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年末,一则破产企业向管理人索赔12.6亿元的新闻刷爆了破产人的朋友圈,也让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破产圈的网红课题。
笔者以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例为研究素材,采用大数据分析的方法,梳理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的风险并尝试找出解决路径,以期对降低管理人履职风险有所帮助。
一 数据检索条件
案例来源:Alpha案例库(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由:管理人责任纠纷
检索跨度:时间不限
检索时间:2020年6月16日
二 数据分析
(一)案件数量
以“管理人责任纠纷”为案由进行检索,共找到576条结果,其中包括大量的公共场所管理人纠纷案件、执行案件和破产程序中各阶段法院作出的裁定(如裁定宣告破产)等,经过筛选,对本文具有研究价值的有关案件共410件。具体数据见下图:
由图可知,2016年、2019年两个年度收案量涨幅明显。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上述年度收案量的增加与该二年度出台了与破产相关的政策、法规息息相关。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在《依法开展破产案件审理积极稳妥推进破产企业救治和清算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提出以法治化办法化解产能过剩、建立健全破产工作机制、完善管理人制度的要求,2019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及《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相继出台,为管理人制度的完善提供了更多法律依据。随着制度配套的完善,破产企业所涉利害关系人的维权意识也日渐高涨,更加关注管理人履职的效果,出现阶段性的井喷现象也就不难理解了。
(二)涉案地域
如图所示,江浙地区经济发达,作为改革的先行试点,市场退出机制形成时间较早,破产府院联动处置机制更为成熟,处理破产案件有较为完善的流程和丰富的经验,速度快、数量多。河北省近两年为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推进供给侧改革,出清“僵尸企业”,积极推广利用破产程序这一有力工具。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先后发布《破产案件“执转破”规程》《破产案件审理规程》等规范性文件,为规范破产程序提供了制度保障。同时河北省率先成立了全国首家省级破产管理人协会,制定了统一的行业行为规范,加强破产管理人行业自我规范、自我监督、自我提升,推动了河北省企业破产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涉案事由
笔者将检索到的410件案例按照涉案事由进行分类,大致可分为以下几类:
1资产接管和处置的风险
接管债务人财产既是管理人的法定职责,也是管理人开展后续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同时,应对债务人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核实。在这一过程中,管理人将面临一系列的风险。如交接手续不全,导致财产实物与帐面不符;对债务人财产接收、调查不全面;未及时采取保全措施;未履行追收职责;安保人员管理不到位,或未采取保障措施,导致财产发生遗失、盗窃、火灾等;不当处置资产,造成债权人损失;未识别并行使撤销权导致财产损失;未关注有关权利期限,导致权利过期失效等等。笔者检索的二起典型案例分别是某机械厂管理人将涉案财产存放于他人库房,后库房被拆未及时转移导致财产损毁,最终承担47.1万的赔偿责任。另一起案例中,某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前三个月时,将可用的生产设备故意记载为损毁,低价转让给同行企业,管理人进驻后却未行使撤销权,债权人诉至法院,最终买卖双方互相归还,并要求管理人承担期间的折旧损失费。
2债权申报审核的风险
债权申报审核是管理人的又一项基础工作,直接决定最终的债权总额、清偿比例。在检索案例一审起诉理由中,债权争议占比超过一半。
在债权申报期限确定后,管理人要依据债权清册及时通知债权人,放弃申报的应当留存相关证据,检索案例中某公司管理人仅凭债权人口头不申报就确定戴某不具有债权人的地位,后戴某改变主意申报债权,但此时财产分配已结束,债权人诉至法院,管理人被法院判决承担10.76万元的损害赔偿。在债权审核时要针对同类债权适用统一标准,依法认定债权性质及数额。检索案例中,某纸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在公示职工债权时,纳入不具有职工身份性质的集资债权,受偿顺位认定错误,最终由人民法院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
3诉讼风险
诉讼风险同样不可忽视。管理人接管破产企业后,代表企业参加诉讼活动,在整个过程中,稍有疏忽,将直接导致企业利益受损,最终影响债权人的利益。但破产企业账目混乱,管理人难以了解企业真实情况,被动的进入诉讼程序,加重了管理人的执业风险。
4无法获得管理人报酬的风险
尽管已经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但这并不表示破产管理人的报酬就得到了保障。管理人能否获得报酬还取决于破产企业的现状和法院对管理人工作的认可度。破产案件受理之初,债务人资产状况不明,管理人却需要立即投入,全面开展各项工作。企业职工的医疗保险费用和聘用第三方机构的费用往往需要管理人先行垫付或是对外借款。若破产程序不能顺利完结,或者破产财产最终不能支付所有的破产费用,则管理人将面临前期投入无法收回的风险。
三 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述管理人执业风险,笔者结合自身的执业经历提出以下几点防范建议:
(一)严格任职资格,准确定位,勤勉执业。
在本文筛选的管理人责任纠纷案件中,法院裁判所依据的《企业破产法》条文中,第一百三十条引用频次最高,该条规定了管理人未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破产管理人专业性的提高,不仅能有效地减少管理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的执业风险,而且能增强管理人抵御执业风险的能力。专业性指管理人必须具备处理破产事务所需的专业知识和能力,不仅要精通法律知识,同时还要熟悉财会业务,具备财产管理能力,还要熟悉商贸规则,这是处理破产事务所必需的。在具备上述能力的基础上,管理人应强化三个维度的训练,即防风险意识、重程序意识、控时效意识,落实到具体工作中体现为:
1注重工作记录和妥善保管工作底档。在接管债务人财产的工作中,严格审查所清点、登记财产的权属证件原件以及相关账目,做到实物、权利凭证及账目记录相符,并出具各方签字确认的交接清单,以备查阅。
2与管辖法院建立有效的沟通机制,定期报告管理人工作进展,以便其进行监督,及早发现并预防风险事件的发生,有效借助府院联动机制,及时发现信访舆情,协助法院、政府做好应急预案。
3严格把控破产程序中的各个关键时间节点。及时开展债权申报、债权清收、行使撤销权、召开债权人会议、起草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等事项。关注破产企业资质、证照、知识产权的有效期限,及时办理续期、展期、工作。
(二)完善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制度
2007年6月1日实施的《企业破产法》第24条确立了个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同日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8条也明确要求个人申请编入管理人名册的应当提交执业责任保险证明。遗憾的是,自管理人责任保险制度确立数年以来,相关配套保险产品仍未全面推行,仅在部分地区小范围试行。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破产管理人依法应当对遭受损失的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种类,是对破产管理人高风险执业设立的责任保险。该险种的设立能够大大地降低管理人的执业风险,是破产管理人风险防范机制中的保障机制,属于“事后救济”,让管理人在执行破产程序的前线阵地勤勉忠实、无顾虑的履行职责。
(三)建立最高额赔偿制度
原则上,破产管理人应承担所有的执业过失赔偿责任,清偿全额赔偿责任。但是随着破产企业规模的扩大,所涉及的金额不断扩大,赔偿全部损失的金额远超过破产管理人的报酬,要求管理人对损失进行全额赔偿,不符合风险收益平衡原则,也将严重打击管理人从事破产事务的积极性,所以有必要引入最高额赔偿制度,确定管理人的最高赔偿额,降低管理人的执业风险,使之处于一个合理的限度。如何确定最高赔偿限额,如何在保障管理人执业积极性的同时不损害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都是建立最高额赔偿制度需要考虑的关键因素,有兴趣的朋友可与笔者取得联系就该制度的建立交流切磋。
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大数据报告
作者:韩沛毅 刘沛文 吴世瑶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2019年年末,一则破产企业向管理人索赔12.6亿元的新闻刷爆了破产人的朋友圈,也让破产管理人履职风险防范这一老生常谈的话题再次成为破产圈的网红课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