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
遗产税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何时开征成为敏感话题。近日一篇帖子在一些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传播,称遗产税将于2016年正式开征,深圳公布预开征试点政策。此消息引发了大众关注遗产税征缴试点计划、时间表等信息,部分人深感焦虑,所幸深圳地税局声明此为虚假信息。
遗产税是以被继承人去世后所遗留的财产为征税对象,向遗产的继承人和受遗赠人征收的税。理论上讲,遗产税对于调节社会成员的财富分配、增加政府和社会公益事业的财力有一定的意义。就我国实际情况分析,征与不征是时间,更是技术问题。
一、遗产税开征时机尚未成熟
(一)遗产税征收的基础条件不够
我国目前查遗产具有相当的难度,尚没有完善的财产登记制度、评估制度和监控手段,财产实名申报、物权实名登记制度建设及执行等条件未具备。征收遗产税要求国家对公民个人的婚姻家庭、房产、金融资产、公司股权、知识产权、人寿保险、家庭信托、境外财产情况、个人移民情况等都要全国联网,我国要实现这一操作系统尚需时日。
(二)征收遗产税可能会引发资产外流等问题
为了吸引投资和资金流入,也有一些国家和地区故意不设立遗产税或者废除遗产税。我国目前财产外流已经有了苗头,比如7月13日,一家在深圳、重庆等城市都设有分公司的移民机构声称“遗产税来势汹汹,XX避税天堂等你来”,诸多发达国家投资移民的渠道一直大路敞开,我国不能不考虑财富的布局, 税收除了组织收入的功能,还有调节社会关系的功能,在我们国家的其他社会福利制度、生活条件不具备一定竞争力的情况下,遗产税的开征宜谨慎为之。
(三)配套法律和制度完善尚需时间
1、根据《立法法》规定的税收法定原则,如果开征遗产税需要制定遗产税法,配套的房地产税法也必须出台。
2、在国外,遗产税常和赠与税联系在一起设立和征收,在我国如何处理,尚待研究。
3、征收遗产税的技术问题很多,需要严格论证。遗产如何分割,遗产如何执行,执行人和执行制度的设立,程序和实体上的问题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去完善相关制度。比如,各国及地区征收遗产税的情况大致可分为三类:
(1)总遗产税制。以遗嘱执行人或遗产管理人为纳税义务人,就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财产的价值课税。
(2)分遗产税制。以遗产继承人为纳税义务人,税负的大小以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疏关系而定。具体是将被继承人死亡后将遗产分给继承人,然后就各个继承人分得的遗产课税。
(3)混合遗产税制。这是对被继承人遗产先征收遗产税后,然后将遗产分配给各继承人时,再就继承人所继承的财产额征一道继承税。
以上方法是否适合我们国家,哪一种适合,如何就适合的方式再配套,都是非常复杂和具体的问题,既需要法治思维之“道”,也需要税制设计之“术”。
二、遗产税开征条件不断完善
(一)开征遗产税的有关条件在不断完善
开征遗产税可节约资本,平均社会财富,减少社会浪费,提倡劳动所得,增加国库收入,补充所得税的不足,对于社会良性发展有价值。因此,从国际惯例看,征收遗产税的国家不在少数。从我国情况看,遗产税开征的条件也在不断完善:
1、我国2004年就出台了《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
2、个人财产信息系统正在构建。
全国住房信息联网系统的落成,将监管异地购房和多套购房行为提供数据基础。
电子货币化正在推进,这是国家正在推进大数局计划的一部分,具体说来,就是每人一个专用帐号(出生时就获得),外国游客给以临时帐号,任何交易都实行电子转帐并扣除相应税收,帐号包含个人职业职务薪酬等记录,个人资产、财富信息将被及时掌握。
(二)遗产税开征的建议
就我们国家社会福利制度、基础生活条件而言,如果近10年内开征遗产税,对于国家和社会财富保护是一件得不偿失的事情,遗产税开征时间一定要根据制度和技术设计才能确定,还要考虑民众的反应和财产所有权人的选择,不能一蹴而就。
遗产税的开征时间
作者:财税法律服务部来源:湖南天地人律师事务所

导读: 遗产税牵扯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何时开征成为敏感话题。近日一篇帖子在一些微信公众号及网站上传播,称遗产税将于2016年正式开征,深圳公布预开征试点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