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的两个争议问题

文章摘要
01 在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01 在已经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二份劳动合同期满时用人单位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是否构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针对该问题,目前司法实践存在两种不同的裁判观点,具体如下:
观点一:只要劳动者提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就必须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具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主动权,用人单位无到期终止的选择权。如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关系则需要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关系的赔偿金。(此为主流观点)
劳动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商事合同,它具有自己的特殊性,具体体现为劳动合同主体的特定性,合同主体双方地位不平等,即用人单位强权与劳动者权利弱化,故劳动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必须接受国家干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系一般规定,换言之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并非当然终止。还应当优先考虑是否存在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此时,根据立法本意,只要劳动者满足《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定条件的,并提出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就负有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而没有终止劳动合同的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劳动合同期满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依法续订劳动合同和依法延期的情形,劳动合同才自然终止,故《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是对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特别规定。根据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原则,在双方之间成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下,即使前合同已经期满,即使劳动者未在规定时间与用人单位续订新的劳动合同,也不能改变他们之间固有的劳动关系。换言之用人单位没有终止合同的权利,若单方终止,则需要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观点二:只要用人单位不同意续签,即可以以合同到期为由终止劳动合同关系,因为双方未形成续订劳动合同的合意。此种情况下,仅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第一款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上述规定,虽然劳动合同相较于普通民商事合同,属于特殊的合同,但劳动合同仍属于合同的一种,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关系的协议,劳动合同中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劳动报酬等,都属于双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围,应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自行协商订立。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只有双方都同意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劳动者又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若用人单位在第二次订立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届满后,不愿意与劳动者续订第三次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可直接以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为由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而不构成违法终止。
针对该问题,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在2024年2月29日回复网民关于“关于解聘相关经济补偿问题的来信”中也作出了回应,以下为回复原文。

针对网友的咨询,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的回应虽然没有直接回答问题,但通过列举相关法律条文,我们可以看出其立场。首先,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强调了企业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其次,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提到了企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最后,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还提到了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应支付双倍赔偿金的规定。综合以上三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如果公司决定不再续签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2N)。
02 用人单位第三次仍与劳动者订立了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是否属于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观点一:第二次签订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即,只要签订了有效的劳动合同,无论是固定还是无固定均无需支付双倍工资差额。(此为主流观点)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定情形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也规定,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在符合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的情形下,劳动者有选择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权利,但并不排除双方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继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观点二:认为未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用人单位无法举证系劳动者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则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连续订立了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下,除非劳动者主动提出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其它类型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如果第三次双方签订的仍是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用人单位必须举证证明是劳动者主动提出的,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违法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实务建议:如劳动者在第三次续订劳动合同时已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由劳动者主动提出或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仍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注意留存与劳动者协商一致或劳动者主动要求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劳动者签署的声明书、承诺函、确认函、双方往来的沟通记录(微信、电话、短信等)等,同时,建议用人单位在双方拟签订的劳动合同中载明“本次仍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基于乙方(劳动者)主动提出”,从而避免承担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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