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2015年第三季度)

来源:金诚同达

文章摘要
作为一门年轻但又充满活力的部门法律,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立法与执法工作日益获得关注,包括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经营者集中在内各个领域,均已经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与运用规则,同时执法部门也在通过具体

作为一门年轻但又充满活力的部门法律,中国反垄断法相关的立法与执法工作日益获得关注,包括垄断协议、市场支配地位滥用及经营者集中在内各个领域,均已经有比较完整的法律体系与运用规则,同时执法部门也在通过具体案件逐步明确具体的运用标准。
为了及时将信息汇集并加以简要分析,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的反垄断与竞争法专业组定期推出《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的系列文章,将每个季度内发生的重要反垄断法立法及执法信息加以汇总编纂,并加以评述,以便相关企业人士在最短的时间之内及时把握中国反垄断法的立法与执法动态,并结合自身企业情况,强化反垄断法的合规及案件应对。
如对本文有任何疑问或对反垄断法的适用与分析有任何的问题,敬请与我们联系。
立法动态
一、2015年7月29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就《关于对反垄断法第46、47条规定的执法指南》和《关于垄断协议豁免程序的指南》的起草召开开题会,委托相关大学开展课题研究。
2015年8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起草工作会议,邀请了汽车领域的从业人员50余人参加,主要听取了对指南起草的意见和建议。
详细信息:
http://jjs.ndrc.gov.cn/gzdt/201507/t20150730743395.html
http://www.sdpc.gov.cn/fzgggz/jgjdyfld/jjszhdt/201507/t20150730
743396.html
http://jjs.ndrc.gov.cn/gzdt/201508/t20150810744873.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auto/2015-10/12/c
128310144.htm
【评价】
通过制定各种反垄断指南对反垄断法及其配套法规所规定的各种垄断行为和重要问题进行细化和明确,为各国反垄断立法和执法的通行做法。这样有利于对经营者的日常经营行为提供指导,也有利于提高反垄断执法的透明度和法律责任的可预见性。
关于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处罚标准以及垄断协议豁免程序,虽然目前国家工商局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实施细则都做了规定,但其规定与《反垄断法》的规定一样以原则性规定居多,缺乏具体的操作性。
同时,各部门在制定、发布实施细则时也缺乏协调,存在不一致的情况。因此,此次发展改革委按照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的部署,负责起草各机构统一适用的处罚指南和垄断协议豁免程序指南有助于提高各执法机构在法律适用上的统一性。
关于汽车行业反垄断指南的制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起草工作组于2015年7月初和9月初先后两次向各有关单位发放了“汽车领域反垄断指南”问卷,内容涉及纵向价格限制与非价格限制、售后配件供应与流通、售后维修技术信息的可获得性、售后服务与保修条款等,旨在深入了解我国汽车市场现状与发展趋势,审慎考量根据《反垄断法》对常见限制竞争行为进行合法性评估的原则与方法,以及经营者有可能根据《反垄断法》主张豁免和行为正当性的情形。
据了解,国家发展改革委计划在今年10月底前完成指南初稿,后续值得持续关注。
二、2015年7月29日,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同意在上海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改革发展综合试点的复函》,同意在上海、南京、郑州等9个城市开展国内贸易流通体制综合改革试点。
2015年8月28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推进国内贸易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意见》,明确了对推进内贸流通现代化、建设法治化营商环境的总体要求和政策措施等。
详细信息: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06/content10054.htm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8/28/content
10124.htm
【评价】
按照上述意见设定的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规则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监管有力、畅通高效的全国统一市场。
为了达成上述目标,除了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及做法外,完善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制度,强化对市场竞争行为的监管也必不可少。
特别是,考虑到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日益放缓的情况下,为了鼓励市场竞争、激发经济增长活力,政府日益强化了竞争执法的力度,企业在日常经营中有必要对此趋势给予充分的认识,并强化反垄断合规工作。
三、2015年7月30日,在《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2015年8月1日实施)生效前夕,国家工商总局发布了对该规定的解读,供各地工商部门在实践中参考。
详细信息:
http://www.yjqgsxzglj.com/News/View.asp?ID=559
http://www.ipraction.gov.cn/article/xxgk/gzdt/bmdt/201507/20150700060173.shtml
【评价】
对于国家工商总局今年4月7日出台的《关于禁止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规定》(下称《规定》),虽然有人认为其在内容上存在诸多不足,但是其作为我国知识产权反垄断领域的首个部门规章的重要性仍不容忽视,可以说在诸多方面做出了有益的尝试。
该解读为工商部门对于《规定》的权威解读,对于实践也具有相当的参考意义。该解读除了强调了《规定》出台的意义之外,还对反垄断和保护知识产权的关系、《规定》的主要内容、拥有知识产权对市场支配地位认定的影响、安全港规则的理解和适用、生产经营必要设施拒绝许可的规制、专利联营的规制、标准必要专利的规制,构成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分析方法等进行了解读。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规定》为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的部门规定,对国家发展改革委并不适用。目前,国家发展改革委也正在牵头起草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今后经国家反垄断委员会正式公布的指南,将会对发展改革部门和工商部门均予适用。因此,知识产权领域反垄断指南颁布后,上述规定该如何处理,该规定与指南的关系如何,仍值得进一步关注。
四、2015年8月8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修订后的《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按其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机动车维修市场,除汽车生产厂家履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汽车质量“三包”责任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指定维修经营者。
2015年9月29日,交通运输部等八部委印发《汽车维修技术信息公开实施管理办法》,要求汽车生产者以可用的信息形式、便利的信息途径、合理的信息价格,向所有维修经营者及消费者无差别、无歧视、无延迟地公开所销售汽车车型的维修技术信息;不得通过设置技术壁垒排除、限制竞争,封锁或者垄断汽车维修市场。
详细信息:
http://www.mot.gov.cn/zfxxgk/bnssj/zcfgs/201508/t201508261868897.html
http://www.mot.gov.cn/zfxxgk/bnssj/dlyss/201509/t20150929
1883437.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fortune/2015-10/09/c128299518.htm
http://www.moc.gov.cn/zfxxgk/bnssj/dlyss/201409/t20140918
1693089.html
【评价】
2014年9月18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十部门印发了《关于促进汽车维修业转型升级提升服务质量的指导意见》(交运发〔2014〕186号),明确了我国汽车维修业今后的改革方向和基本方针,比如要求公开汽车维修信息、破除维修配件渠道垄断,确保消费者的维修选择权。上述规定和办法均是在186号文的基础上所做的细化。
目前,汽车生产商及其授权经销商(4S店等)垄断汽车维修配件和维修技术的问题已成为制约我国汽车维修业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上述规定主要着眼于打破整车生产商的垄断局面,促进汽车维修市场公平竞争,保障消费者的自主消费选择权。
具体而言,为了打破整车生产商的垄断,新规定一方面要求汽车生产商向各类维修企业和相关经营者公开维修技术资料,消除汽车生产商对于维修技术的垄断。另一方面,要求促进汽车维修配件流通渠道开放,鼓励原厂配件生产企业向汽车售后市场提供原厂配件和具有自主品牌的独立售后配件。允许授权配件经销企业、授权维修企业向非授权维修企业或终端用户转售原厂配件。
目前在新车销售利润日益萎缩的情况下,配件及售后服务的利润已成为不少经销商的主要利润来源。新规定打破4S店在汽车配件及维修方面的垄断后,经销商的利润可能会进一步下降。因此,上述规定的颁布和实施很可能会改变我国汽车配件及售后服务市场的现有格局。
五、2015年9月2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按急需项目、力争年内完成项目、预备项目和其他项目四大类别分别对2015年立法工作计划进行了介绍。比如,三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等的修订为急需项目,《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的修订为预备项目,《价格法》《反垄断法》等的修订为研究项目。
详细信息: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5-09/02/content10127.htm
【评价】
目前,中国政府在法律制度方面也加快了改革力度。
结合近期的一系列动态来看,一方面,通过修改外商投资法律简化外商投资的一般性政府手续;另一方面,也加大了对于反垄断、国家安全审查、经营合规性等方面的规制力度。这也可从国务院的上述立法计划中看出端倪。
特别是在竞争法领域,为了鼓励市场竞争、刺激经济增长,政府通过法律修订强化对各种反竞争行为的规制,加大对于各种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的处罚,作为企业有必要予以了解并提前做好应对之策。
当然,有关《反垄断法》的修改目前仅停留在学术研究阶段,尚未进入实质性的立法程序。
六、2015年9月2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对网络集中促销活动进行了规定,比如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限制、排斥平台内的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参加其他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组织的促销活动等。该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
详细信息:
http://www.gov.cn/xinwen/2015-09/11/content
2929705.htm
【评价】
目前我国互联网在线交易发展迅速、各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之间竞争十分激烈,为了争夺消费者,第三方网络交易平台组织平台上的相关经营者统一在某一时间段内集中进行促销非常普遍。上述暂行规定明确了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对网络集中促销经营者的监督职责以及组织者和经营者各自的责任承担等。
此外,新规定还要求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公布网络集中促销的期限、方式和规则、网络集中促销的成交量、成交额等信息。
七、2015年9月25日,上海市物价局发布《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小企业垄断协议豁免指导意见(试行)》(沪价检[2015]13号),对区内中小企业适用《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垄断协议豁免的具体条件予以了细化和明确。
详细信息:
http://www.shdrc.gov.cn/main?maincolid=326&topid=312&nowid=381&nowidtop=&mainartid=26592
【评价】
相较于其他自贸区,上海市在自贸区反垄断立法方面一直走在前列。此次制定发布的上述指导意见,作为我国第一个对于垄断协议豁免适用的具体规定,不仅对于自贸区内企业,对于区外的企业也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指导意见对于《反垄断法》第15条规定的各种适用情形进行了细化,比如明确了中小企业间达成的兼具提高经营效率、增强竞争力效果的垄断协议的具体类型,同时对于“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的具体情形也尝试性地进行了明确。
此外,指导意见还明确规定了中小企业的认定标准。作为先行先试的特殊区域,上海自贸区的有关规定虽然不会原封不动地直接升级为国家级的法律法规,但仍会对全国层面的立法产生一定的影响。
八、2015年9月14日,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商务委、市场监管委联合发布《中国(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反垄断工作办法》,规定自贸区将设立反垄断工作协调办公室,该办公室亦可受理区内反垄断举报和咨询等。
详细信息:
http://www.tjdpc.gov.cn/zwgk/zcfg/wnwj/flfg/201509/t2015092258445.shtml
【评价】
与上海自贸区的反垄断规定相比,天津自贸区的上述规定略显单薄。上述办法除了规定了不同执法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等程序性问题外,并没有其他实质性内容。但不排除天津自贸区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围绕反垄断法出台新的尝试性措施。
执法动态
一、2015年7月15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公告,宁夏回族自治区工商局决定中止对中国铁通(2015年第4号)、中国联通(2015年第5号)以及中国电信(2015年第6号)三家电信企业的宁夏分公司的反垄断调查。上述各公司因在固定互联网经营中强制搭售固定电话而被调查。
2015年9月17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5年第8号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决定中止对中国移动内蒙古有限公司的反垄断调查,经调查确认该公司将手机用户“流量月末清零”的行为涉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2015年9月30日,内蒙古自治区工商局通报了对全区电信行业竞争执法调查情况,指出各电信运营商在提供服务时存在搭售商品或附加不合理条件等突出问题,并要求各运营商规范经营。
2015年9月1日,工信部组织三大电信运营商召开电视电话会议,再次规范电信运营商的校园竞争,明确要求运营商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507/t20150715
158906.html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507/t20150715158908.html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507/t20150715
158910.html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509/t20150917161790.html
http://www.saic.gov.cn/jgzf/fldyfbzljz/201509/t20150930
162480.html
http://edu.china.com.cn/2015-09/01/content36469163.htm
【评价】
继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对当地的中国移动、中国电信、中国联通等的价格垄断行为予以处罚之后,宁夏、内蒙古等省市的工商部门也相继公布了针对当地电信巨头的调查结果。但宁夏和内蒙古的工商部门的调查均以中止调查而告一段落。
由于电信行业为国有巨头高度垄断,有人怀疑正是因上述企业的国有身份让反垄断执法机构对其网开一面。
此外,每年临近大学开学之际,各电信企业都会为争夺大学生的手机、网络等电信服务而展开激烈的竞争。虽然早在2011年工信部就曾发布《关于规范基础电信运营企业校园电信业务市场经营行为的意见》,明确规定电信运营商不得与学校签订排他性协议(含口头协议),不得签订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独家进入校园提供电信服务的合同等,但此类行为屡禁不止。因为排他性协议对电信企业和大学都意味着相当大的垄断利益。
不过,这对电信企业而言,其中存在的反垄断法律风险会越来越大。比如2015年1月曾有某大学生因涉嫌垄断将中国电信诉诸法院的先例。
二、2015年7月29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关于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5年8月至12月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汽车市场专项整治工作,重点查处以下违法行为:(一)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三)商业贿赂行为、(四)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行为、(五)合同格式条款违法行为。
2015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局在其网站公布了汽车销售行业的合同格式条款存在的四大类问题及七大“霸王条款”。四大类问题包括免除或减轻汽车经销商的责任、加重购车消费者的责任、排除或限制购车消费者的权利、扩大汽车经销商的权利等。七大“霸王条款”包括任意扩大不可抗力因素,甚至将延迟发货作为不可抗力;限制或排除消费者法定的“三包”权利;约定一经售出概不退换;经销商逃避一般违约责任;不够交付条件强行交车等。
详细信息:
http://www.cqgs.gov.cn/mtbd/38779.htm
http://www.saic.gov.cn/zwgk/zyfb/zjwj/xxzx/201508/t20150806
159883.html
【评价】
在我国现行汽车销售体制下,汽车制造商及其授权经销商(4S店)具有市场优势地位,汽车销售合同中不合理限制消费者权益的约定也较为普遍。包括国家工商总局在内的各政府部门也加强了对汽车销售市场的整治。
考虑到我国最近对于汽车产品销售领域的规制越来越严格的现实,为了避免相关的法律风险,汽车行业相关业者有必要尽早对现行的汽车经营体制进行检讨、并相应的调整和完善。
三、201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发布2015年第7号公告,认定辽宁省烟草公司抚顺市公司以紧俏品牌卷烟的可订购数量为资源,按比例与某些特定品牌卷烟捆绑销售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处以433.4498万元罚款。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zwgk/gggs/jzzf/201508/t20150813160208.html
http://www.saic.gov.cn/jgzf/fldyfbzljz/201508/t20150812
160089.html
【评价】
本案为典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搭售行为。由于我国实行烟草专营,各地烟草公司利用其法定垄断地位进行的类似搭售行为在实践中并不鲜见。如此前内蒙古自治区烟草公司赤峰市公司也曾因存在类似情形而被处罚(竞争执法公告2014年第15号)。
烟草专营体制在短期内不会得到根本性的调整,但反垄断法的运用一定会对整个行业的运行起到规范的作用。
四、2015年8月13日,国家工商总局在其网站公布,四川省某市防雷专业技术机构在未告知建设单位防雷装置竣工检测、雷击风险评估均属于自愿委托、可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其他合格的服务提供者的情况下,通过当地的气象局直接以《缴款通知书》的形式要求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费用的行为构成限制竞争的行为,处以罚款共计363,916.51元。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fldyfbzdjz/dxal/201508/t20150813160205.html
【评价】
在本案中,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未经建设单位同意而收取费用的行为是与该市气象局的行政行为结合在一起的。气象局作为安装避雷装置的审查机关,在办理审查时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相关资料,是依法履职的行为。
但本案中,当事人利用气象局政务中心窗口向申请单位发放收费通知,使建设单位误认为该检测项目只能委托本件当事人来进行并为此支付相应费用。气象局允许当事人借政务窗口搭车收费,客观上促成了当事人实施本件行为。因此,仅仅对该市防雷专业技术机构予以处罚而对该市气象局未做任何处理,会对执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产生不利影响。
其实,对于某些政府机构与其下属或指定的专业机构之间相互捆绑的行为,也属于典型的行政垄断行为,今后此类案件很可能会多发。
五、2015 年8月2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关于建议纠正蚌埠市卫生计生委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有关行为的函》,建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督促蚌埠市卫计委纠正在药品集中采购中滥用行政权力的做法。
详细信息:
http://jjs.ndrc.gov.cn/fjgld/201508/t20150826
748682.html
【评价】
本案中,蚌埠市卫计委在药品集中采购中不仅确定了部分药品的品种、规格和剂型,还直接确定了生产企业,排除和限制了同种药品生产企业之间的竞争。同时,针对本地和外地经营者设置不同的资质要求,具有明显的地方保护主义色彩,排除外地潜在投标者,属于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和限制竞争的行为。
需要注意的是,有某些言论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行政垄断进行查处的正当执法行为解读为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二次议价”的药价改革制度的否定,的确属于过度解读,这完全是两个方面的问题。
六、2015年9月10日,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公布对东风日产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风日产”)的处罚,认定东风日产通过下发商务规定、价格管理办法、考核制度等方式严格限定广东省内经销商整车销售报价以及最终成交价的行为违反了反垄断法,对东风日产罚款1.233亿元。此外,广州地区17家东风日产的经销商也因达成并实施固定价格的垄断协议而被罚款1912万元。
详细信息:
http://gddpc.gov.cn/zwgk/gzdt/gzyw/201509/t20150910328993.html
【评价】
截至目前,国家及地方反垄断部门先后对克莱斯勒、奥迪、奔驰、东风日产等多家汽车生产商及其经销商进行了反垄断处罚。
本案中,东风日产及其经销商达成并实施了限定和固定整车以及配件转售价格的垄断协议。上述限定整车以及配件的转售价格的行为目前在各品牌汽车经销中均以不同形式存在,因此,对于其他经营者而言,为了尽量降低可能的反垄断法律风险,有必要尽早对相应的汽车经销政策进行相应调整。
本案中存在垂直的垄断协议(东风日产与其经销商之间的转售价格限制),同时也存在横向的垄断协议(多个经销商之间的价格垄断行为),广东省发展改革委为此分别作出了处罚。
七、2015年9月9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纽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即1号店)因虚假宣传商品性能等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网络交易管理办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自去年10月至今年8月的10个月内被上海工商部门查处16次。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jgzf/fldyfbzljz/201509/t20150909
161473.html
【评价】
据介绍,本案中该公司在销售空气净化器等商品时制作的网页宣传内容夸大商品性能,无法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宣传内容的真实性。工商总局对本案的介绍信息非常简单,但是在10个月之内被查处16次之多的确不正常。
对于工商部门是否存在重复执法等不当执法情形存在疑问的同时,也表明有关处罚并没有达到惩戒违法的效果,对此有必要予以深思。
八、2015年9月29日,商务部发布公告,分别对福建省电子信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收购深圳市中诺通讯有限公司35%股权未依法申报案(商法函[2015]668号)、上海复星医药产业发展有限公司收购苏州二叶制药有限公司35%股权未依法申报案(商法函[2015]669号)、南车南京浦镇车辆有限公司与庞巴迪运输集团瑞典有限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商法函[2015]670号)、百视通新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与微软公司设立合营企业未依法申报案(商法函[2015]671号)处以罚款处罚。
详细信息: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509/20150901124887.shtml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509/20150901124896.shtml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509/20150901124899.shtml
http://fldj.mofcom.gov.cn/article/ztxx/201509/20150901124903.shtml
【评价】
这是商务部继去年12月首次公布对经营者集中未依法申报进行处罚案件后再次集中公布处罚案件。
随着中国反垄断法律体制和执法的逐步完善,商务部对经营者集中申报的监管亦逐渐增强,特别是对于应当申报而未申报的案件受到处罚的几率大增。
对企业来说,应提高反垄断法律意识,在考虑相关并购、合资方案时应充分考虑反垄断申报问题,依法进行评估和申报,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损失。
目前的处罚主要集中在罚金,在罚金方面由于《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的限制,最高额限于五十万元,但是,《反垄断法》第四十八条还规定,“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实施集中的,由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责令停止实施集中、限期处分股份或者资产、限期转让营业以及采取其他必要措施恢复到集中前的状态”,这些行为性的处罚会使得合并失去意义,并进一步造成损失,这才是真真切切的“巨额处罚”。
也许在不久的将来,我们就可以看到一个被给予了行为性处罚的案例。
司法动态
一、据国家工商总局网站2015年7月1日披露, 自《反垄断法》实施以来至2014年底,全国法院共受理垄断民事一审案件274件,审结250件。案件涉及领域多、类型多样化,但原告胜诉率总体较低。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jgzf/fldyfbzljz/201507/t20150701158420.html
【评价】
我国《反垄断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是我国反垄断民事诉讼的法律基础。
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也发布专门司法解释(法释[2012]5号)对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举证责任分担等具体问题做了简单规定。
关于反垄断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担,仍主要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原告应当对被控垄断行为的存在及其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原告所受损失及其垄断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主要对其行为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或行为的合理性等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取证难、证明垄断行为难是反垄断民事诉讼的一大难题。
此外,除了相关举证责任问题外,考虑到反垄断民事诉讼一般耗时很长,环节很多,诉讼成本很高,普通的自然人提起民事诉讼存在诸多困难。此外,我国的现行规定中没有规定对垄断行为的惩罚性赔偿,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自然人提起反垄断诉讼的热情。
鉴于美国等发达国家反垄断诉讼的基本方式多为集团诉讼,虽然我国现行《反垄断法》本身并没有反垄断集团诉讼的直接规定,但利用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公益诉讼制度、共同诉讼制度提起反垄断集团诉讼也并非不可能。
关于公益诉讼,除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外,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也明确规定各地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可以提起公益诉讼,今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代为提起反垄断公益诉讼的可能性也不能否定。
二、2015年7月8日,国家工商总局网站公布了长春华港机动车市场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港公司”)案。华港公司在机动车检测过程中,除了强制要求检车用户缴纳服务费外,在未进行“尾气排放”检测的情况下仍收取相应检测费,被认定构成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合计1,002,328.00元。华港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二审法院最终驳回华港公司请求,支持了工商机关的行政处罚。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fldyfbzdjz/dxal/201507/t20150708
158677.html
【评价】
本案中,当事人强制收取服务费的行为被认定构成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接受其指定的经营者的服务,只收费不检测的行为则属于滥收费用。主要依据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电信局对不从该局购买手机入网者多收入网费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问题的答复》(工商公字〔1999〕第190号)的规定,即“……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在实施限制竞争行为的同时又销售质次价高商品或者滥收费用的,构成两种违法行为,即限定他人购买其提供的商品的限制竞争行为,以及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
工商机关对这两种行为可以一并处理,即除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对其限制竞争行为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依照第二十三条规定对其作为被指定的经营者借此销售质次价高或者滥收费用的行为予以处罚,即没收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结合本案事实来看,法院最终也认为工商部门适用上述规定进行处罚是适当的。
三、2015年9月8日,对于云南盈鼎生物能源股份公司(以下简称“云南盈鼎”)诉中国石油化工股份公司、中石化销售公司云南石油分公司(以下统称“中石化”)一案的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撤销原审法院一审判决,发回重审。
详细信息:
http://www.gd.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5-09/09/c1116503472.htm
http://yn.people.com.cn/news/yunnan/n/2015/0909/c228496-26297843.html
http://www.yn.xinhuanet.com/newscenter/2015-09/09/c
134604801.htm
【评价】
本案为我国石油领域的第一起反垄断诉讼案,引起各方关注。
云南盈鼎因中石化拒绝销售其生物柴油提起诉讼。一审判决虽然认定了中石化构成垄断行为,但是对于云南盈鼎的赔偿请求未予以支持。虽然一审判决试图平衡各方的利益,但是各方均不满意因而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以“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为由裁定发回重审,也可看出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于此案的慎重态度。
四、2015年9月30日,国家工商总局公布鄂州市绿燃天然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燃气公司”)滥收工程费被罚一案。该案中,燃气公司与4家房地产企业签合同装天然气,除报装费外,另收了200多万元天然气主管道安装工程费,被湖北省鄂州市工商部门认定存在限制竞争、滥收费,罚款20万元,没收全部违法所得。燃气公司不服,先后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但最终被二审法院判决败诉。
详细信息:
http://www.saic.gov.cn/jgzf/fldyfbzljz/201509/t20150930162481.html
【评价】
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认为4家房地产开发企业中有3家对燃气公司收费提出异议,燃气公司利用其独占经营的优势地位,迫使他们接受,构成了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的行为。
另外,燃气公司将燃气设施建设投资成本以其他工程费名义向房地产开发企业收取,属于自设项目及标准收费,构成了限制竞争的滥收费行为。
其他动态
一、2015年5月,携程(ctrip.com)从艺龙(elong.com)的股东Expedia收购艺龙37.6%股份,成为艺龙第一大股东。同年8月,去哪儿网(qunar.com)向商务部举报携程的此项收购未依法申报。
2015年8 月19 日,商务部表示已经收到去哪儿网的举报,并已约谈携程等调查了解有关交易情况。
详细信息:
http://www.mofcom.gov.cn/xwfbh/20150819.shtml
http://news.xinhuanet.com/tech/2015-08/10/c
128109682.htm
【评价】
对于上述举报,去哪儿网认为合并后,携程与艺龙在在线酒店预订市场中的份额合计超过50%,携程在此次股权交易后获得了艺龙公司的实际控制权,构成经营者集中,且达到了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但未按规定向商务部申报,因此构成违法。
对此,携程回应称,此次交易完成后携程仅为艺龙众多股东之一,是艺龙的少数股东,且腾讯已对艺龙发出收购要约,一旦腾讯完成对艺龙公众股份的收购后,持股比例将接近携程。同时,携程方面还认为,中国旅行市场规模巨大,携程和艺龙各自的市场份额都还非常小,目前两家加起来占整个国内旅游市场的份额不到5%,不足以对整个市场产生影响。
按照反垄断法,本件携程与艺龙之间的股权并购构成经营者集中,但是本件是否达到了申报标准,尚需结合相关数据来具体判断。值得注意的是,近年来中国互联网领域的并购加剧,竞争对手以举报违法名义阻止竞争对手并购存在先例。
比如今年2月,滴滴(udache.com)、快的打车(kuaidadi.com)宣布合并后,竞争对手易到用车网(yongche.com)也曾向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举报,请求立案调查并禁止滴滴与快的的合并。因此,有人怀疑此次去哪儿网的举报可能也是基于类似动机。
由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十分激烈,技术的更新换代更是速度极快,因此,对于互联网领域的竞争问题不能使用传统行业的思维模式加以判断,特别是不能只是用静态的竞争状态进行分析,而要充分考虑到市场进入等诸多动态的竞争变化。
二、2015年9月1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关于开展进出口环节收费紧急检查的通知》(发改电[2015]551号),要求对直接涉及进出口环节的经营主体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等各项收费进行检查。检查的重点为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2015年9月23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布了浙江宁波大港引航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不执行政府定价多收引航费、擅自改变计费方式收取拖轮费、超标准收取倾倒垃圾费等案件。对于上述违规收费企业,责令将多收费用限期退还,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详细信息:
http://jjs.ndrc.gov.cn/gzdt/201509/t20150914750840.html
http://jjs.ndrc.gov.cn/gzdt/201509/t20150923
752008.html
http://bgt.ndrc.gov.cn/zcfb/201509/t20150902_750043.html
【评价】
一直以来,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等行政机关及下属事业单位、行业协会,进出口管理电子平台,以及港口码头、船公司、船务代理、货运代理等进出口环节经营主体利用其独特地位,在日常经营中存在违规收费、强制服务并收费行为等突出问题。在当前我国进出口贸易放缓的情况下,这些问题进一步阻碍了进出口贸易的发展。
因此,为减轻进出口企业负担,促进外贸增长,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清理和规范进出口环节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963号),要求各有关部门和地方开展整顿和规范工作。
但由于进出口环节链条长、交叉多,涉及的市场主体众多、利益关系错综复杂,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还不到位,在相关法律制度仍不健全的情况下,能否通过类似的突击执法达到治理的效果,存在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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