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程序中职工债权优先清偿的范围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

企业破产时对职工的正当权益必须予以妥善保护,对职工债权更是应当予以充分清偿,这不仅是职工在破产法上的权利,而且从某种意义上讲,也是公民在宪法上享有的社会保障权利。[1]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等对破产企业职工债权的保护进行了具体规定,确立了劳动债权主体、劳动债权内容、劳动债权人的破产参与程序以及劳动债权的清偿顺序,体现了基于劳动债权所特有的生存、秩序和正义价值追求。[2]但实践中,对于职工债权的范围囿于第四十八条未将其细化,使得管理人审核职工债权时有诸多困扰,本文拟就职工债权的范围进行细致探讨。
01什么是职工债权?
现行法律对于职工债权并无明文规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中“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七条规定中“债务人欠缴的住房公积金,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偿”等确定了破产法意义上的职工债权范围,企业破产法对于职工债权中最需要保护的部分予以特别规定,并赋予其比其他的普通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02职工债权的范围
《破产法》对于职工债权进行了概括列举式规定,但职工基于劳动关系产生的职工权利,远远超过以上列举。在任何国家或地区,破产法与劳动法的发展,基本保持同一节拍;破产法中对劳动者权益的保护水平,与该国、该地区劳动法的发展水平息息相关。[3]根据我国劳动法的相关法律规定,与劳动力对价及劳动力安全保障密切相关的权利,包括获得劳动报酬权利、工伤职业病权利、解雇保护权利、经济补偿权利、社会保险权利,均是职工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决定了职工的生存与发展,关系到切实的民生利益,也应当予以保护。后文主要将参考实务中法院的部分判例探讨《破产法》中未列举的实务中争议比较大关系职工权益的债权。
(1)绩效奖金是否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李某等164人与某公司职工权益清单更正纠纷再审系列案有关法律问题请示的答复》【(2013)民二他字第22号】认为:职工对债务人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等债权,在破产程序中不应作为优先债权予以清偿。(2023)赣09民终1494号债权确认纠纷中,法院认为:按销售额提成办法支付的工资,属于职工工资的一部分。从最高人民法院(2013)民二他字第22号答复意见来看,职工享有的与业绩挂钩的绩效工资、奖金与劳动者付出劳动获得对价的劳动报酬性质上有一定区别,上述绩效工资、奖金更多强调的是激励,而非劳动的对价。本案中,刘某某的销售提成与其提供的劳动密切相关,系某甲公司根据其劳动支付的对价,不是刘某某在正常劳动报酬之外因工作业绩额外获取的收入……因此,刘某某的销售提成作为其劳动的对价,应认定为职工债权。可见,有明确计算标准、具有按劳分配性质的、薪资计算单有记载的绩效奖金报酬应当属于职工债权。对于没有计算方式,企业单方面自主决定的数额较大的报酬,不宜认定为职工债权。
(2)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是否可认定为职工债权?
(2021)苏13民终3813号债权确认纠纷中,法院认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在破产债权申报时应确认为职工破产债权。本案中,孙修治主张龙嫂应支付的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产生的赔偿金96000元已由法院生效文书予以确认,对于其中具有补偿性质的48000元应列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受偿,而剩余48000元具有惩罚性质,应列为普通破产债权。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从劳动赔偿金和经济补偿金不可重复适用的规定来看,用人单位所应支付的赔偿金中实际上是将经济补偿包含在内的,即劳动赔偿金实际上包括两个部分,一半是弥补职工工资损失的经济补偿,另一半则是基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合同,损害职工利益而对用人单位进行的惩罚,故本案中孙修治的96000元劳动赔偿金债权也应按照性质不同划分为两部分分别认定。其次,破产程序中对于职工工资补偿认定为职工破产债权优先支付是基于职工工资债权的集体性与公益性,保护的是破产企业职工这一群体的整体利益,而具有惩罚性的债权是司法等机关针对违法行为作出的民事、行政或刑事处罚措施,具有个体性和特定性,故应将惩罚性债权认定保护个体利益的普通债权,否则将使全体破产债权人应分得的财产减少,使得实际受到处罚的并不是违法之债务人,而是其余无辜的债权人。基于此,本案中孙修治的96000元债权中除去48000元的经济补偿外,剩余的48000元属于对龙嫂公司违法解除合同行为的惩罚,应认定为普通破产债权。法院将赔偿金中补偿性的部分认定为职工债权,很好的保护了职工债权。
(3)报销款是否可认定为职工债权?
(2020)云民终1020号债权确认纠纷中,法院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所规定的“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是属于职工债权的范围,但对于职工报销费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并未作出明确规定。结合本案具体情况,张玉喜的代垫报销款68032.70元包括了差旅费、投标的费用等,该项费用收益人是路桥一公司,并不是张玉喜与路桥一公司建立的平等的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为普通债权的性质。……故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第一款:“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的规定,张玉喜的报销款68032.70元应认定为职工可优先受偿的职工债权。综上所述,张玉喜在本案中涉及的代垫报销款68032.70元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范围。最高法院在(2021)最高法民申3624号最终认为:企业职工为公司垫付的招投标费用、未报销的差旅费用等系基于劳动者履行职务而产生,不同于基于日常交易而与公司发生的一般性债务,垫付款往往来源于职工工资性收入,且该项支出目的是为了公司的生产经营需要,最终受益人是路桥一公司,故该笔报销款不应当认定为普通债权。可见,为公司经营需要支出的报销款可以认定为职工债权。
(4)农民工工资是否可以参照职工债权予以确认?
(2020)豫03民终7211号确认债权纠纷中,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七条“债务人所欠非正式职工(含短期劳动工)的劳动报酬,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之规定,贺万民申报的农民工工资应参照破产企业职工工资的顺序进行清偿。该司法解释援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第三十七条“清算组提出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请人民法院裁定后执行。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三)破产债权”虽已于2007年6月1日废止,但该条所规定第一顺序清偿的债权全部被现行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所吸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于2002年9月1日,该司法解释规定与破产企业法修订前后的规定均不抵触,农民工工资作为劳务报酬应当参照职工工资债权予以认定的裁判规则并未改变。可见,法院认为农民工工资也可参照职工债权予以确认。
根据各地的司法实践,目前可以得出,工资组成中按劳分配性质和有明确计算方式的绩效奖金、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性质部分、职工为了履行职务行为而垫付的款项、农民工工资都可以确认为职工债权从而享有优先受偿权。
注:
[1]参见王欣新《论职工债权在破产清偿中的优先顺序问题》,载于《法学杂志》2005年第4期。
[2]参见陈国斌、陈豪《破产企业职工债权优先性的解读与重塑》,载于《人民司法(应用)》2020年第16期。
[3]陈夏红:《破产法札记》,第21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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