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专题评述:这是一场伐谋之战——美国301调查的中国航运应对策略

来源:华商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声明: 本文起笔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中国海事、物流与造船业主导地位的301条款首轮调查听证会当日,成稿于二轮调查听证会结束之后。

声明: 本文起笔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针对中国海事、物流与造船业主导地位的301条款首轮调查听证会当日,成稿于二轮调查听证会结束之后。鉴于当前301调查的敏感性,有关数据信息和案例细节不便公开讨论,且处以春秋笔法。本文相关统计和推论均援引已公开数据信息和企业公开报告,团队调研走访中了解到的行业内部数据信息已作脱敏处理,相关观点和论述仅作个人学习和交流之用,不代表机构专业意见,不应被理解为本所咨询意见和投资建议,如涉及相关投资标的筛选,风险自负。
局势:第四次战役即将打响
2025年3月24日,美国当地时间上午10点,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USTR)召开听证会,就针对中国在海运、物流和造船领域谋求主导地位的301调查拟采取的行动,举行公开听证会。中国船东协会和中国船舶工业协会的代表均已赴美参加听证 —— 这是一场可能重塑全球航运和船舶制造业格局的听证会。
从中美经济博弈的全局来看,本轮针对中国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的301调查,是继贸易战、科技战、金融战之后的第四次战役:航运战。若将这一概念投射到国家战略领域,则可视为海权战,是美国推进海洋霸权战略体系下的“以海遏华”战略。
一、序幕如何拉开
1.《2022年海运改革法》:意在遏中的保护主义抬头
2022年6月,美国国会众议院通过《2022年海运改革法》(Ocean Shipping Reform Act of 2022,以下简称“OSRA 2022”)。这是美国近25年来首次对国际航运市场监管法律作出重大修改。该法案的立法初衷从相对宽松再次转向严格,其背后反映出美国对国际航运市场主导权的渴望。与此同时,就在OSRA 2022生效前不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动外贸保稳提质的意见》(国办发〔2022〕18号),明确提到“依法依规加强对国际海运领域的市场监管,对国际海运市场相关主体涉嫌不正当竞争、价格违法、垄断等行为开展调查处理”。可以看出,中国也在加强航运市场监管,展现出主动作为的意愿。
2.《海运改革实施法案》:炒作数据安全,剑指航交所
2023年6月,继OSRA202之后,美国又推出新的《海运改革实施法案》,包括禁止美国港口使用中国国家支持的软件(如中国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LOGINK),允许联邦海事委员会(FMC)调查上海航运交易所等外国航运交易所,并要求运输部聘请一名独立审计员,审查中国对上海航运交易所商业行为的影响,且应向国会报告。这一举措明显针对中国航运业的核心利益。
3.EO 14017与EO 14116:加强美国港口网络和供应链安全
2024年2月,美国总统拜登先后签发第14017号行政命令《关于确保国家供应链安全》(“EO 14017”)和第14116号行政命令《关于修订与保护美国船只、港口、码头和海滨设施的行政命令》(“EO 14116”),分别要求推进供应链审查,确保美国供应链的安全和弹性,以及授予美国海岸警卫队特定权力以应对海事网络威胁。这些措施进一步凸显了美国对中国航运业的防范心态。
此外,美国白宫在当月还发布了《拜登政府宣布加强美国港口网络安全的举措》的情况说明书,宣布后续关联的三项行动,主要内容包括:
(1)发布一项海事安全指令:针对位于美国重要海港使用的产自中国的船到岸(Ship-to-Shore,STS)起重机采取网络风险管理行动;
(2)发布一项关于海事运输系统网络安全的拟议规则并且公开征求意见,该拟议规则要求建立符合国际和行业认可标准的最低网络安全要求以加强数字系统,应对网络威胁;
(3)考虑目前将美国港口使用的起重机更换为美国公司自主生产的起重机。
4. 《美国船舶法案》:美国版的“美货美运”
2024年12月,美国国会正式提出《美国船舶法案》(SHIPS for America Act)。美国国会在法案起草过程中提出的目标及《美国船舶法案》的主要内容有:
(1)打造美籍商业船队:在10年内,美籍商业船队的规模从目前的80艘扩充至250艘。
(2)保障官方运输能力:在10年内,美国政府直接管辖的货物所使用美籍船舶运输的比例,从目前的不足50%提升至100%。
(3)保障能源运输能力:在15年内,美国10%的原油出口由美籍船舶运输。在22年内,美国15%的液化天然气出口由美籍船舶运输。
(4)设置港口优先权:美籍船舶在任何美国港口拥有绝对的优先处理权。
(5)振兴美国造船业:到2034年,政府财政每年拨款2.5亿美元,为远洋船舶建造或船厂关键组件投资提供支持。同时,每年拨款1亿美元,用于小型船厂扩大生产。
其中,《美国船舶法案》涉中制裁的主要措施包括:
(1)禁止对中国籍船舶、中国实际运营船舶施行豁免吨位税和灯塔费。这一举措将直接导致中国船舶的经营成本增加,给中国航运企业带来额外的经济负担。
(2)对在中国船厂维修的美籍船舶,税率提升至200%。这无疑将削弱中国船厂在国际船舶维修市场的竞争力,使中国船厂的维修业务量减少,而美国船厂则有望借此机会增加自身的维修业务量。
(3)逐步增加美国旗船舶运输比例:在法案生效后的15年内,美国从中国进口的货物中,至少要有10%的比例由美籍船舶运输。对于未达标的进口商,将处以罚款;罚金将根据使用美国旗船舶和外国船舶的运费差价来计算。这一措施旨在减少中国船舶在美国海运业务中的份额,同时提升美国船舶海运业务的占比。
二、本轮301调查进程

1.五工会提请启动301调查:利用选举窗口捞实惠
2024年3月12日,“美国钢铁工人联合会(USW)”“国际机械师和航空航天工人协会(IAM)”“国际锅炉制造商、钢铁造船商、铁匠、锻造者和助手协会(IBB)”“国际电力工人协会(IBEW)”“全美工会海事贸易部(MTD)”等五个全美工会联合向USTR提交请愿书,要求对中国在海事、物流和造船行业“占主导地位的行为”展开调查。
工会组织递交的申请书中,明确提请USTR对停靠在美国港口的中国制造船只征收“特别港口费”,并将费用挪作建立“美国商业造船振兴基金”或支持美国国内造船业的既有政府项目。
2.301调查结果报告公布:两届政府交接之际
2025年1月16日,USTR发布《对华海事、物流和造船业301调查报告》(Section 301 Investigation Report on China’s Targeting of the Maritime, Logistics, and Shipbuilding Sectors for Dominance,以下简称《调查报告》)主要结论是:中国意图不合理(unreasonable)地主导海事、物流和造船业,提供“不公平的优势”(Unfair Advantages),并产生了压制(burdens)或限制(restricts)了美国商业的后果,从而认为这种调查结果为采取适当的反制措施(responsive action)提供了基础。主要论据包括:中国“指导合并(Mergers)和反竞争活动”、为中企提供“非市场优势”和“先进融资机制”,以及“纵容知识产权盗窃和工业间谍行动”等。
2025年2月21日,USTR正式公布了基于前述调查结果的总体建议措施和具体量化标准,核心内容主要包括:(1)对中国船舶运营商收费:单航次进入美国港口时,收费最高可达100万美元;(2)对拥有中国制造船舶的运营商收费:根据船队中中国制造船舶的比例,单航次进入美国港口收费最高可达150万美元;(3)对美国建造船舶的服务费减免:使用美国建造船舶进行运输的运营商可获得一定费用减免;(4)强制使用美国船舶:要求逐步提高“美货美运”的比例(1年内1%、3年内5%、7年内15%);“美货美运”企业可获年度费用退还(最高100万美元);(5)技术封锁:禁止或限制中国物流管理系统“LOGINK”在美国港口的使用;升级《瓦森纳协定》,限制对华出口船舶动力系统、机电设备等核心技术。
2025年3月,中国船东协会(CSA)和中国船舶工业行业协会(CANSI)派出代表团出席USTR301调查听证会,发表详细评论意见。综合前期已向USTR提交的简版评论意见,其中,CSA主要从三个方面对《调查报告》做对应辩驳:
(1)事实认定有误:《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存在非客观和非理性的问题,并扭曲因果关系,将美国造船业的衰落归因于中国的产业扶持政策和所谓“政府补贴”。
(2)法律适用错误:一是美国《1974年贸易法》关于301条款(特指一般301)的适用情形实际并不具备;二是本轮301调查及拟定措施违反WTO规则和《中美海运协定》(Maritime Transport Agreement)的相关约定。
(3)法律程序瑕疵:违背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APA)关于参与原则的相关条款规定,对利益相关方在调查期间的相关诉求未作正面回应。此外,美国301调查也不具有终局性,也应受到国际贸易法律体系的审查。
总之,301调查报告的根本错误在于回避了真实矛盾和虚构因果关联。实际上,美国造船业衰落的真正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1)制造业外流与产业链缺失:美国本土制造业的外流导致船舶相关产业链严重缺失,船舶配套率已降至41%。关键设备如船用曲轴、推进系统等完全依赖进口,这严重制约了美国造船业的自主发展能力。
(2)产业工人断层:美国现有造船工人的平均年龄高达52岁,年轻从业者的占比不足15%。要重建一支30万人的产业工人队伍,至少需要15年的周期。这种劳动力结构的失衡,使得美国造船业在人才培养和传承方面面临巨大挑战。
(3)工时成本倒挂:美国船厂的工时成本高达98美元,是中国的4.3倍。这种高昂的工时成本导致美国造船业在市场竞争力上严重不足。即使强行进行船舶建造,也会因成本过高而失去市场竞争力。
三、其他战前动员动作
虽然前面提到各个事件、措施、动作集中在航运领域,但美国同期在其他方面的举措,却愈发清晰地暴露了其战略意图。毫不夸张地说,这无异于一场“海权战”的战前动员!这类事件和具体措施共同编织了一套系统性的围剿体系。
1.“逼迫”李嘉诚出售港口
2025年3月4日,李嘉诚旗下长和实业将全球23国43个港口(特别是巴拿马运河两端枢纽港:克里斯托瓦尔港和巴尔博亚港)以228亿美元出售给美国贝莱德财团。这一交易被国务院港澳办点名批评,直指其“危害国家战略利益”。
巴拿马运河占中国对拉美贸易21%的份额,中国21%的商船依赖该航道。巴尔博亚港和克里斯托瓦尔港分别在巴拿马运河的大西洋入口与太平洋入口。掌控这两个港口,是介入巴拿马运河的关键支点。贝莱德收购长和实业43个港口,显然也是为接下来收取巨额停靠费做铺垫。
2.启动对美国战略海运通道安全性的专项审查
2025年3月17日,美国联邦海事委员会(FMC)在特朗普政府授权下,正式启动对全球七大海运咽喉要道的专项审查。审查对象包括新加坡海峡、马六甲海峡、苏伊士运河、直布罗陀海峡、英吉利海峡、巴拿马运河和北极航道——这些航道承担着全球90%以上的大宗商品运输,直接影响着国际供应链的稳定。
FMC明确表示,若发现外国船舶或港口运营对美国航运造成“人为限制”,将采取限制入境、扣留船舶等措施。FMC主席Louis Sola更进一步表态:审查旨在“抵消中国造船业补贴”,相关费用应用于投资美国航运业。
作为军事配合措施,美国同步启动巴拿马军事部署方案,3月15日更以“打击胡塞武装”为名空袭也门,实则强化对红海航道(苏伊士运河)的控制。
3.G7宣言:构建“去中国化”海权体系
2025年3月14日,G7发布《关于海上安全与繁荣的宣言》,删除“一中政策”表述,宣称对中国在东海、南海的行动“担忧”,并炒作“中国海事霸权”。该宣言与FMC审查形成协同,提出将“港口所有权”“数字主权”和“能源安全”并列,推动ESG标准武器化。
4.阻挠中远海钱凯港建设和开港
2024年11月,由中远海运港口有限公司主导开发,投资13亿美元、数年建设、一波三折的秘鲁钱凯港终于顺利开港,该港口对于我国开始打破美国对南美航运的垄断意义重大。但该港口的前景一直受到环保问题、独家经营权授予的合法性、秘鲁政治稳定性、美国特定港关税等影响,实质是中美博弈和地缘政治在港口事务上的具体投射。
5.中资航运企业列入CMC清单
2025年1月6日,美国国防部发布最新版的“中国涉军企业”清单(Communist Chinese military company,简称“CMC”)。中远海运系(特指集团本部及北美公司、财务公司3家企业)、中船系、中集系、中外运、长航集团、亚光科技(智能无人船厂商)等多家中国航运、造船相关企业在清单中“榜上有名”。

CMC清单旨在识别在美国直接或间接运营的中国军工企业,并对这些企业实施制裁,以遏制中国的军民融合政策。“上榜”企业面临的制裁机制主要包括:
(1)合同限制:美国国防部将禁止与上榜企业签订、续签或延长任何商品、服务或技术的合同,该类企业无法参与美国国防部的相关采购项目,从而失去一定的市场份额和合作机会。
(2)市场排斥:由于清单的警示作用,其他国际市场也可能对这类企业产生疑虑,担心与上榜企业合作带来风险进而影响其全球业务。
(3)出口管制:上榜企业存在较大可能被美国商务部列入管控清单,从而面临更严格的出口管制和制裁措施,将进一步限制这些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和技术交流。
影响:狼是不是真的来了

围绕本轮301调查影响、USTR港口费计划效果等关键词开展搜索,相关网络评价主要归纳为三类:
一是乐观论:拟制措施损人不利己必遭反噬,美国将面临贸易“至暗时刻”;
二是观望论:当下现实影响有限,长期的衍生影响有待观望;
三是悲观论:山雨欲来风满楼,参考2017年中美贸易摩擦中的301调查、上世纪80年代美国对日本的301调查的影响,认为影响重大且已实际发生。
我们暂且以USTR官网公布的63个组织与个人对301调查提交的公众评论意见(2025/2/21至2025/3/23)为样本,前述组织和个人涉及的国家和地区包括:全球航运组织、美国、加拿大、中国、欧盟、加勒比、巴哈马、百慕大、英国、希腊、阿尔巴尼亚、韩国,具体类别包括各大行业协会、劳工组织、生产商、游说集团、欧盟、个人,涉及行业包括:能源、化工、钢铁、造船、港口、农业、物流、零售、服装等。
其中:对USTR拟制措施持支持意见的有20个,占比31.7%(美国19个、国际1个);持反对意见的有38个,占比60.3%(美国33个、中国2个、国际1个、欧洲1个、其他1个);持中立意见的5个(美国1个、欧洲1个、其他3个)。对特朗普政府而言,能左右“民选”总统是否签署行政令的“民意”很重要,然而也没那么重要!
谈及影响,必然涉及立场和视角,不能一概而论,我们需要分开来看:
一、中国船厂视角
根据克拉克森(Clarksons)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造船完工量、新接订单量、手持订单量三大指标分别占世界市场份额的55.7%、74.1%和63.1%,且其中新接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均创中国造船史的最好水平。
1. 目前手持订单流失影响有限,但船东已存观望心态
受美国301调查影响,目前尚未出现订单违约,但手持订单流失的现象客观存在,且订单流失带来的影响有限。根据克拉克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末,我国新接订单量同比增长55.28%,手持订单量同比增长36.94%,但造船完工量同比增长仅9.03%。三大指标增长的对比则反映出,中国产能水平(尤其是高附加值的高端船型产能水平)虽然仍在快速提升,但完工量的增速并不能与新接订单量和手持订单量的快速增长相匹配。部分手持订单排期已到2028年,造船产能供给侧偏紧。
假定301调查的拟制措施落地,按中造船舶在美线每年6个航次、每航次挂美国3个港口来粗略估算,每条船每年的运营成本预计增加约380万美元,如果按箱船平均寿命周期25年计,则船东因选择中造船经营期限增加的成本将达到近1亿美元。此外,结合中远海控(SH601919)公报,目前公司在美线运营约113艘船舶,假设每艘船年均进出美国港口10次,单年度新增成本将高达11.3亿美元(约合人民币81.9亿元)。这一费用相当于其2023年净利润238.6亿元的34.3%,接近2024年第一季度净利润67.55亿元的121%。(引自雪球数据)
因此,尽管目前韩国造船存在成本较高、市场报价亦高的情况,但考虑到美线运营成本的大幅增加,船东也会将美线船舶的订单投放到韩国和日本市场。这一结论已得到事实验证:据报道:航运巨头达飞轮船近期已与韩华海洋签订合同,建造12艘18000 标准箱液化天然气双燃料集装箱船,价值约26亿美元。此外,笔者还关注到另外一则新闻:2025年3月21日,韩华海洋首次完成对美国海军舰艇的维护、修理和大修(MRO)服务。本轮301调查听证中,韩华海洋也给出了支持意见。可以说,诸如韩华海洋此类的韩日船舶建造厂商是最直接的受益者。
2. 各船型手持订单影响程度不同
中国在传统船型上已具备绝对优势,并正在高附加值船型上持续发力。与此同时,传统造船强国韩国、日本的市场份额正在受到中国的持续挤压。而受301调查影响,主要船型产品订单的流失方向主要是韩国,部分涉及日本。据克拉克森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24年底,中国船厂手持订单量中,散货船占比37%,油轮船占比25%,集装箱船占比24%,气体船占比6%。
(1)集装箱船、油轮船和LNG/LPG、VLGC/VLEC等气体船:这类是中韩在高附加值船舶建造市场的主要竞争船型,例如,江南造船与韩华海洋两家的该类型产品是重叠的。中方在建造成本上较有优势,而韩方在管理成本上更具竞争力,双方过去10年在该类型产品中原本是中方逐步蚕食挤压韩方市场的态势。然而,受301调查影响,此类产品订单则更有可能转向韩国市场。“在中国造船市场取得压倒性态势之前,如果让韩国船厂再获喘息之机,则未来胜负难料”。
(2)散货船:该类船型属于低附加值产品,技术含量及单吨产值并不高,利润空间有限。受其高人工成本影响,韩国本土船厂在301调查之前就已逐步放弃该类产品,即使承接此类订单,也多安排在其烟台船厂建造。因此,从该角度看,散货船订单受到的影响应是较小的。
至于日本,虽然其在油轮、化学品船、气体运输船等高端船舶制造领域仍具有一定优势,但其本身产品的全球市场占有份额较小,“一套图纸卖百家”的标准化产品理念也无法迎合当前市场的定制化需求。较韩国船厂相比,吸纳中国船厂流失订单的能力较弱,暂不作深入讨论。
二、船东视角:美线运营成本增加,扰动全球供应链
目前业界总体的共识是:从贸易结构来看,中国是美国最大的商品进口来源国,而美国则是中国主要的能源进口国之一。301调查拟制措施,短期影响是会带来额外运输成本,但长期来看,影响则是船东会将增加的美线运输成本转嫁。
1.美线运营成本增加的衍生影响
301调查的拟制措施的间接影响或衍生影响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一是加剧美方国内通胀,物流成本在转移过程中造成的货物价值的通货膨胀,会成为美国终将承受的恶果;
二是降低美国本土出口企业(特别是农产品和能源产品出口企业)竞争力,进而影响就业;
三是假定涉中运力撤出,美线运力得不到及时补充,美航线运力缺失将破坏美国产业链供应链稳定;
四是挂美国港口船舶数量减少也将影响美国港口的发展。这也是国际航运工会等国际航运组织和美国商会对301调查拟制措施提出反对的核心原因。
此外,美国强制要求出口货物使用美籍船舶(“美货美运”),将导致运力供需矛盾,影响美国航线的正常运输,人为推高全球航运成本。长期来看,这些措施可能会促使全球航运巨头调整船队部署,形成“平行船队”“影子船队”,割裂全球航运市场,分化既有的航运联盟,冲击全球供应链的稳定。
2.危中有机,反向刺激美线航运运费市场
若美方对“中国船舶”征收费用,将显著提高中国至美国航线运输成本,并加剧美国通胀压力,进而影响美国就业。但额外费用或将导致航运公司提高运价、减少航次,加剧美西港口拥堵,抬高美国航线运价。以近期发生的红海危机为例,红海危机下亚-欧大陆航线的船东纷纷选择绕航,增加了航行成本,给全球供应链带来了危机,但从结果上看,经测算,以散货船为例,船东的每吨货物运输成本增加约5-6美金,实际收取的运费每吨增加了10-15美金,超额收益刺激了近期航运运费市场的繁荣,也间接刺激了造船业的需求。在本次红海危机中,船东和船厂仍然成为获利方。
三、其他视角下的影响
1.二手船交易市场的观望情绪和分化可能
二手船和租船交易市场将进入波动期,观望情绪将导致许多交易暂停。301调查拟制措施虽未明确对二手船交易进行规制,但其内容将影响航运企业商业决策。
克拉克森研究报告认为:由于运营商重新调整航线,在航运细分市场中,将出现与美国海运贸易相关的运费市场和二手船市场的收益和资产价格“分层化”趋势,使潜在租船和二手船市场变得更为活跃。这种市场分化不仅影响了船舶的价值评估,也改变了买家、卖家的策略。中国建造的船舶相较于韩国或日本建造的船舶将被折价,美国租船人可使用的“船舶池”也将缩小。
2. 违约风险增加,需重新审查光船租赁合同
因租用中国建造的船舶运营,美线将变得“不经济”,迫使运营商寻找替代船舶。这会波及我国船东与CMA CGM和Evergreen的“海洋联盟”合作,以及日本ONE和韩国HMM的大西洋合作,租用涉中船舶的其他公司也会受到牵连。
作为律师,笔者更加关注的是:
301调查拟制措施的不确定性正促使各方广泛重新审查租船合同条款。市场上许多船东和租家已开始重新谈判合同,以应对潜在的港口服务费。部分多用途船运营商已在订舱单中加入新条款,将美国港口服务费转嫁给货方(货主/租家)。此外,租船合同各方也在审视“更换船舶”条款和不可抗力条款,合同各方可能会在合同履行期间通过修改租船合同以替换船舶,或加入相应免责条款。
3.金融衍生市场对涉中船舶可能持谨慎态度
由于中国建造船舶面临更高的合规风险,银行和融资租赁公司对可能面临贸易限制或额外成本的船舶的融资将持谨慎态度。假如301调查拟制措施影响到企业信用风险评估或光船租赁定价,或将引发船舶运营商信用评级的变动以及融资成本的上升。例如,对于为美线船舶提供融资的融资租赁公司而言,若承租人因港口附加费而收入减少,甚至迫于压力而取消租约,那么作为出租人的融资租赁公司的风险也会增加。
4.对中资“方便旗”船回归的辩证影响
为进一步促进我国海运业健康发展,针对我国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中有相当数量的船舶在境外登记和悬挂外旗营运所引发的相关问题,自2007年至2019年的12年间,为了推动中资“方便旗”船的回归登记,国务院三次批准延长政策期限,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等其他部门不断优化、完善回归船舶相关政策措施和办理流程,简化船舶登记相关程序,优化船舶检验和证书颁发流程。
301调查拟制措施对中资“方便旗”船的回归影响可辩证地分为两个方面:一是直接影响回归成本,进而影响船东回归意愿;二是假如美国对中资“方便旗”船采取穿透监管和无差别打击方式,叠加国内对回归船舶政策进一步提升优惠力度、国内市场需求提升的条件,反而对中资“方便旗”船的回归体现为促进作用。在穿透监管的情况下,“方便旗”无法对冲运营成本提升的风险。
策略:放弃幻想、准备斗争
一、总体策略布局
1.总体认知:美以己之短消彼之长
航运是中国参与国际市场乃至国际利益格局最深入的板块,开放水平高、国际化程度强,且事关外贸安全和能源安全。301调查及其后续拟制措施是美国维护海洋霸权战略体系中的重要布局。
从表面上看,美国似乎是在出“昏招”,选择了其相对较弱的航运和造船业来打击中国绝对最强的航运和造船业,但这实际上是“以己之短消彼之长”。贸易战、科技战、金融战是“以己之长攻彼之短”,而航运战则重点在于一个“消”字,利用其超级大市场的优势,裹挟其他盟友共同打压,通过骚扰、搅局、消耗、拖延、围剿等具体战术手段,达到遏制、减缓行业增长势头、扰乱海运运力布局并服务于其海洋霸权的其他核心策略。
2.总体应对:静观其变,未雨绸缪,沉着应对,能破能立
一是保持充分的战略定力,跳出两国之间或阵营之间航运行业竞争短兵相接的格局,避免被拖入消耗战;
二是于美国而言,这是一场服从性测试,我们应摈弃后续拟制措施不会落地的侥幸和幻想,及早做好防备,将301调查及其后续拟制措施当作一场压力测试,及时检验自省和查缺补漏;
三是跳出航运看航运:触发国际航运业竞争格局变化的因素绝不仅仅来源于行业内市场竞争的变化,综合国力的支撑才是推动中国航运业行稳致远的根本。
二、具体应对建议
受个人立场、认知和经验等局限,笔者无法给出体系化的应对方案。以下建议或点或面,可能零散无序,仅供参考和交流之用。
1.法律规则层面
(1)美国法角度
尊重法治、善用法律救济路径,通过美国司法权监督总统行政令:301调查在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程序正当性方面均存在诸多瑕疵(详见前文伐谋之战(一):局势——第四次战役即将打响),作为行政相对人的具体企业、组织,在美国行政法律框架内本身即存在抗辩空间。如后续行政令得以签署,相关企业可在美发起诉讼程序,借助司法权来制衡行政权。事实上,特朗普自1月20日上任以来已执政两月有余,其签署的行政令面临诸多诉讼挑战,其中美国国内行政诉讼已超过150起。例如,关于2月初特朗普签署的“废除出生公民权”行政令,就在美国多地遭起诉,相关法院已作出支持原告的决定,并颁布临时禁令阻止其在全国范围内生效。
(2)国际法角度
善用国际规则、将美国拉回WTO争端解决框架。根据WTO《关于争端解决规则与程序的谅解》(DSU)第23条规定:“当成员寻求纠正违反义务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其他造成适用协定项下利益丧失或减损的情形,或寻求纠正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的实现的情形时,它们应援用并遵守本谅解的规则和程序。”WTO 明确禁止成员采取单边报复措施,该内容不仅涉及对违反义务情形的纠正,也包括妨碍适用协定任何目标实现的纠正问题。因此,无论本轮301调查内容是否涉及中国在WTO项下义务的违反,只要美国绕过DSU程序采取了单边制裁措施减损中国在WTO项下的利益,美国即违反了其在WTO协定下的承诺,损害了多边规则,应受到WTO的管辖和规制。
(3)国内法角度
健全细化攻防兼备的反制“法律工具箱”:习近平总书记强调,“要运用法治手段开展国际斗争。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涉外领域立法,进一步完善反制裁、反干涉、反制‘长臂管辖’法律法规,推动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目前,国内反制裁、反长臂管辖的相关法律框架已初步建立(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关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外国制裁法》《阻断外国法律与措施不当域外适用办法》《不可靠实体清单规定》等),但从立法理念来看,整体偏重于“防御型”反制模式,而“反击型”反制模式的规则和司法实践均不足以应对当前法律战场的烈度,特别是在未来采取对等报复和惩罚措施方面的法理依据准备不充分,缺乏在航运行业监管的具体应用场景。
(4)完善合同条款,防范订单违约风险:及时检视船舶订单、融资租赁、光船租赁及承运等合同文本,增补完善“制裁应对条款”,通过设置“冷静期机制”“风险分担机制”等降低订单违约风险。(具体完善建议将在后续推出)
2.行业产业层面
(1)以阳谋对抗阴谋,通过行业高质量发展提升核心竞争力:一是重视科技创新,突破技术封锁。我国在船舶工业设计软件、双燃料仓专利、特种设备、特种材料、远海气象导航等方面依然存在技术“卡脖子”的情况(注:此类“卡脖子”的问题亦需跳出本行业进行解决);二是提升船厂智能制造能力(黑灯工厂)和技术附加值,抓住绿色低碳节能技术发展优势,在新能源船用燃料技术领域持续发力,鼓励发展智能船舶(无人船、自动驾驶),争取在高端特种船舶领域形成无可替代的竞争优势;三是航运企业要进一步降本增效,拉平美国增加费用导致的中资航运企业竞争力下降的问题;四是提升造船产业链的协同性,争取实现“零库存”协同,提升我国造船业链上企业的抗风险能力。
(2)出台系统的“国货国运”支持政策:与“美货美运”的强制性相比,我国的“国货国运”更多体现为引导性、倡议性。当前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何激发货方的积极性,需要通过刚性政策和奖罚机制促使“国货国运”真正落地和推广。
(3)提高涉中船舶在美线的占比:这点与业界广泛的认知可能是相反的。业界的普遍观点认为:目前涉中船舶(包括中资船、中造船)在美线的占比约为10%,301调查拟制措施的出台会进一步降低涉中船舶的比例,船东也会及时调整美线船队结构,主动降低美线涉中船舶的比例。但是,“占比越少往往越危险,美式‘七伤拳’的发力点就是中船美线占比较低的现状”,可以反其道行之:通过运费、运力调整等措施拉平美国加费影响或抗压短期美线亏损等引导、刺激措施,致力于增加涉中船舶在美线的运营比例,提升美国对涉中船舶的依赖度,形成掣肘态势。
(4)借助造船优势,推广中国船舶建造认证标准体系,加强中国标准输出,塑造全球航运市场话语权和定价权。中国航发此前就面临类似“窘境”:由于缺乏被国际认可的适航标准体系,中国航空发动机长期被卡在别国空域之外。在航运领域,标准输出也是“造船强国”向“航运强国”转型的关键。中国在智能船舶(无人船、自动驾驶)、LNG动力船、氢燃料船舶等领域已具备技术优势,通过标准输出可加速全球市场应用。
同时,也需要警惕和防范美国及其盟友利用国际标准(例如船舶能效标准)进一步打压、封杀中国船企。
(5)关注航运数据安全,构建“船-港-货”要素数据体系,推动中资布局航运数据产业。正如业内数据专家所言,航运数据真正的价值绝不在于航运本身。美国LOGINK禁令即是以数据安全为由,抵制与中国国有实体相关的一切海运物流信息平台。此外,美国还通过“供应链百日审查行动”拉拢盟友和合作伙伴,图谋建立一个将中国排除在外的数字供应链联盟。
关于美国301调查拟制措施可以顺利得到执行(不被聪明的国人找到规避穿透监管的漏洞)的预期,很大程度上来源于美国或美资对中国航运数据的掌控。美国或美资牢牢掌控着全球航运贸易数据的统治权!以下是几个美国资本布局航运数据产业的案例:
2020年12月,大型金融数据供应商标普全球(S&P Global)为获取全球油轮船舶的运输追踪数据、港口库存数据和贸易物流数据等,以440亿美元收购航运贸易领域数据分析公司IHS Markit。
2021年9月,商业航天公司斯派尔(Spire)收购加拿大的精准地球公司(exactEarth),成为全球船舶卫星轨迹数据霸主企业。克拉克森(Clarksons)更不必多言,其在船舶交易数据领域的霸主地位毋庸置疑。中、日、韩虽为造船大国,但并不掌握全球商船登记和交易数据。这个数据的垄断优势长期被克拉克森掌握,其背后股权则是华尔街资本。
2023年4月,全球船舶资产评估领导平台VesselsValue被美资Veson收购。该平台掌握超过8万艘船舶的数据库,提供的船舶估值服务享誉航运业,是船舶交易市场的风向标。
反观中国背景的资本对航运数据平台的布局情况,以及当前国内航运数据资产化及商业应用场景转化则落后颇多。从“数据安全”到“数据主权”,从“数据信息”到“数据资产”再到“数据交易”,我们对航运数据的研究和应用与美国或美资还有很大差距。“数据主权”将成为继边防、海防、空防之后另一个大国博弈的空间。中国作为数字经济大国,亟须提高自己的数据掌控能力,从国家层面维护数据安全,确保国家安全。
(6)统一战线是工作法宝,拉打结合巩固现有航运联盟和建立有国际影响力的航运经济组织:美国裹挟其盟友对中国船运、造船及维修采取限制性、歧视性政策,同时也会造就出一些“骑墙派”和“倒戈派”。例如,近期特朗普政府官宣达飞集团将向美国投资200亿美元,用于建设航运物流、基础设施和码头建设,将创造1万个就业岗位。
此外,国际海事组织(IMO)、波罗的海国际航运公会(BIMCO)、“海洋联盟”及与之存在友好合作基础的船东会员、船舶代理、船舶经纪、保险机构等均是需要争取的对象。目前,BIMCO针对301调查的评议意见对国际舆论的影响就是显著的。
3.国际政治经济层面
(1)加强与东盟国家航运企业的合作和引导面向东盟的投资。以越南为例,其对支线船型的建造需求较高,内河船的清洁化和支线船型的标准化程度均较低,可以考虑引导中国船企拓展越南订单,迎合当地市场需求。此外,东盟国家目前在承接制造业转移的进程中,中资船企业可以考虑主动融入东南亚国家工业化发展进程,将部分造船产能、订单转移,实现互利共赢。
(2)拓展海上战略通道和维护海外资产安全。在美国主导下的海洋秩序下,我国的海上通道长期受制于南海安全局势及马六甲海峡、曼德海峡、红海、苏伊士运河、霍尔木兹海峡等。泰国克拉运河、柬埔寨福南运河等新航道计划也反映出我国在破解“马六甲困局”上的努力。当然,努力受到地缘政治的阻碍,也恰恰证明努力的方向是正确的!此外,除了开辟新航道,中国在海外参股或并购港口码头的步伐也要进一步加快,实现“以港控海”,同时要进一步拓展中欧班列的运量,把陆地丝绸之路打造成欧亚运输的大动脉,提高陆运在外贸货物吞吐量中的占比。
近期,贝莱德资本“受命”收购长和实业43个港口一事,直接体现了中美双方对海上战略通道控制权的争夺。但是,反向思考,此次事件也暴露出中国通过拉美海上通道的安全脆弱性,以及中国在拉美港口网络建设方面的滞后性——秘鲁钱凯港等替代节点尚未形成规模,过度依赖私营资本注定被动。值得欣喜的是,日前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已发声,将依法对长和港口交易进行反垄断审查,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从TIKTOK强制出售案、华为“备胎计划”到现在李嘉诚卖港口,暴露了海外“战略资产”保护机制的缺失。当商业利益与国家战略冲突时,商人不应承担更高的责任。我们需要的不是非此即彼的道德批判,而是制度化的解决方案:我国需要加快完善海外投资审查机制,对能源、航运等关键领域交易加强监管。例如通过国资参股、协议约束等方式,在海外投资中嵌入“国家利益保护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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