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婚姻走向终点“财产分割才是夫妻的尽头”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变得越来越高,从网上可以看到2022年的离婚数据,高达43.53%,其中天津,离婚率高达60%排名第一,黑龙江,离婚率高达58%排名第二。

随着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人们观念的转变,离婚率变得越来越高,从网上可以看到2022年的离婚数据,高达43.53%,其中天津,离婚率高达60%排名第一,黑龙江,离婚率高达58%排名第二。在离婚案件上涨的背景下,当事人离婚时,财产分割往往成为了争议焦点。
我国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即只要夫妻双方未特别约定各自财产归各自所有或约定其他财产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取得的财产原则上归夫妻共同所有。两口子感情好时,我的就是你的,你的还是你的,但当闹起离婚时,大到房子、汽车,小到一个“裤衩”可能都在双方计较之中。夫妻双方离婚,共同生活的基础不复存在,自然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家庭财产纠纷的是非曲直,也是世上最复杂的问题之一。
以案释法
原告(上诉人)王女诉请:1.请求判令王女与赵男离婚;2.婚生子赵小男随王女生活,赵男每月支付生活费人民币2500元,教育费、医疗费双方各自承担一半;3.请求分割赵男在婚姻存续期间的公积金。
被告(被上诉人)赵男辩称:1.其与王女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2.与王女分居以来,婚生子赵小男一直随本人和爷爷奶奶生活,爷爷奶奶可以帮忙照顾,因此孩子随男方生活更有利其成长;若赵小男随自己生活,只要求王女每月支付赵小男生活费500元,教育费、医疗费由赵男全部承担;3.请求分割王女婚前购买房产的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增值利益;4.请求分割王女婚前购买房产的现存装修评估价值40925元;5.请求分割王女因拆迁获得的赔偿款100000元;6.公积金具有个人人身属性,不同意分割。
经法院审理查明:双方于2017年1月19日在民政局登记结婚,于2017年12月4日生育婚生子赵小男。王女曾向该院起诉离婚,第一次判决不准双方离婚。二人自2018年5月起分居生活。赵小男从2018年5月起至本案法庭辩论终结前,主要由赵男的父母进行照料,生活居住在广元,赵男每周从成都回到广元对其进行照料。
2017年1月5日至2020年8月5日,赵男的住房公积金余额为59520.68元。
2017年2月28日,赵老作为户主与某街道办事处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合同(产权终结货币化安置)》,约定新增被安置人员一人王女。王女曾向本院提起诉讼,请求赵老向其支付拆迁安置费用,双方在本院主持调解下,赵老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履行了付款义务。
王女于婚前即2013年9月购买某房屋,并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抵押(保证)借款合同》。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委托本院对上述房新屋及室内装修市场价值进行司法鉴定评估。2020年7月14日,某房地产资产评估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报告书》,载明市场价值估价结果明细,该份估价报告使用期限为一年,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1年7月13日止。
王女与赵男无共同债权债务。
法院判决结果
一、准予双方离婚;二、婚生子赵小男随赵男生活,并由其抚养至独立生活时止;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王女于每月28日前给付婚生子赵小男生活费500元,赵男承担赵小男的医疗费、教育费,以上费用给付直至赵小男独立生活时止;三、王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赵男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31822.18元。后王女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认为:双方均认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均愿意离婚,故本院准予二人离婚。
1.婚生子赵小男与谁一起生活,应以最能保障其健康成长为主要判断依据。本案中,罗某甲某生活居住在邛崃,主要由罗某甲、罗某甲父母进行照料。从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较为稳定的生活环境有利于其成长,故对赵男要求婚生子随其生活的主张,予以支持。结合赵男答辩意见、子女实际需要和双方的负担能力,本院认为赵男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且能够保障罗某甲某生活所需,本院予以准许。即王女每月支付罗某甲某生活费500元,赵小男的教育费、医疗费由赵男承担,以上费用给付直至赵小男独立生活时为止。
2.关于王女主张分割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赵男的公积金。赵男在婚姻存续期间内所得住房公积金59520.68元,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分割比例为各占50%。故王女应分割公积金29760.34元(59520.68元÷2)。
3.关于赵男主张分割王女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拆迁安置费用100000元。
2016年8月22日、2017年2月28日签订的《房屋搬迁补偿合同(产权终结货币化安置)》是被搬迁人与搬迁单位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根据当时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和该搬迁补偿安置合同的约定,案涉产权终结货币化补偿安置方案为被安置人员4人,分别系赵男父母、赵男、王女。拆迁安置费用是针对个人,按照一定标准进行的补偿,且赵男也享有部分金额。王女有权按照人头分得案涉安置费用,现赵男要求分割谢某某的该笔安置费用,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4.关于赵男主张王女于婚后曾以需要偿还案涉房屋装修贷款为由,花费其部分工资及存款,因此要求分割案涉房屋现存装修评估价值。根据成都淘相因房产服务有限公司家庭装饰装修工程保修卡、专用收据、信用卡交易明细、招商银行信用卡对账单,案涉房屋装修款的支付时间和装修工程完工期限均发生在婚前,赵男应就对案涉房屋进行了装修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赵男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5.关于赵男主张分割案涉房屋婚后共同还贷款项及其增值利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第二款:“……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之规定,案涉房屋婚后还贷应系王女和赵男共同偿还,还贷款项及相对应的增值部分应归二人共有所有,王女应就该部分款项对赵男予以补偿。
案例评析
本案中就涉及到多种性质的财产分割。一是婚前取得的房屋的增值部分应当进行分割,对婚前房屋进行装修的部分,能够提供足够的证据证实的,应当予以分割。二是夫妻一方的公积金账户中的资金。一方公积金账户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应当进行分割。三是婚姻存续期间获得房屋搬迁安置赔偿款。本案中,案涉赵男老家旧屋被搬迁时,搬迁公司提供两种方案供被搬迁人选择:一是住房安置即“以房换房”;二是货币化安置。赵男父母与赵男共同决定后选择第二种搬迁方案,并以赵男父亲作为户主与搬迁公司签订安置合同,以每人享有30平方米的安置住房面积为计算基数,按照当时每平方米的房屋面积单价进行计算。赵男与王女结婚后,王女因婚迁将其户籍地址变更为案涉搬迁旧屋。赵男父亲以新增安置人员为由,再次与搬迁公司签订安置合同,将王女享有的30平方米房屋换算成11余万元安置费。经另案处理,赵男父亲已将安置费支付给王女。该笔拆迁安置费用是按照人数对被搬迁人进行的补偿,王女也属于被搬迁人之一,其有权按照人头分得案涉安置费用。虽然该笔安置费取得在夫妻婚姻存续期间,但此安置费具有人身属性,且赵男在婚前也享有属于自己的金额。现赵男要求分割王女的该笔安置费用,法院不予支持。因城市发展需要,近几年出现大量征地拆迁,因此在实务中,离婚时涉及的不动产还有其他特殊情形,比如拆迁安置房、房改房、集资福利房等情形,这些不动产如何分割必须要查明当时政策、文件精神等,才能对上述不动产性质作出准确定性。且这类不动产具有很大的政策性调整空间,需要根据具体情形加以处理。
律师有话说
“婚姻就是互相妥协、努力经营,然后更加努力地经营、彼此沟通,相互迁就,周而复始版的轮回。凡入此门者,请万勿心存侥幸。”
世界上没有什么婚姻是不需要经营的,在某种程度上,婚姻需要双方认真的投入,最终形成长期不变的关系。不过话又说回来,夫妻双方多了解一点法律知识,终究没有错,这不是为了防范另一半,而是为了更好地守护小家。
所以于千万人之中遇到彼此,不早不晚,婚姻的本质,是陪伴和责任,而成熟的爱,靠的是良心。结婚证上明媚的笑,并不能保证未来的每一天如此,最好的爱情是:始于心动,终于白首,拥之则安,伴之则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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