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辟!六点解读陕西省《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

来源:永嘉信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5月10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培育发

5月10日,陕西省政府出台《关于房地产去库存优结构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提出了要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支持农民进城购房、落实信贷支持和税收优惠政策、发挥住房公积金作用、培育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等多项新政。同时要求各地政府要针对当地房地产市场存在的突出问题,在今年6月底前出台房地产市场去库存、优结构的具体政策措施。
提高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
《意见》要求各地要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方式,提高货币化安置率,货币化安置比例不得低于50%,力争达到80%。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全部实行货币化安置。对2016年1月1日后的棚户区改造征收对象购买存量商品住房的,每套按中省共奖励0.8万元(其中,中央资金0.3万元)标准予以奖励,市、县、区也可以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奖励。
农民买房支持政策
《意见》要求各地制定农民进城购房的引导鼓励政策。金融机构要开展农民住房贷款业务,降低农民贷款买房利率,简化贷款程序,支持农民进城购房。对农村地区移民搬迁、扶贫搬迁、危旧房改造等范围内的农民,有条件的地区可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方式,鼓励其在城镇购房。引导农民通过团购等方式在城镇购买商品住房,以降低购房成本。
首套房贷最低首付20%
《意见》指出,家庭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比例为20%,贷款利率下限为基准利率的0.7倍。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家庭,再次申请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执行首套房贷款政策。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
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培育并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意见》要求建立健全购买与租房并举、市场配置与政府保障相结合的住房制度。将公租房保障对象扩大到非户籍人口,积极推进公租房货币化。鼓励住房租赁经营机构长期租赁或购买社会房源向社会出租,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商品住房向社会出租。
闲置房地产用地可调整用途
《意见》要求,国土资源部门不再对商品住房存量较大的市、县供应新的商品住房开发用地。对闲置的房地产用地,可按规定程序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用于养老、文化、医疗、教育等产业项目。
提高商品住房品质 减轻企业负担
《意见》强调,各地要指导房地产企业优化住房设计,完善产品结构,提升工程质量,加强物业管理,着力提高住房产品供给品质。同时,鼓励骨干企业兼并、收购、重组,增强房地产企业核心竞争力,减轻企业负担,促进房地产企业健康发展。
明确相关税收优惠政策
对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1.5%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家庭第二套住房,面积为9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上的,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对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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