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消费者在积极购物的时候,越发关注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
在这起案件中,消费者李某因为购买的空调为“库存机”而非新机,与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五星电器”)产生了纠纷。最终,主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判决五星电器为消费者更换新机,并承担拆装机费用。本文将以该案为例,探讨库存机交易中消费者权益的相关问题。
01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于2019年6月9日在五星电器新街口门店订购了富士通将军品牌空调四台,其中包括一台型号为ASPA50LXCA的空调。在安装过程中,李某发现该空调的制造日期为2016年7月,距其购买日期已近三年。
李某认为,五星电器在销售时未告知其购买的为“库存机”,侵犯了其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因此,李某将五星电器诉至法院,要求更换新机,赔偿合理费用并承担拆装费用。
五星电器答辩,双方签订的买卖合同是自由意志的体现,更换新机无法律依据,且空调已交付并安装完毕,所有信息均是公开的。同时,五星电器认为李某要求支付合理费用没有法律依据。
02 法律分析
上半年,新能源汽车产量增长42.4%,目前我国新能源汽车累计产量突破2000万辆;太阳能电池、工业控制计算机及系统产量分别增长54.5%、34.1%;C919大型客机投入商业运营,国产首艘大型邮轮顺利出坞。
1.消费者享有知情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由此可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有权了解商品或服务的真实、全面信息,包括生产日期等影响商品使用的重要因素。
2.经营者具备告知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本案中,五星电器作为经营者,在销售空调时,应当告知消费者商品的真实情况,包括生产日期等关键信息。然而,五星电器并未履行这一告知义务,导致消费者在购买后才发现所购的是“库存机”。
3.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本案中,由于五星电器未告知消费者购买的为“库存机”,消费者在购买时未能基于真实、全面的信息进行自主选择。因此,五星电器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在知晓“库存机”后,消费者也有根据商品情况作出自我选择的权利,确定是否需要更换。
03 法院判决与意义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在一审判决中,支持了李某的诉讼请求,判决五星电器为消费者更换生产日期为2020年1月1日之后的新机,并承担拆装机费用。这一判决体现了对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充分保护,也明确了经营者具备履行告知的义务。
该案的意义在于:
一方面,强调了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享有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重要性;
另一方面,对于经营者来说,也提醒其在销售商品时必须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基于真实、全面的信息进行选择。此外,该案还对于类似纠纷的解决提供了有益的法律参考和借鉴。
04 结论与建议
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应注重自身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运用,同时,经营者亦应切实履行告知义务,确保消费者在购买时能够了解商品的真实情况并作出自主选择。除此之外,消费者应当增强自身消费权益的保护意识,在购买商品时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相关信息,并在发现问题时及时沟通维权。
为了回应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市场交易的公平、透明,该目标给相关部门的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监管部门应严厉打击侵犯消费者知情权和自主选择权的行为,其亦应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维权,共同营造一个安全、诚信的消费环境。
库存机变新机?消费者权益不容侵犯——以李衡诉江苏五星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为例
作者: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来源:江苏海越律师事务所

现代消费者消费权益保护意识的日益提高,消费者在积极购物的时候,越发关注商品信息的真实性、全面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