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代为处理一宗刑事控告刑事案件,被害人甲因患有痛风疾病,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乙,乙自称能治好痛风疾病,于是被害人甲便在乙的安排下进行药物治疗,被害人甲在乙的治疗过程中出现疼痛、呕吐等症状,之后被害人甲被送到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件发生后,被害人甲的家属报警处理,公安机关到现场处理后,将案件移交给卫生健康局处理,卫生健康局经调查后,认为乙的行为属于非法行医的行为,并对其作出行政处罚。
但公安机关认为乙的行为并未达到依法应追究非法行医罪刑事责任的程度。被害人甲的家属多次与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沟通,办案人员给的答复是无证据证明甲的死亡与乙的非法行医行为存在因果关系,故不能作为刑事案件立案侦查,而且卫生健康局也未将此案作为刑事案件移交过来。之后,我所代理被害人家属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
但公安机关最后还是不予受理,理由是根据《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意见》的规定,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检查时,发现违法行为明显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目前公安机关仍未接到卫生健康局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材料,故对我们提出的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不予受理。
之后,我们与卫生健康局沟通,要求将案件材料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但卫生健康局给出的答复是案件材料需要公安机关立案后由侦办人员过来调取。
本案焦点:
1、刑事立案标准,公安机关能否以未收到卫生健康局移送的案件材料为由不予立案?
2、公安机关以无证据证明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为由不予立案是否合理?
向人民检察院申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根据该规定,刑事立案只需具备三个条件:
一是有管辖权;
二是有犯罪事实;
三是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立案是法律赋予侦查机关的一种职权,既有权力又有职责。当发现有犯罪事实发生且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有管辖权的侦查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否则存在职务失责。具体到本案中,首先,该案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其次,行为人乙具有有责性,不存在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所以,本案的立案条件最终决定于“是否有非法行医罪的犯罪事实”。是否接到卫生健康局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不是本案立案的决定条件,即公安机关不能以未接到卫生健康局移交涉嫌犯罪案件材料为由不立案。
《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该条规定,只要行为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进行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即构成非法行医罪(客观层面犯罪,暂不考虑有责性)。也就是只要行为人存在非法行医行为,造成情节严重的后果,就符合“有非法行医罪犯罪事实”的立案条件。
非法行医罪属于情节犯,死亡结果并非刑法行医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死亡结果只是非法行医罪的情节加重结果。只要存在非法行医行为,并造成情节严重的结果,即构成非法行医罪,即使最终没造成死亡结果或者是死亡结果与非法行医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同样构成非法行医罪。在本案,公安机关以无证据证明非法行医行为与死亡结果具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为由不立案明显不合理。本案已出现被害人死亡的事实结果,即使最终无证据证明与非法行医行为有刑法上因果关系,但至少也是因为非法行医行为造成被害人漏诊或者导致当被害人出现病危时得不到及时的抢救、抢救措施不到位而造成死亡的,属于情节严重的后果。
申诉结果
人民检察院督促公安机关对本案进行立案侦查。之后公安机关也依法进行立案侦查,并对被害人死因进行法医鉴定。
结语
死亡不是非法行医罪的构成要件,非法行医罪属于情节犯,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结果”是指出现“情节严重”的事实结果。即只要出现非法行医行为和情节严重结果,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况且,死亡与非法行医行为是否具有因果关系,也需经过立案侦查后才能查明的事实,不能以初步无证据直接排除因果关系。
刑事控告非法行医罪的正确操作
作者:沈鹏伟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前段时间,代为处理一宗刑事控告刑事案件,被害人甲因患有痛风疾病,经他人介绍认识了乙,乙自称能治好痛风疾病,于是被害人甲便在乙的安排下进行药物治疗,被害人甲在乙的治疗过程中出现疼痛、呕吐等症状,之后被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