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内地仲裁裁决在台湾地区首获认可

来源:无锡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导语 因纽约公约以平等及互惠原则为其基本原则,台湾地区虽因政治因素无法参加,但对内地仲裁裁决采用裁定认可制度,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后应承认兼具既判力及执行力。
导语
因纽约公约以平等及互惠原则为其基本原则,台湾地区虽因政治因素无法参加,但对内地仲裁裁决采用裁定认可制度,经台湾法院裁定认可后应承认兼具既判力及执行力。如不承认其他地区仲裁判断经过一定程序后即发生实质拘束力,则反而使纷争解决程序益加冗长,浪费资源,失去仲裁制度终局解决纷争之功能。
裁判文书
台湾地区台北地方法院 110 年抗字第286 号民事裁定

基 本 案 情
2013 年 4 月 24 日,达丰公司等与正扬公司签订《运输协议》,第八条约定:“由本协议所产生之任何争议,双方应本着友好协商的态度妥善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按照案件提交时其最新的仲裁规则仲裁解决。”四被申请人向广达公司出具《库存吞吐量保险单》,载明:由四被申请人对广达公司以及目前后以后可能由广达公司拥有、创建、收购或控制、经营、管理或指导经营的子公司、附属 机构、公司、信托机构、组织、企业和协会,包括合伙企业、合资企业以及任何协议或法律要求的联合签署部分的其他实体、组织、所有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份额分别是:新光产物公司为51%,台湾产物公司为24%,富邦产物公司为10%,国泰产物公司为15%。达丰公司是保险单中列明的被保险人。
2021年1月23 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2021〕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24 号仲裁裁决:一、正扬公司应向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 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分别支付货损赔偿金:1.新光产物公司 438208.32 美元;2.台湾产物 公司 206215.68 美元;3.富邦产物公司 85923.2 美元;4.国泰产物公司 128884.8 美元;(二) 正扬公司应支付补偿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为提出及处 理仲裁案件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相关差旅费,合计为 18000 美元;(三)仲裁费为人民币 187432 元,全部由正扬公司承担。该笔费用已与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缴纳的等额仲裁预付金全额冲抵,故正扬公司应向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支付人民币 187432 元以补偿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代其垫付的仲裁费;(四)驳回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的其他仲裁请求。
新光产物公司、台湾产物公司、富邦产物公司、国泰产物公司向台北地方法院申请认可上述仲裁裁决,正扬公司则申请不予执行,理由同样是当事人之间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以及裁决超裁。
裁 判 说 理
台北地方法院认为:
1、系争仲裁判断已载明声请人卷保险合同效力和代位求偿权之准据法规定,都已合法取得代位权,并依系争运输协议第8条提交仲裁。又系争仲裁判断依声请人所提出之索赔定性,认本件系因系争运输协议所生之纠纷及索赔,自应依大陆地区相关法律规定及参酌证据资料后,依系争运输协议命⑴相对人应向声请人分别支付货损赔偿金共美金85万9,232元、⑵相对人应支付补偿声请人等为提出及处理本案仲裁支付的律师费以及相关差旅费共美金1万8,000元、⑶相对人应支付人民币18万7,432元以补偿声请人为其垫付的仲裁费、⑷驳回声请人其他的仲裁请求,并将判断理由记载于系争仲裁判断中。系争仲裁判断就该案争议是否属系争运输协议之范围及相对人在履行系争运输协议中有无过失等情已有说明,且运送人对于拖运货物负责,应保证货物无短缺、损坏及尽善良管理人义务,若有违反,应负损害赔偿责任等情,与台湾地区民法债篇运送一节之基本原则并无违误,亦与台湾地区道德观念或国家社会一般利益无违。又在台湾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民事仲裁判断,已得声请大陆地区法院裁定认可,是基于平等互惠原则,及系争仲裁判断之内容,并无违背台湾地区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之情事,应予裁定认可。
2、又认可判决程序属非讼事件之裁定程序,不得就当事人间之法律关系重为判断,故在大陆地区作成之民事确定裁判或仲裁判断认定事实或适用法规是否无瑕,并不在审认之范围,业如前述。是相对人所指系争仲裁判断完全未就系争运输协议设有要式性的限制即达丰公司完全未曾提出任何书面委托书予相对人此部分进行任何之判断说明,并强就显非属于系争运输协议架构下之本案争议,于无另有仲裁协议之状况下强行仲裁,系争仲裁判断显系于逾越仲裁协议之范围或于无仲裁协议之情况下所做出,严重侵害相对人之实体与程序权利,当属严重违反台湾地区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之大陆地区仲裁判断等情,乃当事人间之实体法律关系,或属审理该案法院择定准据法之问题。且相对人于大陆地区前已对声请人申请撤销系争仲裁判断,经大陆地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以(2021)就04民特320号民事裁定书驳回相对人之申请,更足认系争仲裁判断并无违反法律之情,相对人指摘,自非可取。综上所述,声请人声请本院裁定承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于110年(即西元2021年)1月23日作成2021中国贸仲京(沪)裁字第0024号仲裁裁决书,于法并无不合,应予准许。
案件评析
大陆与台湾地区分属不同的法域,那么,大陆仲裁裁决,如何在台湾获得认可和执行?基于两岸之特殊关系,为解决实际问题,对于在内地的仲裁裁决,通过非诉程序进行确认裁定,但并不实质赋予既判力,如此操作无疑给到败诉方另行通过债务人异议之诉,达到否认裁决的目的。
本案系保险代位追偿纠纷,台湾地区法院最终未采信被申请人的抗辩,认为无法在非诉程序中审查案件实体问题,而应尊重仲裁庭仲裁权限,并据此认可了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所作出的涉台仲裁裁决,这一动向值得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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