建设强制拆除,拆除后的土地已恢复耕种条件。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进行非农建设改造,改变被占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应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刘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案例2】
(案例援引: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7)琼刑终133号刑事判决书)
2013年12月7日,被告人李某在担任海南省某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与海南省××县委会签订合同,租赁该村位于××道处24.8亩土地用于修建仓库。李某在未经国土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在该土地上修建了地基均全部硬化建设的2个大型仓库、1栋活动板房和部分道路。2014年2月,县国土局在巡查中发现李某非法占用农用地的情况,并于2014年9月17日对李某作出行政处罚。2015年11月30日,中央储备粮海南老城直属库与某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签订《仓储设施租赁协议》,租赁上述土地上修建的仓库储藏玉米,并向某某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支付仓储费共127.776万元。后李某将127.776万元全部转入其个人名下银行账户。2016年4月20日,县国土局将本案移交县森林公安局。经海南省森林公安局技术鉴定中心鉴定:李某建设所占的仓储区占地总面积为19.91亩,其中IV级保护林地17.34亩,其已水泥硬化面积为13.75亩,因水泥硬化,该水泥硬化的林地土壤结构已发生改变,林业种植条件已遭到严重毁坏。2016年7月12日,李某到县森林公安局多文林区派出所投案。
后法院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万元。责令被告人李某按期履行完毕其与县国土局签订的《土地复垦协议书》,修复被其犯罪行为破坏的生态环境。并对李某获取的127.776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分析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以高居企业家高发刑事风险第八位走入我们的视野,这个罪是结果犯,非法占用数量较大且造成大量毁坏结果的,是成罪的必备要件。我们常见的犯罪行为主要是在向集体或者组织租赁之后想当然的开始随便使用,无视租用土地的性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没有及时的跟进法定程序审批、登记、核发证书、确认土地使用权。
案例一中的在获得蔬菜大棚的土地使用权之后擅自进行建设类改造,将农用地上部分的修建了建筑,改变了部分的土地的用途,使被改建的土地种植功能丧失,虽然案例一中的土地只是部分的,但是成罪与否是计算总体的毁坏面积。案例二中被告与租赁方就土地用途在租赁合同中进行了明确约定,但是没有申请国土部门的审批,民事合同约定不能对抗行政审批成为改变土地性质的条件。
两个案例中的企业负责人都是缺乏对于土地合法使用意识的。常见案例中还经常看到超出批准用地范围而占有使用的,比如砂石开采企业,经常会租赁周边土地来“整修”进行加工区建设或者堆放,这种整修有的是直接硬化,硬化会直接导致土地的层构毁坏无法生养作物,有的用山石子在地面上铺垫,山石子带来的生土和原砂石料层也会导致原耕作层的消失,这样的行为也是涉罪行为。还有在农村非常常见的挖取农用地建鱼塘,修水坝等。
国家对这个罪的设置更多的会考量如何挽救被毁损的土地资源。四川省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联合农用地行政主管单位督促犯罪嫌疑人进行生态修复,并进行修复情况评估,检察机关把修复情况和效果作为认罪认罚从宽的情节或量刑建议的考量因素。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更期待的是将惩治犯罪和生态环境治理修复的有机结合,将生态环境修复义务的履行纳入量刑情节,有效融合生态司法的警示教育、环境治理和法治宣传等诸多功能,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防范建议
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本身是带有行业选择性的,某些特定行业更容易触犯该罪。但实际数据显示该罪的触犯频率之高,也足以引起所有企业家的重视,特别是可能涉及土地的企业,更加应当对此进行充分了解,并建立相应的防范体制。
首先,在与牵涉土地项目的使用改造等问题时,企业对于需要的行政程序要有充分了解,需要申请的行政许可不能抱着侥幸心理去逃避;而农村村民委员会等农村基层组织或自治组织也应当对商业利益保持理性,对法律红线保持警惕。该罪的发生大多源自负责人或者直接人员缺乏正确认知,因此,对于土地的合法使用的正确认知、对于必需的行政程序的正确认知、对于法律法规的正确认知,都是十分必要的。
其次,在企业日常运营中,应当增加项目的建设审查合法性程序,企业可以聘请专业人员就项目的法律风险进行评估分析,给出专业建议。特别是正确对待行政处罚,涉罪案例中大多均是无视逃避行政处罚,并没有及时改正才导致最后的刑事处罚。
最后,如果转入了刑事案件,鉴于本罪的取保和缓刑的概率都比较高,因此建议及时与办案机关进行沟通,可采取自首,坦白,及时退赃等行为来争取减轻处理,同时积极与行政部门就如何恢复毁坏的土地进行协商,及时提出取保候审,争取较轻的处理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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