园林绿化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来源:兰台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指导律师:艾渊源一 问题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

指导律师:艾渊源

一 问题的由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等规定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专属管辖进行了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民事案件案由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三级案由中第3类案由,其与第5类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由系并列案由。
基于前述规定,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就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存在争议。且,园林绿化劳务施工与传统意义上的建筑工程施工内容及结果有所不同,园林绿化施工多表现为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等施工行为,不会形成建筑物、构筑物。就该等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亦存在争议。
二 相关司法裁判观点
司法实践中,法院就园林绿化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应适用专属管辖存在不同的裁判观点。笔者在此就相关案例简要梳理摘录如下:
裁判观点一: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案例1
王健、孝昌兴荣园林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1]一案中,孝昌兴荣园林有限公司与武汉腾头园林有限公司签订《园林绿化工程分包合同》,合同第一条约定:工程名称为武汉江岸区跃进村K1工程项目园林工程,工程地点在武汉市江岸区青松路北到底跃进村工地。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民诉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本案系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一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
案例2
山东北洲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山东众森园林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2]一案中,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所涉景观工程位于山东省招远市,山东省招远市人民法院对本案享有专属管辖权。涉案的《园林绿化工程分包协议》中的管辖约定违反了上述专属管辖的规定,约定无效。
此外,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01民辖终44号民事裁定书中,法院亦持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的裁判观点。
裁判观点二:不应适用专属管辖规定
在钟上清与广州市业攀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冼业攀合同纠纷[3]一案中,广东省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当事人签订《万山·香悦四季小区园林工程合同》和《万山·悦湖湾小区园林工程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是园林绿化工程,不是建设工程的建筑、安装行为,承包方并不需要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被告阳江市联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业攀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签订的《万山·香悦四季小区园林工程合同》和《万山·悦湖湾小区园林工程合同》也不符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属不动产所在地专属管辖。因此,原告与被告广州市业攀园林景观设计有限公司协议选择管辖法院的约定有效。
三 笔者观点
笔者倾向于认为,园林绿化劳务施工实际为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属于广义的建设工程施工范畴;园林绿化劳务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合同实际为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性质,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相关规定。具体理由如下:
(一)园林绿化施工应属园林绿化工程,属广义的建设工程施工范畴
第一,根据住建部《建设工程分类标准》(GB/T50841-2013)之规定,建设工程是指为人类生活、生产提供物质技术基础的各类建(构)筑物和工程设施,场坪绿化属于室外建筑工程。
第二,根据住建部《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建城〔2017〕251号),园林绿化施工属于园林绿化施工,其施工企业应遵守工程建设法律规定。
《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二条明确,“园林绿化工程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附属绿地、区域绿地,以及对城市生态和景观影响较大建设项目的配套绿化,主要包括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园林设备安装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下单层配套建筑、小品、花坛、园路、水系、驳岸、喷泉、假山、雕塑、绿地广场、园林景观桥梁等施工。”且该《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三条明确规定“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即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企业应具备从事工程建设的条件,且适用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该规定就园林绿化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程竣工验收、保修养护期等内容均进行了规定。
前述规定说明,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建设工程,园林绿化植物栽植、地形整理等工程施工内容的实施,实际属于建设工程施工的范畴。
第三,园林绿化施工有其专门的建设工程施工标准和规范,如《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82)》《园林绿化养护标准(CJJ/T287)》《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8)》。
此外,为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建设市场签约履约行为,促进园林绿化行业高质量发展,2020年10月23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发布《园林绿化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试行)》,该合同示范文本就园林绿化工程实施所涉的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合同价款、承包人项目负责人、绿化种植及养护要求等重要内容进行了规定,该等规定也说明,园林绿化工程属于工程建设领域专项施工工程的一种,依法应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园林绿化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实际为园林绿化工程的配套工程、组成部分
第一,园林绿化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实际为整体园林绿化工程的配套工程、组成部分,并非是单纯的种草、栽树等劳务行为。根据前述《园林绿化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规定,劳务分包人应具备与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相匹配的专业技术管理人员、技术工人、资金、设备等条件,并遵守工程建设相关法律法规。同时,劳务分包人的工程质量需符合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施工情况需经验收。
第二,作为园林绿化工程的配套工程、组成部分,园林绿化工程所涉劳务作业分包实际是将简单劳动(劳务作业)从复杂劳动(专业工程)中剥离出来的单独进行承包施工的劳动,劳务作业的性质在本质上也属于建设工程施工范畴。
(三)园林绿化工程为建设工程,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
第一,对于按照不动产纠纷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范围问题,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关于民诉法解释中有关管辖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一文中认为,该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不仅限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的第三个第四级案由“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包括“(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5)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6)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8)铁路修建合同纠纷,(9)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不包括“(1)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在深圳市美达芙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辖30号)中也将其作为裁判理由予以采纳。
第二,北京高院在2015年12月31日施行的《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九条规定: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第三级案由“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与建设工程施工相关的七个第四级案由:(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纠纷;(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四)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五)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六)铁路修建合同纠纷;(七)农村建房施工合同纠纷。
最后,适用工程所在地专属管辖更有利于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纠纷主要涉及劳务工程款的计算,涉及单价和工程量的确定。工程量的确认可能涉及现场勘查、工程项目现状可能涉及向主管部门调取材料。为更有利于查明案涉工程价款,园林绿化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也更有利于案件审理。
四 结语
关于园林绿化施工所涉劳务分包合同纠纷是否适用专属管辖这一问题,核心争议在于纠纷所涉劳务施工内容是否属于园林绿化施工、所涉法律关系是否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关系。
具体到个案中,关于这一问题的认定,需结合案涉劳务合同约定的劳务内容、计价结算方式以及劳务分包实际履约情况综合判决,如果案涉劳务纠纷仅为简单劳务清包,劳务报酬采用固定(工时/面积)劳务报酬计价,争议实质为劳务费,不涉及工程建造、质量鉴定、造价评估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涉内容,则因所涉劳务合同所引发的争议可能难以构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如此,案涉争议不当然适用建设工程专属管辖。
注释:
[1] (2020)鄂01民辖终85号民事裁定书。
[2] (2019)鲁07民辖终364号民事裁定书。
[3] (2018)粤1702民初2884号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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